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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与法院判决具有同等的地位,法院经调解制定的调解书同样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尊重自愿原则,不能为了调解而调解,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运用恰当的解决方式处理案件,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应当意识到调解和判决一样重要,绝不能因为调解的优先地位而出现久而不判的现象。当然,也不能盲目追求“零判决”,不顾现实情况,一味只做调解,为调而调,把调解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