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政府对贫困人口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差额救助的社会救济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道“安全线”。赤峰市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从1997年起率先在市辖三区实施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至1999年5月,全市12个旗县区已全部建立并实施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年来,共计发放保障金1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