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侦查措施运用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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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侦查手段,主要指的是指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为了判断犯罪情节轻重、获取无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以及对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依法进行的专项的调查手段和强制措施的总称。通常情况下侦查手段可分为特殊侦查措施、运用情报资料侦查措施、侦查协作和综合性侦查措施、一般侦查措施以及强制性侦查措施等。本文针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进行介绍,然后对强制性侦查的措施运用方法展开探析,以期通过本次研究对强制性侦查的措施运用起到一定的参考帮助作用。
  关键词:强制性;侦查措施;运用方法
  强制性侦查措施在侦查阶段具有重要的特性表现,其措施的研究需要在概念上进行重点的分析,避免出现概念的混淆。目前我国关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研究开始从理论研究向着司法实务研究机械能过渡。其内容不仅仅包含对人身以及财产等方面进行的强制性的侦查措施,也对如何提高法律监督工作的实施进行了有价值的分析。通过对强制性侦查在概念理解和应用价值进行分析,得出对具体的现实的措施运用方法提出必要的研究总结,并未如何保障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发展提出必要的建议。
  一、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
  强制偵查措施,主要指的是应用强制性手段,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上侵害的一种侦查措施。典型的如搜查、扣押、逮捕以及拘留等,其与任意侦查措施,任意侦查措施主要指的是不动用强制性手段,不会对相对人的重要权益造成一定程度侵犯的侦查措施。因为强制性侦查措施强制性对公民的重要权益造成侵犯,为了有效地降低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事件发生率,需要采用相应的法定程序,对案件侦查的要件、程序、类型等进行合理的限制,对于法律当中没有进行“明文授权”的强制性侦查措施,侦查机关不能进行使用,这也就是所谓的强制侦查法定原则[1]。
  二、强制性侦查的措施运用方法探析
  (一)管理制度的更新
  在管理制度建设上,首先应该建立一个专门管理的部门,把强制性侦查纳入到我国行政建设中来,以此提高强制性侦查的力度以及强度,从而实现强制性侦查以及犯罪侦查的正常化。其次,应该建立一支技术队伍,通过对广大人民所举报或者反映比较强烈的犯罪的相关人员以及相关现象进行技术上的分析,从而保证犯罪以及强制性侦查的有效性。最后,通过完善管理制度的准则,来提高强制性侦查所应该注意的方法以及采取的有效方法,并以发展的眼光来对待这种新形式,而且使得这种新形式能够确实提高我国刑事侦查人员队伍的建设。可见,借助“强制性侦查”开展犯罪的侦查,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备,才能够使得这种犯罪侦查方式得到最大的保护以及实现最大的力量[2]。
  (二)监督制度的建立
  这种监督制度的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应该从技术上监督强制性侦查的发展。所谓技术上的监督,主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保证强制性侦查手段在犯罪侦查中运用时的有效性以及真实性,因此,在建设监督制度时,必须注意侦查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也就是能够从技术上保证监督到位。第二,应该从理论上来监督。目前,我国在开展强制性侦查活动进行犯罪侦查时,所出现的所有现象都是具体的,没有对强制性侦查的现象、本质、途径以及意义等方面进行理论的阐发,也没有人通过对强制性侦查的研究而提出如何提高犯罪侦查的有效性。因此,通过对理论上的建设,来提高监督制度建设的效率,也能够保证这种新形式更加作用于民,提高我国刑事侦查人员的自身作风建设。第三,应该对侦查环境进行监督。强制性侦查,顾名思义,指的就是通过强制性手段来进行侦察行动的方式,因此,在进行监督制度建设时,必须把对侦查环境的监督也纳入到监督制度的建设中来[3]。
  (三)培养“强制性侦查”犯罪侦查的相关强制性侦查人才
  在进行强制性侦查犯罪侦查过程中,必须要注意专业素质强制性侦查人才的培养,主要包括对技术强制性侦查人才、侦查强制性侦查人才以及信息处理强制性侦查人才的培养。在培养强制性侦查人才方面,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来进行:第一,通过建立专门的培养制度,如开设相关方面的专业、设立相关的学科等来进行相关方面强制性侦查人才的培养。第二,通过培养方法的创新来实现强制性侦查人才培养的及时性。这方面可以做的工作则是通过对其他相关学科的培养方法来进行强制性侦查方面人才培养方法的创新,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则是,培养方法上的创新能够带动相关强制性侦查的进展,从而保证我国公安机关队伍的建设。第三,培养理念的转变和改变。目前,与一些国家相比,我国在使用强制性侦查手段进行犯罪侦查的理念还是处于“看戏、看热闹”等理念的指导下,人民群众并没有对这种方式有着清醒的认识,因此,在培养相关强制性侦查人才时,必须要转变培养的理念,保证强制性侦查人才的可用性以及严肃性。可见,在培养相关强制性侦查人才方面,必须要注意我国当前时代发展的大环境,从大环境中找到我国行政改革的出路以及在进行强制性侦查人才培养时,赋予强制性侦查人才崇高的使命管与责任感,这样才能在一定意义上促进我国法制和监察制度逐步完善和健全[4]。
  三、结语
  综上所述,开展犯罪的侦查活动,国家必须从制度上保证强制性侦查的合法性以及具体的实施准则,通过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从而促进我国强制性侦查的顺利进行,同时对犯罪的侦查也能够取得合理合法的渠道,借助强制性侦查手段开展犯罪的侦查,这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对我国刑事侦查人员的行为以及个人形象进行监督,所以在建设强制性侦查的管理制度时,也应该注意监督制度的建设,唯有如此,才能够保证强制性侦查措施应用的合法有效性。
  参考文献:
  [1]和博,肖友明.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运用与救济研究——以云南省实证研究为视角的分析[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2,02:112-117.
  [2]高景峰,刘中琦.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健全刑事诉讼法律监督体系[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3,02:14-25.
  [3]樊崇义,吴光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背景下侦查程序的改革方向[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01:9-17.
  [4]何秉群,陈玉忠,王雷.我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的问题及完善路径——基于诉讼模式进化原理的分析[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10:10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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