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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对于如何既有力打击犯罪,有效预防重复犯罪,又体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保护,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进行了一项新的探索,推出了社区托管合作制度。本文对该制度的基本框架进行描述,对合法性、创新性以及该制度的现实意义进行论证,旨在为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托管;宽严相济;帮教
[中图分类号] D912.7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的办案统计,每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课题。但目前,我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还不完善,各地发展不均衡。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在自身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基本框架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时,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及本人同意,吸收社区力量共同成立观护小组,在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考察。最后,视其在托管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在整个制度中的设计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和心理矫正等先进理念,使得该制度更加全面和科学。其他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适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系初犯或偶犯;(3)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赃款赃物,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酌定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具备社区托管条件。符合以上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及本人同意,可以适用该制度。
2.机构设置与协调
检察机关在公诉科内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担任办案人员。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进行沟通与对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社区托管制度作出初步决定。在合作社区专门成立“观护小组”,由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与社区、或者学校人员三方组成。“观护小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托管的主要监督和实施机构,此小组依托社区,成为社区和检警联系的渠道。
3.社区托管的内容
社区托管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和帮助,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心理辅导,为了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消除自卑、抵触社会的心理,改过自新,重新树立信心,我们为其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心理和行为,必要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咨询;(2)思想教育,采取个别说教和趣味宣传的方式,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增强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3)公益劳动,劳动是最好的教育,通过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的劳动能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体会到劳动成果带来的肯定和自信,也能锻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制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摒弃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
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合法性
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深知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所以该项制度,从开始酝酿到最后成形,一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探索。
1.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诉便宜主义随着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的变迁应运而生,并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与此相应,在犯罪与刑罚上适当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也成为世界化的趋势。我国参与制定并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要求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给予“有效、公开、合理、公正”的待遇,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确立了“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的原则。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规定,对严格遵守托管期间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本质就是对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使未成年人尽量少受或不受正式审判程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办理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要求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007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规定,要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第11条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原则。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检察机关和社区的教育和考察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
3.不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社区托管作为法定程序以外的程序,很容易被人质疑它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该制度只有征得犯罪嫌疑人及父母的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同时将被害人同意作为参考因素,所以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司法权威,应该是合法的。
检察院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利,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对一些未成年人案件,虽然构成犯罪,但综合各因素,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诉权的权力所在,也符合法律规定。
三、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创新性
由于地域的差异,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呈现出渐进性改革的特点,有的地方成立专门了少年法院、少年法庭。社区托管制度将对象明确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一种创新、尝试和探索,符合了工作机制创新的要求,也符合了当今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1.是对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情节的具体化
法律规定了很多酌定量刑情节,比如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等。可以说,社区托管就是把这些酌定情节从抽象化到具体化、感性化的过程。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了可以结合社会调查等,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但该规定是一个静态的考察,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中的考察是个动态、全程、立体的考察,更具有实践意义。我们参考了台湾地区的做法,设计了一系列具体的、量化的表格,比如情况调查表、每周汇报问卷、社会调查报告等,通过这些细化的材料可以很清晰地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情况、并据以判定他的认罪态度、悔改表现是否良好。
2.引入对检察院“诉权”的监督
我们对每一个适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案件,都需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对于最终决定不起诉的,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虽然目前的人民监督员仅仅适用在职务犯罪案件上,但未成年人案件要接受社会监督,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3.吸收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参与
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中,我们吸收了社区公众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他们凭着良知判断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间的表现,并影响着检察官的判断。
四、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现实意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全方位的社会化,体现大治安、大司法、大检察的理念,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和标杆作用。
1.着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助
在现实的办案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放弃了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处于一种失察、失管和失教的无序状态。未成年人意志不坚定,容易受外在的影响,如果继续放任,容易使他们产生麻痹心理,心存侥幸,不会真心悔过,更不会矫正自己的行为。同样对于最终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有这个问题,他们回到社会,比平常的人多一些潜在的犯罪危险性。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在托管期间,成立观护小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日常的监督、帮教、管理;对于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成立帮教小组,继续实施帮教措施,可以既有组织保障、又有措施落实,有效解决取保候审阶段和不诉后帮教盲点问题,对未成年人实施了全方位的关护和教育。
从另一方面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避免了监禁,也能防止未成年人因判刑监禁而沾染刑事犯罪污点,或者受到犯罪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其改造和健康成长,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可以说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情与法的冲突,弥补了刚性法律的固有缺陷,一部良好的法律不仅应该具有原则性和稳定性,更应该充满人文情怀,能够体现法律对人与社会的尊重和关怀。
2.有效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在目前司法力量还不是十分充裕的现实情况下,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加入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法律规定的社会义务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但由于以前对此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使得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变成了司法机关一家的事情。
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在颁布《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执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之后,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区政法各部门、各街道综治委(办)转发了该制度,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该项工作。因此调动广大的社会基层力量不再是一纸空文,充分利用社区贴近犯罪嫌疑人生活的优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点对点的实时帮教和考察。对于检察院来说,将考察职责一部分交给了社区,就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放在其他工作上,并能够充分调动社区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五、结语
慎重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犯罪原因有别于成年人,如果因一次不谙世事的过失就背负一辈子的污点,对他们来说未免过于严厉。实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远离监狱,消灭污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道曙光,激励着他们反思悔过,在检察机关及社区的力量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快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宋远升]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托管;宽严相济;帮教
[中图分类号] D912.7 [文献标识码] A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根据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的办案统计,每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0%以上,未成年人犯罪成为我国当代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课题。但目前,我国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还不完善,各地发展不均衡。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在自身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积极探索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基本框架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是指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案件时,对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及本人同意,吸收社区力量共同成立观护小组,在审查起诉的法定期限内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和考察。最后,视其在托管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在整个制度中的设计过程中,充分吸收了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和心理矫正等先进理念,使得该制度更加全面和科学。其他包括以下内容:
1. 适用对象与适用条件
适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系初犯或偶犯;(3)认罪态度较好,主动退赔赃款赃物,或者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并给予相应经济补偿。酌定条件有:(1)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2)具备社区托管条件。符合以上条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经其法定代理人及本人同意,可以适用该制度。
2.机构设置与协调
检察机关在公诉科内部成立“未成年人犯罪检控组”,由办案经验丰富的女检察官担任办案人员。主要职责是专门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查,与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机构进行沟通与对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适用社区托管制度作出初步决定。在合作社区专门成立“观护小组”,由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人员与社区、或者学校人员三方组成。“观护小组”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区托管的主要监督和实施机构,此小组依托社区,成为社区和检警联系的渠道。
3.社区托管的内容
社区托管的目的在于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和帮助,考虑到未成年人自身的特殊性,主要从三个方面入手:(1)心理辅导,为了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能够消除自卑、抵触社会的心理,改过自新,重新树立信心,我们为其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心理和行为,必要时,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为其进行心理咨询;(2)思想教育,采取个别说教和趣味宣传的方式,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罪行,增强法制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观念;(3)公益劳动,劳动是最好的教育,通过适合未成年人身心的劳动能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体会到劳动成果带来的肯定和自信,也能锻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自制力和吃苦耐劳的精神,摒弃好逸恶劳的不良习惯。
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合法性
作为基层检察院,我们深知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重要性,所以该项制度,从开始酝酿到最后成形,一直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探索。
1.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起诉便宜主义随着目的刑理论取代报应刑理论的变迁应运而生,并逐渐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与此相应,在犯罪与刑罚上适当采取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刑事政策也成为世界化的趋势。我国参与制定并签署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要求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给予“有效、公开、合理、公正”的待遇,尽量减少司法干预,确立了“既保护青少年的成长,又维护社会的安宁秩序”的原则。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规定,对严格遵守托管期间规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其本质就是对多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处理,使未成年人尽量少受或不受正式审判程序所带来的不利影响。
2.符合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专门办理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要求充分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2007年1月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明确规定,要在检察工作中进一步完善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第11条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原则。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就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轻缓刑事政策,能让其在检察机关和社区的教育和考察下,努力进行各种形式的自我改造,真正做到“教育、感化、挽救”。
3.不损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社区托管作为法定程序以外的程序,很容易被人质疑它的合法性,我们认为该制度只有征得犯罪嫌疑人及父母的同意的情况下才适用,同时将被害人同意作为参考因素,所以不损害他们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司法权威,应该是合法的。
检察院有决定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利,具有一定自由裁量权,对一些未成年人案件,虽然构成犯罪,但综合各因素,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这是诉权的权力所在,也符合法律规定。
三、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创新性
由于地域的差异,我国少年司法制度呈现出渐进性改革的特点,有的地方成立专门了少年法院、少年法庭。社区托管制度将对象明确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一种创新、尝试和探索,符合了工作机制创新的要求,也符合了当今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
1.是对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情节的具体化
法律规定了很多酌定量刑情节,比如认罪态度良好,有悔改表现等。可以说,社区托管就是把这些酌定情节从抽象化到具体化、感性化的过程。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第4款,规定了可以结合社会调查等,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但该规定是一个静态的考察,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中的考察是个动态、全程、立体的考察,更具有实践意义。我们参考了台湾地区的做法,设计了一系列具体的、量化的表格,比如情况调查表、每周汇报问卷、社会调查报告等,通过这些细化的材料可以很清晰地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各方面情况、并据以判定他的认罪态度、悔改表现是否良好。
2.引入对检察院“诉权”的监督
我们对每一个适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案件,都需向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备案,对于最终决定不起诉的,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虽然目前的人民监督员仅仅适用在职务犯罪案件上,但未成年人案件要接受社会监督,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具有可操作性。
3.吸收公众对刑事案件的参与
在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中,我们吸收了社区公众参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考察,他们凭着良知判断未成年人在托管期间的表现,并影响着检察官的判断。
四、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现实意义
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全社会的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社区托管合作制度体现了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全方位的社会化,体现大治安、大司法、大检察的理念,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和标杆作用。
1.着重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帮助
在现实的办案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实施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事实上是放弃了对其的监督和管理,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处于一种失察、失管和失教的无序状态。未成年人意志不坚定,容易受外在的影响,如果继续放任,容易使他们产生麻痹心理,心存侥幸,不会真心悔过,更不会矫正自己的行为。同样对于最终决定相对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有这个问题,他们回到社会,比平常的人多一些潜在的犯罪危险性。
社区托管合作制度在托管期间,成立观护小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日常的监督、帮教、管理;对于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成立帮教小组,继续实施帮教措施,可以既有组织保障、又有措施落实,有效解决取保候审阶段和不诉后帮教盲点问题,对未成年人实施了全方位的关护和教育。
从另一方面来看,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后,避免了监禁,也能防止未成年人因判刑监禁而沾染刑事犯罪污点,或者受到犯罪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其改造和健康成长,对预防和减少犯罪起到积极作用。可以说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情与法的冲突,弥补了刚性法律的固有缺陷,一部良好的法律不仅应该具有原则性和稳定性,更应该充满人文情怀,能够体现法律对人与社会的尊重和关怀。
2.有效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
在目前司法力量还不是十分充裕的现实情况下,动员和发挥社会力量加入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挽救是很有必要的,也是法律规定的社会义务之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8条明确规定了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但由于以前对此规定也没有相应的措施,使得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挽救变成了司法机关一家的事情。
苏州市金阊区检察院在颁布《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执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之后,该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以文件的形式向全区政法各部门、各街道综治委(办)转发了该制度,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该项工作。因此调动广大的社会基层力量不再是一纸空文,充分利用社区贴近犯罪嫌疑人生活的优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点对点的实时帮教和考察。对于检察院来说,将考察职责一部分交给了社区,就能够有更多的精力放在其他工作上,并能够充分调动社区的积极性,共同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符合了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
五、结语
慎重对待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值得全社会关注的重要问题,未成年人可塑性强,犯罪原因有别于成年人,如果因一次不谙世事的过失就背负一辈子的污点,对他们来说未免过于严厉。实行社区托管合作制度,远离监狱,消灭污点,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来说,无疑是一道曙光,激励着他们反思悔过,在检察机关及社区的力量帮助下,通过自己的努力尽快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宋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