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集群治理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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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集群治理是形成和维系集群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性条件,对于集群治理的研究正在受到日益广泛的关注。文章基于对集群治理的必要性和内涵的分析,描述了集群治理的边界,提出了集群治理的基本模式,并对集群治理机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剖析,构建了集群治理机制的逻辑结构,得出了一些重要结论。
  关键词:治理机制;产业集群
  
  一、产业集群治理的边界与基本模式
  
  1.产业集群治理的内涵。产业集群是集中在特定地域的,由具有相互关联性的企业和相关机构构成的产业空间组织(Michel Porter,2006)。集群密集的关系网络和地理的临近能够降低交易成本,限制机会主义行为,但并不能彻底消除集群内的信息扭曲和非理性因素,机会主义的危险依然存在。同时集群基于产业分工和强关系网络的集成化结构可能导致锁定和路径依赖效应,使集群演化为孤立的、内向的系统,在当环境发生变化时。集群内生的惯性和惰性会约束企业行为并延迟反应(Victor Gilsing,2000)。此外,集群还可能面临着产业升级障碍、创新能力不足以及过度竞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都与集群治理相关。需要基于治理的制度安排和协调机制来加以解决。
  由于集群是介于层级组织与市场组织之间的中间性网络组织,单纯的价格机制无法胜任产业集群的治理,而集群主体间又无法实现类似于科层制的控制方式。集群治理必须基于其内部密集的集群网络,转向以中间性组织状态为基础的治理模式。集群治理可以界定为集群内正式和非正式的组织和个体基于正式契约联结和社会关系嵌入所形成的各种协调机制和制度安排。集群治理表现为多元化主体网络式的多中心共同治理。多元化主体通过对话、协商和谈判,协调并均衡各方利益,形成一种协调复杂多维的权益主体的治理机制和各主体互动博弈、协作共赢的治理谱系。
  效率原则是集群治理的首要原则,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效率是集群各主体互动整合的效率,而不局限于某一主体;另一方面,集群是一个不断演进的体系,其效率也表现出明显的动态性。但是行为主体并不是完全理性的。往往难以判断对方或者自身的价值偏好,这种模糊的状态使得单纯的效率原则可能难以实现帕累托最优的制度安排,公平原则往往能够在较为节约的成本范围内促成一个各方都满意的方案。集群内多边重复性的交易关系也强化了公平原则的效用(安娜·格兰多里,2004)。因此,效率和公平标准是集群治理的两项基本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集群治理是集群内各主体在演化过程中共同博弈的结果,既不是主观设计的产物,也不是纯粹的自组织过程。有效的规则在集群自发的演化进程中得以模仿和传承,而相应的主体则发挥着梳理和强化的作用,并在适当的时候推进制度的变革。此外,尽管集群治理能够有效地弱化机会主义行为,但由于有限理性以及非理性行为的客观存在,机会主义行为是难以被完全抑制的。
  2.产业集群治理的边界。治理边界是将产业集群与环境相区分的界限,是维持集群相对独立性的有形和无形屏障。从广义上讲,集群内相互关联的政府、企业、中介机构、金融和科研机构。乃至集群外部的顾客和相关的产业环节都属于治理的边界之内,它们之间的博弈与实力变化决定了相关制度安排的变化。根据集群各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特征,集群治理的边界可以分为内边界、紧密层和外边界三个层级。
  集群治理的内边界是集群内相互关联的企业。企业是产业经营活动的主体。精细的产业分工和地域的临近导致企业间高频率的、正式的产业互动与交流:而共同的制度文化、信任和社会资本则强化了企业间的非正式关联。正式与非正式关系的交互作用使得集群内企业间形成了较为明显的强关系网络,构成了集群治理的内边界。
  集群治理的紧密层包括政府、中介机构、科研机构、金融机构和社区。它们不直接从事产业经营活动,而是提供支持性服务。政府扮演着从购买者到规制者的多重角色,通常扮演公共管理者的角色;中介机构实施具体的服务性行为、执行性行为和部分监督性行为,通常扮演中间人、协调人以及监督者的角色;金融机构是企业融资和金融服务的重要来源;科研机构提供知识来源与智力支持:而社区则构成了集群赖以生存的社会文化环境,其利益诉求也会对集群产生影响。从长期看。这些权益主体与企业是利益共生的,与企业形成了强关系和弱关系相互交织的关系网络,同时还是集群与外部沟通的重要节点。有鉴于此。我们把这些权益主体划定在紧密层的范畴之内。
  集群治理的外边界包括顾客和集群外部价值链环节,它们与集群内部各行为主体保持着广泛的弱联系。集群外部相关产业环节和顾客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治理主体。因此集群治理不仅要协调内部各利益主体的关系,还要保持与外部价值链环节的交流与互动,并谋求向更高产业层级的发展。
  3.产业集群治理的基本模式。集群治理可以分为集群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层次。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集群治理的基本模式(如图1所示)。内部治理是集群治理的核心,其边界包含集群治理的内边界与紧密层,其中各权益主体基于产业和社会关联形成密集的集群网络。内部治理的目的在于在共同制度的背景下,确立和维持集群基本的秩序,规范各主体间的相互关系和交往规则;同时减少信息成本和不确定性,增强合作的激励并维持竞争,以形成和维系集群持续的竞争优势。但集群并不是封闭的群落,而是嵌入在全球价值体系之中,外部治理是集群治理不可或缺的部分,是内部治理的必要补充,外边界是其对应的治理范围。其作用在于基于集群特有的内生优势,积极回应全球产业价值链的变化,使集群更好的融入全球价值链分工,利用不同价值环节之间的关系,创造、保持和捕捉价值,并不断提升价值捕获能力。
  
  
  二、产业集群治理的运作机制
  
  1.产业集群治理机制的结构。集群治理机制是正式机制和非正式机制的交融,主要包括利益分配机制、信任机制、竞争合作机制、沟通协调机制、监督机制以及惩罚和激励机制,它们相互支撑,共同构成了集群治理机制的逻辑体系。需要注意的是。其中任何一种单一机制都是不完全的,有效的集群治理应该是多种治理机制的匹配与互补。其中,利益分配是集群治理的核心,弥漫在集群内的信任构筑了治理的基础性条件,竞争和合作机制限定了集群运作的基本规则。这三者构成了集群治理机制的内三角,集群内各相关主体为了获得长期的集群剩余分配,遵循竞争合作的基本准则,这些行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信任与声誉;良好信任的建立反过来又为长效利益分配的实现提供了保证,鼓励适度的竞争与合作。这种相互的作用机制循环往复形成了自我强化的系统。有效的沟通协调是集群治理的润滑剂,监督机制以及惩罚和激励机制则构成了集群治理的控制系统。它们构成了集群治理机制的外三角,为集群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控制和润滑机制。
  需要强调的是,上述机制属于集群内部治理的范畴, 集群外部治理也有其基本的运作机理。集群外部相关产业环节和顾客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和治理主体。集群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的层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集群的获利空间,而广泛的外部关联还有助于保持集群的开放度,避免集群的锁定和僵化。基于顾客的需求条件则是集群发展的动力要素,高质量的需求更能够创造和激发产业的竞争优势,客户的多寡也对集群竞争力有一定的影响。集群可以通过积极的作为不断增强其价值捕获能力,谋求集群的升级,并影响和教育顾客,培养内行而挑剔的顾客以刺激集群竞争优势的提升。
  2.产业集群治理机制的内容。
  (1)利益分配机制。集群内各主体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对利益的追求是其天然的属性,集群剩余的获得和利益的合理分配是集群能否长期稳定运行的关键因素。集群剩余是集群基于其分工效率和结构优势而实现的超过市场单个企业创造绩效简单相加所得总和的那部分经济增量(李世杰,2006)。集群剩余由集群各相关主体共同创造和分享。获得集群剩余是其进入集群的根本动因。利益分配机制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集群主体所获取的收益必须大于或等于其进入集群前的收益:各主体地位、力量和角色的差异决定其利益分配的格局,处于强势地位的主体往往能够获得较大比例的剩余份额:由于集群是共生性的产业群落,各主体间存在着共生互补的依存关系,因此公平和互惠也是利益分配机制的重要原则。
  对于平等性的集群网络而言,各产业主体的实力大致相当,相对均衡是其利益分配的基本特性。“均衡”是指各主体的投入或者风险与利益分配基本是成正比的,没有显著性差异:“相对”则是指这种均衡并不是绝对的,即使在实力基本对等的情况下,各方的力量也基于供需条件和产业分工的差异而各不相同。而在支配型的集群内,各主体间的实力表现出显著性差异。核心企业处于支配地位,基于其半层级的控制优势对集群进行领导与协调:而支持性企业则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格局同样表现在利益分配中,核心企业或强势主体获得大部分的集群剩余,并协调不同产业环节间的价值分配。
  (2)信任机制。信任是指社区中成员对彼此常态、诚实和合作行为的预期。它广泛地适用于网络组织的协调。集群内各主体间长期重复性的互动博弈、相互依赖性极强的产业分工以及相互的了解和频繁的沟通使得集群得以建立以长期利益为基础的信任机制。信任机制是集群成员稳定性的基础,有效促进各主体间的高效协作与有序分工,确保各主体获得集群剩余。
  信任可以分为基于个体的信任、基于制度的信任和基于声誉的信任三类。基于个体的信任由个体的特征或关系决定;基于制度的信任是指在既定的制度下,主体行为的强烈的可预见性特征,使得交易双方产生的信任:基于声誉的信任指的是由于关系契约产生的长远利益而产生的信任(张维迎,2003)。
  集群的信任机制是不断演进的,表现为从基于个人关系的信任向基于制度的信任发展,而基于声誉的信任则始终伴随其中。在集群形成初期,个人关系成为信任的基础。这有利于迅速建立协作网络,降低交易成本。但是基于个人关系的信任尽管容易建立和保持,可张力很小,不可能包容太多的成员。当集群规模超越一定限度时,基于个人信任的约束力减弱,协调的难度增大,密集的关系网络还可能导致集群的僵化与锁定。因此,信任必然从个人信任向制度信任过渡。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信任的失效,即使在最完善的制度安排下,基于个人关系的信任仍然起作用。声誉则是一种集群记忆,是过去信任的沉淀和现在信任的起点,集群密集的关系网络使得任何不良声誉都将迅速在组织内传播,并致使违约者在组织内部失去继续存在的信任支持。
  (3)竞争合作机制。集群内透明的市场、显著的信息扩散和较低的进人壁垒将限制竞争的因素排除在外,使得竞争更加激烈。竞争淡化了集群内各主体间相对的要素优势,驱使企业寻找更适合的技术或者更有效的利用资源,耗尽了集群内企业间相对的租金,却使其保持了相对于外部竞争者的竞争优势。竞争机制的目的在于维持集群内的适度竞争,保持集群的活力和效率,避免陷入过度竞争或者僵化的联盟。
  过度竞争的特性主要表现为:产品价格长期低于平均成本。要素报酬长期处于正常水平之下且难以转移,对经济周期反映迟钝。过度竞争表现为低水平的、对抗性的竞争。低水平的价格战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产业的获利空间,导致研发和规模化所需投入的不足,制约了产业升级和创新能力的提升。而其对抗性特征则极易破坏企业间的合作关系。导致机会主义行为的泛滥。
  与过度竞争对应的另一个极端则是僵化的联盟或者垄断,表现为集群内过度密集的强关系网络以及单边或者共谋性的垄断行为。这可能会引发锁定效应和顺从性行为,使得集群网络趋于僵化。进而导致集群创新能力和适应能力的下降。
  谨慎原则是竞争机制的基本规则,通常表现为在不同的关联厂商之间分配契约。这样不仅可以在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维持运营并保护企业的声誉,而且还能够消除由单一关联厂商引起的排外性、激励不足与合作惰性。但谨慎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关联方之间建立关系显然比应对单一对象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安娜·格兰多里。2004)。
  (4)沟通协调机制。集群内相关的产业组织在临近的地域内集聚。产业分工、信息不对称和产业组织的自利性都使得集群内需要在交易或者合作方之间采取某种方式进行正常的沟通与协调。协调机制是主动性的制度安排。而不仅仅是被动的冲突处理。各主体间的沟通协调也不仅仅局限于流程和结果都已经确定的生产活动,更重要的是共同从事创造性的活动。此外,沟通是双向的,有效的知识和信息反馈是沟通协调成功的关键因素。沟通协调机制按照协调的深度可以分为利益协调层、业务协调层和通讯层。
  利益协调是集群协调机制的基础,其目的在于基本保证各主体间的利益均衡。集群内各主体都是自利的经济实体,多元化的利益使得必须考虑成员间的利益平衡。只有在达成基本一致的利益共识之后,各主体的行动才能够切实地达到合作目标(郭敏,王红卫,2002)。利益协调表现为目标协调的过程,即整合各相关主体的具体目标,使集群内各主体的目标趋于系统化。业务协调是指相关产业环节之间业务的协同与合作。主要基于利益或目标协调进行业务分配和目标分解,是协调机制的中间层级。通讯层是协调机制的基础层级,有效的业务和利益协调都必须依靠充分有效的信息通讯,它主要解决各主体间的信息通讯和交流,减弱由于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信息扭曲,保证通讯语言的无歧义和通讯的效率,
  (5)监督机制。尽管集群内密集的产业和社会网络使得机会主义风险被天然的削弱了。但并没有被完全消除。因此,对集群进行有效的监督是必要的,监督机制可以分为第一方监督、第二方监督和第三方监督。
  第一方监督是自我监督,其以对合作收益预期的稳定 性和长期性为基础。企业为了获取具有长效性的未来收益,主动约束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信任、声誉以及对未来收益的稳定预期是自我监督的主要驱动力。第二方监督是集群内各主体间的相互监督和牵制。双方共同提供人质因素使得当事人相互套牢以增加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双方的相互依赖性不仅由于分工合作的关系而强化,而且由于共同经济关系而更加稳固。第三方监督即由第三方作为仲裁者监督交易行为,传递交易信息。从博弈论角度讲,一个第三方仲裁者能够改变信息结构而使得机会主义行为不可实施。一般来讲,政府和协会组织都可以作为第三方,两者的区别在于仲裁权限的不同。协会等中介性仲裁者通常记录和传递机会主义行为的信息。而不必拥有实施裁决赔偿的权力,更多的通过声誉和信任实施制裁。而政府和司法系统则拥有强制性的权力。需要注意的是。有效的第三方监督的前提是保证第三方的独立性与公正性。对于平等型的集群网络而言,行业协会等组织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而对于支配型的集群网络。中介仲裁者则存在着被机会主义者俘获或者达成秘密协议的可能,需要政府和法律机制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6)惩罚和激励机制。惩罚和激励机制是集群治理的约束机制,所不同的是两者强化方向的不同。惩罚机制通过制裁实施负向的强化,而激励机制则提供正向的激励,两者相辅相成共同维持集群的运作。由于集群内多边的关系网络和信息共享机制。惩罚和激励并不是由关联方根据契约单独实施的,其他关联方也可以获得相关的交易信息,从而使其失去或得到更多的机会。主体的行为在集群中会受到其他相关主体的联合惩罚或激励,具有明显的集体性。这种集体性是组织内生的,具有集群性和传递性。可以维系集群内持久稳定的合作关系(裴鸿卫,黎荆,2006)。
  惩罚机制明确了破坏准则所应负的责任,以及制定详细的可操作的惩罚措施。根据惩罚所基于的制度的不同,惩罚机制可以分为非正式的惩罚机制、半正式的惩罚机制和正式的惩罚机制。非正式的惩罚主要是指基于声誉的惩罚。违约行为使交易者的市场声誉贬值,集群密集的关系网络使得任何不良声誉在集群内迅速传播,其他交易方可能因此减少或者终止与违约者的交易,甚至将违约者驱逐出集群,使其享受的集群剩余减少或者消失。基于社团的惩罚是一种半正式的制裁途径,行业协会或者商会是集群内代表性的社团。社团惩罚通常基于社团内成文的规范、标准或者惯例。惩罚的形式包括财产性惩罚、名誉性惩罚、集体抵制或者取消会员资格(方洁,2007),其影响范围不仅覆盖组织内的所有成员。还延伸到社团外的成员,因为,社团规范可能代表了集群内部规范化的行为指向。基于非正式或者半正式制度的惩罚机制缺乏强制性的约束力,这就需要基于正式制度的惩罚机制的辅助。正式制度通过明确的法律、制度和组织规范对成员产生约束力,这种强制性惩罚通常是作为最后的措施出现的。
  激励机制则明确了遵守规则所应得的奖励,并制定可行的激励措施。激励机制通常包括价格激励、订单激励、声誉激励和信息激励。价格激励和订单激励是向遵守交易规则或具有良好信用的交易方提供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更多的订单。以强化其良性行为。集群内交易主体的业务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过去交易的声誉。声誉激励正是通过良好声誉的传播和累积使其能够获得更多的业务或更好的合作机会。信息激励则是通过提供更便捷或全面的信息交流途径使相关主体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合作。
  
  三、基本结论
  
  1.产业集群治理是集群内各主体在博弈演化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相对均衡的结果。在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产业集群治理可能发生相应的调整。因此。产业集群治理在短期内相对稳定,而在长期内是逐渐演化的。
  2.产业集群治理边界具有层次性,包括内边界、紧密层和外边界三个层级,在不同层次应予采取不同的策略。在内边界,关注企业之间的互利性;在紧密层,注重提升支持性服务的水平;在外边界,注重客户价值和产业结构调整。
  3.产业集群治理是多种机制共同发挥作用的结果,是一种系统行为。因此,在产业集群治理的建设过程中。应该遵循整体协作原则,注重各种机制的协调和配合,以便产业集群治理机制发挥最大效用。
  随着集群研究的日益深入,越来越多的研究集中在集群治理的领域。相对于企业治理而言,集群治理尚未形成系统性的理论体系。对于集群治理研究有待于进一步微观化和定量化,在对集群组织“黑箱”系统分析的基础上,构建可量化的集群治理的微观系统模型,并针对产业集群组织的不同结构模式。探索与之相匹配的最优治理机制以及不同治理模式之间的演进,都是亟待研究的一些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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