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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晋法律在形式即体例方面具有浓重的名理学化、玄学化色彩。当时舍具体、重抽象的学术风气,名理学“循名责实”的特点,玄学重视理论辨析、抽象思维的风格,对法律制定产生了深刻影响。具有刑法总则性质的《刑名律》、《法例律》的出现,以及对律目篇章的调整和析分,更是当时学术风气的直接产物。因此,名理学和玄学是推动魏晋法律新体例确立的主要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