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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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和有效辩护的实现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同时,辩方的充分参与也有助于实现庭审实质化,促进审判中心主义诉讼模式的实现,两者同为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本文以念斌案为切入点,首先介绍审判中心主义与有效辩护的基础理论,随后分析二者的内在联系与良性互动,接着提出在审判中心主义缺失下有效辩护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性的分析解决的策略。
  关键词 审判中心主义 有效辩护 庭审 实质化
  作者简介:刘东奥,中国政法大学,研究方向:比较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9.020
  一、由念斌投毒案引发的思考
  (一)案情介绍
  念斌死刑再审改判为无期案是我国审判史上一桩旷日持久并最终得以纠错的典型案件。案件发生在福建福州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2006年7月,当事人丁某等在家中用餐过后,纷纷出现中毒症状,紧急送往医院后,丁某的一双儿女因抢救无效而死亡。在随后的警方检验中显示,两个孩子均系氟乙酸盐鼠药中毒,同时也在其他人的呕吐物中检验出了此类成分。
  警方开展调查的过程中,在受害人一家的邻居念斌店面外的门把上检出“疑似”氟乙酸盐毒物的物质,并从其家中被洗刷干干净净的炒菜铁锅里检验此毒药成分,从而认定其有重大作案嫌疑。
  本案历时八年,十次开庭审理,四次被判死刑立即执行,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念斌无罪。
  (二)对本案的思考
  念斌案具有典型意义,显示了我国法治进程的进步。在真凶没有出现、死者没有复活、案件所收集的证据没有重大变更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改判而无罪释放,与辩护律师的有效辩护有极大的关系。其由40多人共同组成的“梦幻律师团”完成了3万多字的辩护意见书,经过通力合作来澄清事实并制造合理怀疑。
  念斌案的悲剧,可以说是“命案必破”理念的产物,这种理念作为公安机关的一种决心宣誓,可以理解,若是作为对其的硬性要求,就是荒谬的。在诉讼进程中,刑事程序往往沿着为嫌疑人定罪的方向推动,有罪推定的惯性难以避免的存在,从审前侦查到二审结束,都在受其影响。尽管证据明显存疑,被告人也多次翻供,由于未找到新的犯罪嫌疑人,法官不敢将其无罪释放。
  二、审判中心主义与有效辩护概述
  (一)审判中心主义理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是党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实现司法公正的现实需要所作的战略部署,具有深远意义。
  总体而言,审判中心主义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刑事诉讼程序的中心是审判阶段。审判过程不同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诉讼阶段,它的重要性在于,只有在此阶段才能对案件进行定性,并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对受害人进行救济和补偿。
  第二,审判体系的中心是一审程序。因为法庭审判要处理的最主要问题是采纳、排除相关证据和认定案件事实,随着审级的升高,所耗时间变长,发现案件事实会愈发困难。
  (二)有效辩护理论
  有限辩护理论产生于美国,其大致包含三方面内容:
  第一,权利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在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结构中,辩方不可避免的处于相对弱势的境地,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的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种天然不对等的缺陷。
  第二,行为方面,律师忠实尽职的进行辩护,有学者称之为“实质及忠实辩护” ,想达到这一标准,需要满足一些条件,如律师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能力、在庭审过程中有效发问与质证、积极做好辩护准备等。
  第三,结果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作最大化的争取。从审判结果的角度而言,可以对辩护的效果做出衡量。
  三、审判中心主义与有效辩护的内在联系
  (一)保障法院审判独立,避免外界因素干预司法权行使
  审判中心主义和有效辩护共同价值取向中都体现出对于审判独立的追求。审判独立才为辩护律师提供了“说服”的对象。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开始关注法官个体的独立,排除外界干扰,使法官以庭审中双方对抗表现形成心证。如果审判不独立,法官不能独立对案件的性质和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作出判断,那么辩方再充足的举证、再精湛的辩论技巧就算能够让法官形成合理怀疑,也无法对案件裁判结果产生实质影响,辩护也就流于形式,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二)积极促进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辩方在两造對抗中天然的处于弱势地位,想要拥有与控方大致能抗衡的对抗强度,最直接的方法是充分实现有效辩护。在控方强大的攻势下,律师只有做到了有效辩护,才能展开防御,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质疑控方提出的有罪证据,并对程序上违法的行为提出申诉。
  审判中心主义要求庭审实质化,从而对庭审双方的对抗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不使审判过程成为一场“秀”,需要控辩双方处在平等的地位上,并积极举证、各抒己见,用充足、实质的对抗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
  (三)庭审中贯彻直接言辞原则
  直接言辞原则强调了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所有证据必须由对抗的控辩双方以言辞辩论的形式提出,并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从而使法官对证据有直观的感知,判断其证明力。
  直接言辞原则是避免审判虚无的重要手段 ,相对于案卷中心主义而言,审判中心主义更加注重将法官与审前的案卷分离,避免其在提前阅读案卷的过程中形成心证。要实现庭审实质化,就必须要保证审判成为认定案件事实、采纳排除证据、确定案件结果的决定性环节。控辩双方要提高证人的出席率,法官应根据法庭上亲身验明的证据考虑案件定性与定罪量刑。   四、审判中心主义缺失下有效辩护存在的问题
  (一) 庭审中直接言辞原则贯彻不到位
  贯彻直接言辞原则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表现,证据规则越完善,定案证据的可靠性也就越强。但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直接言辞原则的贯彻情况堪忧,庭审中法官仍习惯于大量使用检察院提供的卷宗资料,辩方的质证权受到了证人不出庭的严重侵害,庭审辩护也难以达到其预期效果。
  以证人出庭制度为例,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证人强制出庭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也对其出庭设置了诸多限制性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可启动程序。如果证人不出庭,辩护人只能对书面证言或音像资料进行质证,尽管辩方提出了疑点,但上述资料无法作出回应,此时往往由公诉人回应,但难以保证这是证人的真实意思。在亲屬证人拒绝出庭权上,更是刑事诉讼法公然对证人不出庭作出肯定规定 ,导致直接言辞原则在我国庭审中难以推进。
  (二) 法官难以保证独立性,干预司法现象严重
  有效辩护想要达到的最主要的目标,是律师作出的辩护意见能够对法官的心证产生影响,这就需要法官拥有独立的地位。
  上级机关和领导干预司法的现象屡禁不止。如今上级对案件直接的过问和指挥逐渐减少,更多的是“只可意会”的暗示,形式多样且隐蔽性强,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看并不具有命令性,但让法官承受了巨大心理压力,如果断然违抗领导干部的“暗示”,不免会担心受到打击报复。在这种情况下做出的判决,难免有失公允。
  (三)刑事辩护律师人数不足,业务能力有待提高
  近年来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攀升,与之形成反差的是,刑事辩护律师数量不断减少,法学人才毕业后鲜有将刑事辩护律师作为自己的首选职业。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代理刑事辩护案件收入与民商事案件代理费相比,相差悬殊,难以满足青年律师生活需求,如租房、还房贷等的开支。第二,刑事辩护具有高风险的特点,使得很多律师望而却步,近年来刑辩律师被拘留甚至入狱的案例打压了其他律师的积极性。第三,经验丰富、能力强大的刑辩律师往往倾向于强强联合或单打独斗,没有时间和兴趣去培养新手刑辩律师,难免会造成青黄不接、后继无人的情况。
  五、审判中心主义下实现有效辩护的策略分析
  (一)强化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制度,实现直接言辞原则
  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就要切实保障被告人能够得到律师的有效辩护,质证权无疑是有效辩护的重要环节。所以,笔者建议修改关于现行法律规定,以证人出庭作证为原则,以特殊情况下不出庭作证为例外情形,并对侦查机关提交的卷宗的证据能力作出限制性规定。如果证人出现法定情形之外的不出庭或直接拒绝出庭,则应认定其作出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从而不被采纳。如果法官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对某些证据予以采纳,则可以作为当事人提出上诉的理由。
  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对出庭的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力度,减少其出庭的不安和顾虑,对于涉及暴力、黑社会性质的案件的证人及亲属的个人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定期进行安全审查,保证能够在必要时即使采取保护措施。
  (二)赋予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实现审前辩护
  辩护律师最重要的权利之一是阅卷权。但是由于侦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在目的和功能上都有较大区别,所以律师阅卷权的范围也应有所不同。律师在审判阶段可以阅读全案卷宗,从而查清案件事实,充分有效辩护。但是在侦查阶段,考虑到侦查的主要任务是搜集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具有不公开性的特点,律师阅卷权的范围也应相应的缩小,可以在犯罪嫌疑人受到强制措施后查阅据以作出上述措施所根据的卷宗材料。
  (三)加强刑辩律师培养力度,提升辩护质量
  为了解决刑辩律师人数相对短缺的情况,需要法律院校和律所的共同努力。学校应当加强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等学科的教学与引导,并理论联系实践,设置刑事辩护实务课程,定期邀请经验丰富的知名律师开设讲座、分享经验,提升学生们的兴趣和专业能力。学校也应广泛拓宽招聘渠道,鼓励刑辩方向律所开设招聘会,吸引人才。律所应当考虑到青年律师经验缺乏的情况,为其提供领路人,帮助成长。在薪水和奖金方面,也可以适当有所倾斜。各方合力,为刑事辩护储备精良的青年力量。
  在提高辩护质量方面,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由我国律师协会建立辩护律师信息库,载明其基本信息、辩护经历、代表性案件、奖惩记录等,可以在竞争环境中,促使刑辩律师提高自己的职业技能和水平。
  注释:
  陈薇.念斌案辩护律师团:法治的胜利.中国新闻周刊.2015(6).28.
  张建伟.审判中心主义的实质与表象.人民法院报.2014年6月20日,第2版.
  王兆鹏.实质及忠实之辩护——最高法院相关判决评释.法令月刊.2009(3).65.
  叶青.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若干思考.法学.2015(7).5.
  谢登科.困境与突破:我国亲属拒证权制度反思.法律科学.2015.第4版.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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