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在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发表有关支付产业对外开放的讲话4个月后,央行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支付有关事宜公告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这意味着,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巨头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可能将迎来更多的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挑战”。
记者注意到,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针对支付产业“双向开放”,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认为,国内配套建设的清算设施亟须中央银行统筹规划与管理,特别是在支付巨头纷纷“走出去”,将国内支付产能转移海外,要避免清算市场的过度竞争。
统一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
2017年11月16日,在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发表讲话指出,我国支付产业“走出去”快速发展,服务、技术、标准和网点输出全面推进;“引进来”稳步推进,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已经落实到位;国际交流日益深化,迎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
在这个论坛上,范一飞提出,在牢固树立“开放”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要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全面开放原则。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电子支付领域的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竞争,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二是均衡开放原则。政府監管将继续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通过续展等监管措施淘汰落后机构,同时鼓励有实力、可持续发展的中外资机构入场开展业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支付机构结构优化。三是有序开放原则。实践中遵循先放开前端交易和结算,后放开后台清算的总体开放顺序。四是开放与监管匹配原则,支付业务属于重要的金融业务,无论是国有经营主体、民营主体还是外资机构,不管从事的是哪种业务,一律实行准入,一律纳入监管。
在此次论坛上,部分国际支付和清算机构现身,包括PAYPAL(美国eBay全资子公司贝宝)等。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4月,国务院就已经下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批准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这吸引了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以及美国运通等准备参与中国市场。
本次《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对于准入和监管原则,上述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 《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此, 《公告》对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各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刚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在小额零售支制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
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分析,“双向开放”使监管部门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对“引进来”而言,监管部门需要考虑新入者会对现有支付产业生态体系带来何种影响,如何促进各方协调平衡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对“走出去”而言,监管部门要研究如何为我国市场机构积极争取国民待遇,保障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督促和管理市场机构遵守当地监管要求,合法经营、合规发展,维护好国家形象和自身声誉。
在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发表有关支付产业对外开放的讲话4个月后,央行正式发布外商投资支付有关事宜公告一一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8)第7号(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遵循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防范业务风险、保障信息安全的原则,在商业存在、业务系统、信息保护等方面对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提出要求,给予其全面国民待遇。这意味着,中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巨头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可能将迎来更多的外商投资支付机构“挑战”。
记者注意到,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指出,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利于加快中国支付服务市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针对支付产业“双向开放”,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认为,国内配套建设的清算设施亟须中央银行统筹规划与管理,特别是在支付巨头纷纷“走出去”,将国内支付产能转移海外,要避免清算市场的过度竞争。
统一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
2017年11月16日,在第六届中国支付清算论坛上,央行副行长范一飞发表讲话指出,我国支付产业“走出去”快速发展,服务、技术、标准和网点输出全面推进;“引进来”稳步推进,顶层设计基本完成,一些领域的对外开放已经落实到位;国际交流日益深化,迎来了难得的战略机遇期。
在这个论坛上,范一飞提出,在牢固树立“开放”新发展理念的基础上,要把握好四个原则:一是全面开放原则。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电子支付领域的对外开放,欢迎和鼓励外资参与我国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和竞争,促进我国支付服务市场格局进一步优化。二是均衡开放原则。政府監管将继续遵循总量控制、结构优化、提高质量、有序发展的原则,重点做好对已获牌机构的监管引导和整改规范,通过续展等监管措施淘汰落后机构,同时鼓励有实力、可持续发展的中外资机构入场开展业务,鼓励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支付机构结构优化。三是有序开放原则。实践中遵循先放开前端交易和结算,后放开后台清算的总体开放顺序。四是开放与监管匹配原则,支付业务属于重要的金融业务,无论是国有经营主体、民营主体还是外资机构,不管从事的是哪种业务,一律实行准入,一律纳入监管。
在此次论坛上,部分国际支付和清算机构现身,包括PAYPAL(美国eBay全资子公司贝宝)等。
记者注意到,早在2015年4月,国务院就已经下发《关于实施银行卡清算机构准入管理的决定》,批准放开银行卡清算市场,这吸引了维萨(VISA)、万事达(MasterCard)以及美国运通等准备参与中国市场。
本次《公告》进一步完善了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准入和监管政策。对于准入和监管原则,上述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一是鼓励公平竞争、促进市场开放。 《公告》明确了外资和内资支付机构须遵守相同规定,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与监管要求,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二是防范风险、保障信息安全。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遵守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支付业务基础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防范业务风险,维护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三是合理引导,坚持规范发展。 《公告》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日常运营、风险管理、资金处理、备付金交存等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引导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运营管理持续合规,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公告》规定,境外机构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主体的境内交易和跨境交易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 对此, 《公告》对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 (1)商业存在。境外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作为申请支付业务许可的主体。 (2)支付业务设施。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当在境内拥有安全、规范、能够独立完成支付业务处理的业务系统和灾各系统。 (3)信息存储要求。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金融信息应在境内存储。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商投资支付机构还应符合《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刚第2号发布)规定的资本实力、主要出资人、反洗钱措施等要求。
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放开外商投资支付机构准入限制,通过对内资、外资同等对待的方式,实现统一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有助于培育创新驱动的竞争新优势,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有利于营造支付产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升支付机构的服务水平;有利于加快中场的改革开放和创新转型,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
改革开放一直是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发展的主基调。央行相关负责人指出,自2010年建立支付业务许可制度以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快速发展,在小额零售支制服务领域发挥了重要补充作用。
2013年至2017年,支付机构处理的业务量从371亿笔增长到3193亿笔,金额从18万亿元增长到169万亿元,年复合增长率分别达到71%和75%。一些大型支付机构已经“走出去”面向全球客户提供支付服务。
央行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外资机构表示希望进入我国支付服务市场。
北京网络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赵鹞分析,“双向开放”使监管部门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对“引进来”而言,监管部门需要考虑新入者会对现有支付产业生态体系带来何种影响,如何促进各方协调平衡发展,防范系统性风险:对“走出去”而言,监管部门要研究如何为我国市场机构积极争取国民待遇,保障合法权益,以及如何督促和管理市场机构遵守当地监管要求,合法经营、合规发展,维护好国家形象和自身声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