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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司法改革进程不断推进,司法独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今后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关键内容。现如今我国司法制度发展受到限制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司法独立得不到保障,社会大众和法律界工作者都在不断努力争取通过改革实现司法独立和公正。本文主要分析司法独立的起源内涵,总结我国司法独立的发展现状和不足,提出司法改革的发展方向,为其整体发展做出部分参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改革;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2-01
一、司法独立的起源和含义
司法独立来源以三权分立学说,这项制度实在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中司法专横现象中形成的。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司法独立从开始的政治认识到宪法原则,再到司法审判原则。美国作为三权分立国家的代表最早引进了这一理论思想,为司法独立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为其日后的发展运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得不断推进,我国司法独立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因为我国和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存在一定区别,其基本含义也有所不同。结合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基础的解释,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司法独立理论。首先司法独立的基础是司法权的独立,其次是说法院不受享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机关的制约而进行审判,实现其本身的独立。再次司法独立说的是法官不收外界因素的影响展开独立的思考和审判,也就是法官的独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保证所有的法律建设和相关工作要坚持拥护党的领导,要结合党的大政方针展开司法独立发展,保证司法独立要结合立法权展开。在审判过程中的民主集中制要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具体判决过程要由法律机构和集体审议共同完成。这一内容是我国司法的独立有别于国外国家的重要方面,所以,司法独立的含义就是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专门行使,司法人员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独立自主的进行司法活动,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完成司法活动的过程。
二、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
我国最初的司法体制主要根据前苏联的基本体制设置而来的,在苏联解体后我国接收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影响,构建新的司法体制,所以我国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展开司法体制改革。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社会有很多不公平平的司法事件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结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较弱,从而影响其后续发展。 当今的人员选用机制很容易会受到地方司法权的影响,另外有些财政体制的制约也会影响法官的权力应用,使其丧失最基本的正义和工作魄力,没有独立的审判能力。另外,因为司法权行政化使得司法和行政划分不明晰,长久以来我国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都会受到行政化工作的影响,这样就会有很严重的行政干扰,导致司法独立不能顺利发展。再有,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欠缺,本身专业水平均较低,个人素质较差,在审理和审判案件的时候不能公平公正的展开工作,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也就随之降低,这也是制约我国司法独立的精神发展的关键,更是制约其独立道路发展的重点。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发展方向
1.提高司法权宪法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是体现其至高无上的权力特点的根本,但同时法律也要受到其他权利的制约和影响。在分析西方国家的实际经验来看,想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强化司法权。司法权独立不会造成司法专横,我们可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融入思想意志,保证行政权的强制性,这两点证实司法权所欠缺的。想要保证司法权发挥其全部的作用,就要保证司法权和立法权互相影响制约,,不得独立发展,要在宪法允许的情况下赋予司法权法律权利,保证其辅助法律实施,实现具体应用。目前我国要完善司法审查权和监督审查权,前者是要保证司法和立法权解除之前上下控制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共同作用完善法律进程的推进。后者是为了强化司法权的监督控制作用,保证行政权在司法权的控制下实施,保证国家主体在司法和行政共同参与管理的环境下推进法律发展,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
2.改革并完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现如今我国法院的经费来自很多渠道,要转变这种思想保证国家统一进行财政拨款支持法院系统的工作建设,实现司法经费的款项独立。现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经费一般都依靠地方财政支持和本身的诉讼费,很多基层法院收到行政干预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财政不独立。研究国外国家的先进形态,就会发现很多国家都会设有专门的司法经费预算,而且在这方面的投入要远远大于我们国家。比如美国早在1939年就设立了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主要管理并拨付联邦法院的运营经费管理、所以,我们也要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争取实现司法经费的独立管理和使用,保证法院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其审判权不受其他音速的干扰,公正有效的行使其司法权力。
3.构建司法职务保障制度。
想要实现司法独立更为关键的一点就是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想要实现这一点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完善司法人员的职务保障制度,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免遭打击报复,实现法律权威。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内容也有关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的条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相关的制度体系也不够完善。分析我国实际国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就是司法队伍在引进人才的时候要重视素质培养,不管是聘用还是提拔司法工作人员都要保证人才的素质,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奖励惩罚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其在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同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再有,可以高薪聘請高素质人才,这样能有效避免人才的流失更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问题。最后就是要构建司法人员职务豁免制度,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豁免权避免因工作职责引发的诉讼难题的出现。
结论:我国目前的宪法体制需要司法独立的发展,同时也具备司法独立发展的可能和条件,只要强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就能完成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推进。这个过程是比较漫长且艰难的,我们要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目标而不断努力完成,就一定能成功的实现司法独立,促进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和法治化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建丰;“去行政化”抑或“强化行政化”[D];苏州大学;2007年
[2]陈海平;;困境与进路:司法改革语境中的量刑程序改革[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2期
关键词:司法;独立;改革;问题;思考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2-01
一、司法独立的起源和含义
司法独立来源以三权分立学说,这项制度实在资产阶级和封建专制中司法专横现象中形成的。在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司法独立从开始的政治认识到宪法原则,再到司法审判原则。美国作为三权分立国家的代表最早引进了这一理论思想,为司法独立的发展打下了良好的政治基础,为其日后的发展运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得不断推进,我国司法独立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因为我国和西方国家的政治体制存在一定区别,其基本含义也有所不同。结合西方三权分立理论基础的解释,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分析司法独立理论。首先司法独立的基础是司法权的独立,其次是说法院不受享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机关的制约而进行审判,实现其本身的独立。再次司法独立说的是法官不收外界因素的影响展开独立的思考和审判,也就是法官的独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要保证所有的法律建设和相关工作要坚持拥护党的领导,要结合党的大政方针展开司法独立发展,保证司法独立要结合立法权展开。在审判过程中的民主集中制要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点,具体判决过程要由法律机构和集体审议共同完成。这一内容是我国司法的独立有别于国外国家的重要方面,所以,司法独立的含义就是司法权由司法机关专门行使,司法人员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独立自主的进行司法活动,不受其他组织或个人等外在因素的影响完成司法活动的过程。
二、我国司法独立的现状
我国最初的司法体制主要根据前苏联的基本体制设置而来的,在苏联解体后我国接收西方三权分立理论的影响,构建新的司法体制,所以我国要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展开司法体制改革。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保证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社会有很多不公平平的司法事件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传统的司法体制结构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较弱,从而影响其后续发展。 当今的人员选用机制很容易会受到地方司法权的影响,另外有些财政体制的制约也会影响法官的权力应用,使其丧失最基本的正义和工作魄力,没有独立的审判能力。另外,因为司法权行政化使得司法和行政划分不明晰,长久以来我国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都会受到行政化工作的影响,这样就会有很严重的行政干扰,导致司法独立不能顺利发展。再有,基层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欠缺,本身专业水平均较低,个人素质较差,在审理和审判案件的时候不能公平公正的展开工作,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也就随之降低,这也是制约我国司法独立的精神发展的关键,更是制约其独立道路发展的重点。
三、我国司法独立的发展方向
1.提高司法权宪法的权威。
法律的权威性是体现其至高无上的权力特点的根本,但同时法律也要受到其他权利的制约和影响。在分析西方国家的实际经验来看,想要实现依法治国就要强化司法权。司法权独立不会造成司法专横,我们可以在立法的过程中融入思想意志,保证行政权的强制性,这两点证实司法权所欠缺的。想要保证司法权发挥其全部的作用,就要保证司法权和立法权互相影响制约,,不得独立发展,要在宪法允许的情况下赋予司法权法律权利,保证其辅助法律实施,实现具体应用。目前我国要完善司法审查权和监督审查权,前者是要保证司法和立法权解除之前上下控制的关系,实现两者的共同作用完善法律进程的推进。后者是为了强化司法权的监督控制作用,保证行政权在司法权的控制下实施,保证国家主体在司法和行政共同参与管理的环境下推进法律发展,实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目的。
2.改革并完善法院经费保障制度。
现如今我国法院的经费来自很多渠道,要转变这种思想保证国家统一进行财政拨款支持法院系统的工作建设,实现司法经费的款项独立。现在我国司法机关的经费一般都依靠地方财政支持和本身的诉讼费,很多基层法院收到行政干预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财政不独立。研究国外国家的先进形态,就会发现很多国家都会设有专门的司法经费预算,而且在这方面的投入要远远大于我们国家。比如美国早在1939年就设立了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主要管理并拨付联邦法院的运营经费管理、所以,我们也要学习先进的管理方法,争取实现司法经费的独立管理和使用,保证法院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其审判权不受其他音速的干扰,公正有效的行使其司法权力。
3.构建司法职务保障制度。
想要实现司法独立更为关键的一点就是保证法官能够独立行使职权,想要实现这一点最为关键的就是要完善司法人员的职务保障制度,确保相关工作人员能够依法行使职权,免遭打击报复,实现法律权威。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律内容也有关于保护司法工作人员的条文,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足,相关的制度体系也不够完善。分析我国实际国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就是司法队伍在引进人才的时候要重视素质培养,不管是聘用还是提拔司法工作人员都要保证人才的素质,同时要制定详细的奖励惩罚制度,明确工作要求,保证其在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同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再有,可以高薪聘請高素质人才,这样能有效避免人才的流失更能从根本上杜绝腐败问题。最后就是要构建司法人员职务豁免制度,保证司法工作人员有一定的豁免权避免因工作职责引发的诉讼难题的出现。
结论:我国目前的宪法体制需要司法独立的发展,同时也具备司法独立发展的可能和条件,只要强化司法体制改革强化司法独立和公正,就能完成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推进。这个过程是比较漫长且艰难的,我们要将司法独立作为我国司法建设的重要目标而不断努力完成,就一定能成功的实现司法独立,促进司法统一和司法公正,推动我国的宪政建设和法治化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肖建丰;“去行政化”抑或“强化行政化”[D];苏州大学;2007年
[2]陈海平;;困境与进路:司法改革语境中的量刑程序改革[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5年0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