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与“疑罪从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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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本杜绝这类错误(错案)也许是不现实的。这是因为司法活动所认定的事实是通过事后的证据建构起来的语言的事实,毕竟不等同于客观的真实的事实
  勒内·弗洛里奥是法国20世纪最杰出的律师之一。他不仅办案经验丰富,敢于为争议人物辩护,而且著作等身,推动了法国多项司法制度改革。今年在国内出版的弗洛里奥的新书《错案》成书于上世纪六十年代,内容主要取材于作者亲自办理的案件和法国历史上真实发生的错案。这是一本文笔朴实、通俗易懂的书,很多观点在当今中国法学界都称得上振聋发聩,对于我们了解法国乃至我国的错案形成原因都有积极的帮助。
  虽然弗洛里奥在《错案》一书中对“错案”的界定较为宽泛,认为凡是判决不正确的民事、刑事案件都属于错案,而且刑事错案远较民事错案要少。但该书探讨的主要内容、列举的绝大多数案例却都是刑事错案。
  弗洛里奥认为,导致错案的原因主要有五种类型,即:证据确凿,推理错误;法庭被被告欺骗;法庭被文件资料欺骗;法庭被证人欺骗;鉴定方面的错误等。难能可贵的是,作者在分析上述五种原因时几乎没有运用抽象的法学或者证据学理论,而主要是依靠他信手拈来、如数家珍的各种司法案例。这些案例的细节在书中被描述得准确而完整,让读者对导致错案的一些关键环节和常见错误一目了然。
  冤假错案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司法体系中普遍存在的事实表明,根本杜绝这类错误也许是不现实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冤假错案的发生没有责任,相反每一起冤错案件的背后都有具体可见的制度缺陷或者人为过失。那么,该如何尽量减少冤错案件的发生呢?弗洛里奥认为,唯一的办法是“只有那些确凿无疑的材料,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因为,“刑事审判中发生的每一宗错案,都证明了:作出判决的人没有执行好这个神圣的原则——疑罪从无”。
  “疑罪从无”已经是众所周知的原则,但为何它一旦走入实践,就会遭遇各种抵触?
  熟知不等于真知,在被理解和认可之前,这种法条上的原则和教科书上的理念一旦和原有的自发观念发生冲突,考验就会接踵而至。疑罪从无原则之所以逐渐在实践中蜕变为疑罪从轻原则,往往是因为在案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涉嫌犯罪的可能。正是因为害怕错放,才选择了轻判。然而在错放和轻判之间,究竟是应该毫不犹豫地做出一种价值选择还是应该进行利弊权衡的功利比较?如果是后者,这种比较如何进行才算科学合理?
  很多人从反对法律工具主义的视角,主张“宁可错放,不可错判”。弗洛里奥虽然声称“让一个罪犯获释总比惩罚一个无辜者要强百倍”,但遗憾的是没有对此结论做出具体解释。
  其实,即便从功利的角度去计算,错判的危害也比错放更大。理由主要有四点:第一,让无辜的人蒙冤,重者妻离子散、家破人亡,轻者自由受限、声誉受损,这种人为导致的惨剧有悖人道;第二,一个错判对应两个错误,既冤枉一个又放纵一个,而一个错放,至少没有冤枉谁;第三,错判对应的往往是权力的僭越,而错放体现更多的是权力的谨慎。严格依法将不符合定罪标准的犯罪嫌疑人释放,能逼使权力走向文明、克制和理性,最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即便实施犯罪的真凶被错放了,社会毕竟还有一整套制约、防范机制,靠其一人之力为非作歹终究有个限度。而公权力是一种组织化、体系化的存在,其不受约束的恣意一旦形成,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千千万万的人;第四,如张高平在法庭所说,若没有防范机制,每个人都有可能被冤枉,整个社会都会缺乏确定感和安全感。
  客观而言,坚持“疑罪从无”绝不意味着放松打击犯罪和刑事追诉的努力。“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有其逻辑和语境前提,切不可机械、消极地理解为一放了之。
  在这一点上,本书作者似乎走得过远。比如弗洛里奥张“每当案卷里存在一些面对定罪而无法理解的材料时,哪怕这种材料是微量的,那么这时陪审员的责任就很明确:应该宣布被告无罪”。他的论断显然是出自其作为一个律师的视角。律师只关心单个当事人,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的视角,也有其局限性。证明犯罪的标准只能是排除合理怀疑,而非排除一切怀疑。
  正因为如此,如何在打击刑事犯罪、捍卫社会正义的同时避免冤及无辜就成为了永恒的司法课题。每一个司法工作者、每一个法院判决其实都在对这一课题作出自己的回应,任何动静都是一种潜移默化的影响。
  推荐者:周国文
  周国文,重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重庆市法学会国家安全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译有《劳动、社会与文化》等,曾参与《国际法》、《刑法学》等书编纂。
  《法律的权威——法律与道德论文集》
  约瑟夫·拉兹(英)著 法律出版社
  法律的性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公民对待法律的正确道德态度是本书讨论的主要内容,作者约瑟夫·拉兹尝试着用一种崭新的方法对合法性权威进行分析,精到地解释了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在这一过程中,作者还对其他与道德价值有关的法律领域进行了检讨,即法律的社会功能、法治理念、法庭的作用。
  本书最后部分致力于解答一些关键性的实质问题。拉兹强调了“尊重法律”的道德重要性,这种分析可谓新颖。他坚持在自由国家中不存在和平抵抗的权利,但是在某些地方却存在良心抵抗的权利。
  《陪审员的内心世界》
  黑斯蒂(美)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
  裁判员制度一直以来都被认为融合了心理学、经济学、哲学、数学等各方面的学问,不过,通过实证还原陪审员执行裁决时心理过程的却寥寥无几。本书可贵之处就在于它涵盖了关于陪审员裁决的所有重要心理模型。
  如许多其他汇编一样,本书是学术成果的结集。但与其他学术论文集不同的是,本书从启动到最终成书,写作修改的过程长达五年之久。在陪审员裁决理论的课题上,制作一部有所裨益而且经久不衰的作品来,是本书作者们共同的希望。
  《法律的灯绳》
  刘仁文著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本书是一本法律随笔,可供法律人茶余饭后读一读,既有文学价值,又有学术价值。
  所谓灯绳,就是控制电灯开关的那一根拉线,找到灯绳,就等于找到了解决问题的关键。但灯没开之前房间是昏暗的,寻找到隐藏在黑暗之处的灯绳,又需要一个摸索、探寻的过程。本书作者刘仁文借用这个比喻,立意就在于给读者展示法治的关键,谁掌握着法治的灯绳,谁就有予人黑暗或者予人光明的权力,立法者、法学家,还是站在立法者、法学家身后的人?灯绳的开灭,就意味着良法或恶法的实施,这个比喻是深刻的,书也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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