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智发明(IV):基于专利数据的分析与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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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基于高智公司在美国的专利申请和获权专利数据,以及迄今的7起专利诉讼的涉诉专利数据,从专利数量、技术领域、专利审批、原始申请人视角展开分析,并制定因应策略,以确保专利制度是服务于创新体系而非障碍。
  


  在“发明是商业食物链中最具价值和最有意思的部分”信念的驱动下,微软公司前首席技术官内森·梅尔沃德(Nathan Myhrvold)和原微软首席软件架构师爱德华 · 荣格(Edward Jung)于2000年创立了Intellectual Ventures(简称IV公司或“高智发明”)。经过10余年的发展,在资金雄厚的投资者帮助下,IV公司目前已经发展成为一家拥有数以万计的专利(申请)组合、具有雄厚资金支持、业务模式备受争议的特殊企业,随着IV公司2010年12月开始在美国发起专利诉讼,关于IV公司是全世界最大的NPE或Patent Troll的说法大量涌现,人们甚至开始讨论IV公司对于美国专利系统、科技创新乃至于美国经济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 2008年10月,IV公司进入中国并开始其中国业务运营,不过遗憾的是,由于即使是在美国,关于IV公司的信息披露并不多见,因而截止目前,国内关于IV公司的研究和讨论并不多见,已有的研究文献也主要是关于IV公司创建历史、公司结构和业务模式的概述,也有文献从专利诉讼和相关规则方面对IV公司现象进行了分析,有助于对IV公司的进一步认识,但国内尚未见基于IV公司专利(申请)数据的研究。鉴于此,本文针对IV公司直接掌握的专利和涉诉专利的数据展开分析,在分析基础上得出结论和有关启示,并希望引发更多关于IV公司的研究。 一、IV公司美国专利(申请)分析 在进行IV公司专利分析之前,有一点需要特别指出说明:如前述及,外界对于IV公司的了解并不能像上市企业那般透彻与深入,IV公司与很多企业、个人发明人的交易细节以及IV公司与专利被许可对象乃至于诉讼对象之间的协议信息,外界是无法容易获悉的,因此,尽管外界通过各种渠道估计IV公司已经拥有超过3万项专利(申请)的专利组合,但可以检索获得的、直接以IV公司的名义掌握的专利(申请)数量远没有那么多,其原因在于IV公司的业务行动在很多情况下都是通过借壳方式(Shell Company)执行的。 以下本文将从IV公司的美国专利与申请数量、主要技术领域分布、同族专利比较分析三方面进行分析: (1)美国专利与申请数量 为了统计可以获得的IV公司美国专利情况,在美国专利和商标局(以下简称USPTO)的专利权人信息检索页面,以IV公司(Intellectual Ventures)为专利权人(Assignee Name)进行检索,检索结果表明:截止2011年12月6日,IV公司在USPTO登记的授权专利有2042项,尚未授权专利申请共282项,专利及申请合计2324项。
  


  从图一可以看出,对于不经公开而直接进行审查及授权的专利,IV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的授权专利数量随时间分布整体呈先上升后下降趋势,其原因可能有两点:第一是由于IV公司建立时间在2000年,成立之初为了迅速扩充专利资源库,因此其采用了具有攻击性的大规模“采购”,并主要采购在2000年左右授权公告的专利,但是也会考虑重要性较高的早期专利;第二点理由是由于美国专利制度的改革,USPTO从2000年11月29日开始实行专利申请先公开、后审查及授权公告的专利体制,因此在该时间节点之前申请并随后授权公告的专利数随时间的分布逐渐下降,因而IV公司的专利采购策略也开始有所调整,逐渐转向更新时间授权公告的专利,这从图二中可以较明显的看出,此外,图二还反映出IV公司的授权专利数量随授权时间的分布整体是呈上升趋势。 由于美国直到2000年11月29日才开始实行专利申请在先公开、在后审查及授权公告的专利制度,因此,对于2000年11月29日之前申请的专利,其授权率无法计算,从而在除去直接授权公开的专利的情况下,获得先公开、后授权的美国专利授权率约为76%。 (2)主要技术领域分布 为了获得IV公司专利(申请)的主要技术领域分布,以国际专利分类(IPC)为依据进行统计分析。对IV公司的美国授权专利进行IPC技术领域分析,经统计可知,其位于前3位IPC大类为H04、H01与G06,未授权专利申请的前3位IPC大类同样为H04、H01与G06。可见,IV公司主要关注的技术领域为电子电气、信息技术与通讯技术领域,这与IV公司声称的感兴趣的发明领域吻合。 以IPC分类对IV公司的已授权专利、未授权专利申请的技术领域分布进行了统计,并绘制了IPC大类前三位的分布图,如图三所示。(3)同族专利比较分析 考虑到在美国只有自2000年11月29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才实现在先公开、在后审查的方式,因而以2000年11月29日之后提交的专利(申请)为比较分析对象,分别对已经授权专利和尚未授权专利申请的日本、韩国、欧洲专利局(简称EPO,后同)与中国同族专利(申请)进行比较分析,并得出以下结论: a) 对于已获授权的873项美国专利,其在日本、韩国、EPO、中国的同族专利的授权率分别为33%、83%、42%、63%。可见,韩国的授权率最高,中国的授权率次高,再次为EPO,最后为日本,授权率仅33%;其中,这些授权专利中通过PCT途径提交的申请比例为22%。相关数据汇总如下表一所示。 b) 对于尚未授权的282项美国专利申请,其在日本、韩国、EPO、中国的同族专利的授权率分别为25%、50%、30%、42%。可见,对于即使在美国尚未授权的同族专利申请,其在中国与韩国已经有相当一部分已经获得授权,这说明韩国、中国专利局的审查速度相对而言非常快的。相关数据汇总如下表二所示。 综合上述a、b两点可知,在美国以外的主要目的国/地区(日本、韩国、EPO、中国),IV公司的同族专利申请在韩国、中国的审查速度相对更快、授权率也更高,而在EPO与日本则要低得多,而根据表一和二的数据,这样的结果应该说是有些令人感到困惑的,比如,当将SIPO与JPO进行比较时,可以容易的看出,IV专利(申请)的中国、日本同族中,PCT比例明显是前者高于后者,而PCT申请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可以延长申请人的决策时间,通过PCT途径来申请专利,其实从某种角度反映了申请人并不急于在目标区域获得专利保护,而最终的审查结果却是SIPO审查进度要明显高于JPO,对于这五个国家/地区的审查速度与授权率差异,值得有关方面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认真审视与制定适应的对策,提高专利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行业健康发展。 作为说明和示例,本文针对IV公司美国已获权专利(2000.11.29之后申请)的中国与日本同族中已获授权专利的授权日期与(首次)申请日期的日期差数据进行了统计分析,并分别绘制对应于中国专利、日本专利的日期差分布图如下图四、五,以及汇总两者的比较数据如表三所示。 结合图四、五与表三能够容易的得出,SIPO授权比例明显高于JPO,在表征授权进度的指标即授权日期与申请日期之差方面,虽然SIPO的该指标最小值(29个月)大于JPO(21个月),但是JPO中对应该最小值的仅有一件,而之后则迅速跳跃到50个月以上,最大值方面,SIPO为114个月,小于JPO的137个月,算术平均值方面,SIPO为56个月,小于JPO的77个月,并且,SIPO的样本中,小于平均值比例的有63%,而JPO中小于其平均值的为59%。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明显的得出结论,SIPO的专利审批进度明显快于JPO,由此引发的一点思考是,SIPO的快速审批进程是否与实际需求良好匹配。 二、IV公司美国专利诉讼概况 为对IV公司已经发起的专利诉讼中涉诉专利情况进行分析,以IV公司在美国发起的专利诉讼为入口,整理获得IV公司在美国发起的7起专利诉讼以及涉诉专利信息: (1)IV公司诉Nikon IV公司在美国的最新专利诉讼为IV公司于2011年10月26日针对相机制造商Nikon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其中共涉及5项专利,分别为:US6181836、US6121960、US6979587、US6221686、US7733368。 (2)IV公司诉MMI 2011年10月06日,IV公司针对MMI(摩托罗拉移动)发起专利诉讼,涉诉专利包括6项,分别是:US7810144、US6412953、US7409450、US7120462、US6557054、US6658464。 (3)IV公司诉Canon等 2011年09月09日,IV公司针对Canon与Olympus这两家企业发起专利诉讼,涉诉专利包括9项,分别为:US7733368、US6979587、US6412953、US6181836、US6121960、US6023081、US5844264、US5754348、US6221686。 (4)IV公司诉Hynix等 2011年07月11日,IV公司针对Hynix等共14家公司发起专利诉讼,涉及专利包括5项,分别是:US5982696、US5963481、US5687132、US5654932、US5500819。 (5)IV公司诉Check Point等 2010年12月08日,IV公司针对Check Point等四家公司发起专利诉讼,共涉及4项专利,分别是:US5987610、US6073142、US6460050、US7506155。 (6)IV公司诉Altera等 同样是在2010年12月08日,IV公司针对Altera等三家企业发起专利诉讼,涉及5项专利,分别是:US5675808、US6993669、US5687325、US6260087、US6272646。 (7)IV公司诉Hynix与Elpida 2010年12月08日,IV公司针对Hynix与Elpida这两家企业发起专利诉讼,涉诉专利包括7项,分别为:US6373753、US6462998、US6455937、US7444563、US5581513、US5598374、US5583822。 三、IV公司涉诉专利分析 从IV公司发起的7起专利诉讼可知,其中共涉及美国授权专利36项,以下从同族专利、技术领域、原始申请人三方面对该36项涉诉专利进行分析: (1)同族情况分析 以上述36项专利为基础进行同族专利检索和分析,进一步可以得到,其还涉及通过PCT途径提出的PCT专利申请11项、日本专利(申请)16项、韩国专利(申请)9项、德国专利(申请)6项等,以及在中国申请并获授权专利3项。可见,在美国涉诉的专利,其不只是在美国寻求保护,实际上还通过向外申请的方式在美国之外寻求专利保护,在美国发生的专利纠纷对于美国之外的相关利益方应该有所警示,因为虽然美国的专利在美国之外没有保护作用,但是完全可能通过其同族保护来执行。 (2)技术领域分析 涉诉的36项专利的技术领域主要分布在IPC大类G06、G11、H01,可见,涉诉专利技术领域与IV公司所拥有的专利及其申请所处的主要技术领域重合较大,再次映证IV公司对这几个技术领域的兴趣和高度注重。而IV公司的技术集中性特点,同样应当引起国内相关企业的重视,尤其是主营业务领域与IV公司重点关注领域相同的企业,IV公司在美国发起的专利诉讼领域,同样可能在美国之外有所涉及,有关企业应当有所预警和防备。 (3)原始申请人分析 对这36项专利的原始申请人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获得的结果非常有意思,该36项专利中没有一项是以IV公司作为原始申请人的,由此得到的结论也就很明显,即这36项专利均是IV公司在专利授予原始申请人之后通过某种交易方式获得的。对涉案的36项专利从同族、技术领域和原始申请人三方面进行统计汇总得下表三。 结语 基于前文对于IV公司在美国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获权的专利以及IV公司截至目前发起的7起专利诉讼的数据分析,本文进行总结并给出相关意见建议如下: 首先,从专利申请和获权专利数据可以得出,IV公司虽然对软件、通讯/网络、电子/计算、工程/机械、物理科学和生命/农业科学均表示出兴趣,但考虑到专利资源库的建立,尤其是像IV公司一样建立规模如此庞大的专利组合,需要耗费相当大的资源,包括人力、财力和物力的投入,因此,在诸多感兴趣的领域之中,IV公司显然还是有所侧重,并主要以ICT产业,即以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电子电气技术领域为最主要的战略领域,并在该领域建立起规模巨大的专利组合库,形成规模效应。 从IV公司的技术领域战略以及在其中形成的规模效应,我们应该认识到,由于在通信、信息设备这样的复杂技术领域,一项产品的开发往往会涉及数量众多的专利技术,单件专利可能对于这类产品的开发难以形成影响,但是相关专利的组合则会使得产品的设计无从规避或规避成本过高,而一旦这样的专利组合掌控在少数甚至一个专利权人手中,那么专利权人拥有的将是绝对的谈判优势,并可以利用该优势攫取可观的利益。在IV公司具有专利组合优势的领域竞争的相关企业,均应该对此有足够的清醒认识,而有关的行业组织乃至相关政府机构也应当加强监测、必要的监督和监管。 其次,IV公司虽然有自己的所谓发明实验室(Invention Laboratory),但在IV公司的3万余项美国专利(申请)库中,IV公司自己开发的专利技术却只有大约1000项,并且都是类似于猎蚊激光炮之类的非应用型、非商业化技术,而真实的世界之中,IV公司真正的也是最主要的专利来源,则是源自于交易购买他人的专利(申请)或资助他人完成研发但专利权归IV的方式获得。 由此可以获得的启示是,IV公司是一家以“运营发明”为生的企业,而专利的经济效应的产生尤其独特之处,比如,在一家目标企业还没有发展壮大之前,相关的专利技术可能会故意潜伏,专利权人会等到时机成熟之时再伺机而发,并给目标对象造成致命打击或从目标对象那里攫取高额利益,为了尽可能的减少被攻击目标的关注,这类专利权人不会希望自己的战略意图过早的被外界知晓,同时也可能会借助其它的方式分散外界的关注,IV公司的发明实验室就可以认为是IV公司设计的一个“挡箭牌”和吸引外界目光的“叮咚球”。 再次,IV公司专利库中的美国专利,不乏具有多国同族者(其中也包括中国),IV公司目前在美国发起的专利大战,虽然由于地域性问题,暂时没有直接波及中国国内相关领域的企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这些涉诉专利具有美国之外的同族,那么IV公司也可能会采取同样的手段,在中国通过交易购买等方式获得这些同族专利,并伺机在中国发起专利诉讼,如果中国企业没有先期的认识与准备,恐怕到时会被打个措手不及。 针对于此,相关企业应当高度警惕,加强专利预警,并尝试各种防御(和进攻)策略,比如实施企业专利战略、建立企业间专利联盟、加入专利保护组织等,而行业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也应当创新思维,有所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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