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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农村土地使用权物权性质的确定,为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市场中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提供了物质前提。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建设,使得农村土地流转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合理的土地流转。可推动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目前我国农村的土地流转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在时其中几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后,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问题;建议;农民首创精神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065-02
中国目前实行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承包制,是在保持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按每个家庭人口的多少无偿地平均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好坏地块搭配。由此造成每个家庭经营的土地面积不仅狭小,而且零碎分散,同时使用权不稳定,共用性质的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及收益分配模糊不清等众多问题,成为阻碍农业继续发展的力量。主要影响包括:(1)土地经营规模小而分散,劳动生产率低。规模经济效益低下,使农业经营与其他产业间的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2)阻碍农业投资和农业技术进步。首先,经营规模小,而且地块分散,不适于大规模机械作业;其次,在劳动力存在严重过剩的条件下,必然会出现以劳动代替资本的情况普遍发生,农民不可能也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大量的投资,使用权不稳定更是强化了这点;再次,经营规模越小,经营者在农业公用基础设施的费用支付与从中得到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会显得非常模糊,导致公共设施的投资及维修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小规模的分散化经营严重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事实证明,在小块土地基础上的经营,是永远走不上小康和富裕之路的。因此,为顺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加速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对现行的农地制度进行改革,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法律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农村土地流转概述与方式介绍
1.1 概述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方式,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有多种方式,本文仅探讨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形式确立了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对农民使用的土地要素内含的各种财产权利的度量,包含对土地的排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权能和有条件的土地处分权,具有法律保护功能、利益获取功能和约束功能。这将有利于解决承包制下农地产权不清问题,清晰化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归属,促成农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有利于形成土地经营者的稳定预期,具有显著的增收绩效。
1.2 方式介绍
集体可将本集体的土地以出让、入股、出租、联营、抵押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中进行交易;通过一级地产市场交易后的地产,可将地产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中进行转包、转让、人股、出租、联营、抵押、继承、赠予、互换等形式的交易。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多指二级市场),大多采用转包、人股、转让、出租等形式。地产使用权转包是指原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新受包人,土地转包后由受包人继续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向转包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转包费。农村地产入股就是以土地使用权为人股内容,与其他要素一起人股,实行农村地产股份合作经济。转让是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再转移。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地产使用权人将地产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 问题分析
(1)土地使用权期限不稳定,权能不完整。多年来土地改革进程中,中央一再强调土地的承包期要比较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土地承包期要长久不变的概念。但这在实践中却很难实现。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城镇土地规划,农村人口变动,及由于土地价值日益增加而衍生出的强烈的绝对公平性承包意愿,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可能随时对所辖土地的经营权进行重新分配调整甚至回收。据对华北平原一带的农村调查,多数村庄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周期为5年左右,由此造成农民的实际土地使用权期限过短,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使用价值,造成土地交易的低收益;另一方面导致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契约缺乏稳定性,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昂贵,抑制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2)权益分配问题。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只有在给农户带来更高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有序进行。但到目前为止。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分割性特征,地域差别大,发展程度差异明显,使得统一且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作价机制很难形成,权益分配及归属界定模糊;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市场供求竞争不足造成地产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使得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村集体管理者多方利益协调困难,这在非农用地的使用权流转问题中尤为突出,另外,由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信息不充分,加之人力资本存量少,市场知识不足,进入市场的谈判能力差,很容易受到中间商的盘削,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3)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环节问题重重,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操作流程不规范。近年来,各地都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进行了诸多探索。比如土地租赁模式、土地人股模式、互换经营模式等,但这其中不少土地流转都是分散的,不具有规模效应,在实践中缺乏制度监管和操作经验。目前,各级国土资源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关于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都缺乏统一规定,具体问题如下:没有合同或多为口头合同;即使有合同,也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标的不明确;未经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备案,也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以上问题都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为日后土地纠纷留下隐患,农民利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4)非粮化趋势问题与过度集中经营。土地流转的目的主要是发展规模经营,增加农业附加值,相对于比较效益较低的传统粮食种植,发展效益农业更具诱惑力和竞争力,一些本来种植粮食的土地可能被流转为搞养殖业、花卉业、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地方借土地流转之机盲目发展房地产,追求浮财,导致企业一旦破产无人负责重整土地,危机几亿农民的土地安全。对我国粮食安全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另外,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仅有18.2574亿亩,且各地非农产业和市场发展程度差异较大, 过度的集中经营可能会产生农民非农就业困难、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无法适应、投资不足等问题,反而降低了农业的生产效率,造成规模不经济。
(5)农民保障问题。农村土地的流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中国目前户籍制度人为地隔绝了农民与市民的身份转移,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市民的社会保障待遇,而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仍没有可靠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担着农民的全部保障项目,农民恋土情节严重,导致土地流转难以实现。而且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农民外出就业呈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大批农民工被迫返乡。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将土地流转出去很可能出现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情况,使其成为“三无农民”,权益得不到维护,危及社会稳定。
3 政策建议
(1)推行有效的使用权流转模式,如广东南山的土地股份制。其基本做法是:①分区规划。把全市肥沃的土地划定为农田保护区,并改分包经营为投包经营;把靠近城镇及公路的土地或坡地划定为工业发展区I把靠近村庄的土地划定为商业住宅区。②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管理区(现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配股对象以社区户口为准则确定。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村集体以股权证换农民手上的承包权证,从而取得对社区土地的经营权。③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将村委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经济发展职能相分离,负债通过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法人按市场化和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相应的地块。这样一来,集体所有制被个人化了,但个人化后的产权并没有对经营规模的扩大形成约束。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不同用途的土地通过合理的形式进行流转,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能够最大化土地收益,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土地股份制下,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能够增强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合理分配农户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农户的集体谈判能力,减少纠纷,有效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2)依托产权市场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目前各省市都设有产权交易机构,覆盖面广,信息平台成熟,为产权交易提供了条件和资源。①可由当地政府牵头,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对土地流转主体、程序、合同、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土地产权转让提供政策指导,使土地流转由约定转向法定,有分散转向规模,由粗放向高效转变。②集中信息发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发布机制,大范围做好信息发布采集工作,由出让者递交出让申请,交易平台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交易平台将汇总转让信息,并集中到信息发布系统,面向社会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采用多种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选定规模化经营者,这样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打消农民顾虑。③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档案,完善监督机制。既可以为做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做资料上的参考,又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欺瞒现象,同时也可以为加强土地流转监管提供参考。
(3)政策与法律支撑。实行对农业的全面公共支撑。农业是弱势产业,受到传统小生产方式、农民素质、土地资源、技术、资金等条件的制约,因而农业发展不能简单地把农民推向市场。①要实行国家全面大支撑,加大财政投人,搞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科技事业·加强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机遇的判断与把握能力。②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充当引导力量而非主导力量,侧重于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循序渐进,发挥农民的创新精神,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方式。政府需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好、更规范的服务和信息建设,加强土地流转层面的立法建设,多在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化、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相关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上下功夫。
(4)加强土地规划管理,采用多种激励措施,避免非粮化趋势的发展,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①政府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开辟节约挖潜、集约利用、合理布局的广阔空间,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②建立以粮食生产为基础的全国性耕地保护基金,对进行规模经营的粮食种植行为给予财政补贴,变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为行政性与经济性管理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间接支持土地流转中的粮食种植、保护,既提高粮食种植者的积极性,又能使一批流转土地最终进行粮食生产。③中国现有耕地仅为18.2574亿亩,没有太多的土地用来搞一种大农场,短时间内也无法转移数量庞大的农村劳动力,因此现阶段内仍应重视家庭经营,据各地不同情况,在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实行一种农户的集约型扩大再生产,例如四川温江、成都市红纱村在几亩、十几亩的土地上搞花卉、“农家乐”也能实现较可观的收益。
(5)加速城镇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提高农业生产率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保制度的物质基础。应重点发展乡镇工业小区和村级工业园区,并重点扶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把土地转让使用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利用现在大量农民工返乡待业的机会,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再培训教育。可与技校联系,利用现有师资和设施,以较少的投入较好地实现对农民的相关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和覆盖农村全部农民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
4 结语
城市化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建设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坚强后盾和有利的市场环境。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必须从各地农村市场和非农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切不可盲目推动,造成过度经营,损害农民的利益。
关键词:土地流转;土地使用权;问题;建议;农民首创精神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4-0065-02
中国目前实行的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承包制,是在保持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基础上,按每个家庭人口的多少无偿地平均分配土地的使用权,并且好坏地块搭配。由此造成每个家庭经营的土地面积不仅狭小,而且零碎分散,同时使用权不稳定,共用性质的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费用及收益分配模糊不清等众多问题,成为阻碍农业继续发展的力量。主要影响包括:(1)土地经营规模小而分散,劳动生产率低。规模经济效益低下,使农业经营与其他产业间的比较利益不断下降,城乡差别进一步拉大。(2)阻碍农业投资和农业技术进步。首先,经营规模小,而且地块分散,不适于大规模机械作业;其次,在劳动力存在严重过剩的条件下,必然会出现以劳动代替资本的情况普遍发生,农民不可能也无力对农业生产进行大量的投资,使用权不稳定更是强化了这点;再次,经营规模越小,经营者在农业公用基础设施的费用支付与从中得到的利益之间的关系会显得非常模糊,导致公共设施的投资及维修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
小规模的分散化经营严重阻碍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事实证明,在小块土地基础上的经营,是永远走不上小康和富裕之路的。因此,为顺利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实现农地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加速农业产业化发展和城镇化建设,对现行的农地制度进行改革,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制度法律条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农村土地流转概述与方式介绍
1.1 概述
农村土地流转包括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其中国家征收集体的土地是农村土地所有权流转的唯一方式,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则有多种方式,本文仅探讨农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形式确立了我国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物权性质。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物权是对农民使用的土地要素内含的各种财产权利的度量,包含对土地的排他占有、使用和收益的完整权能和有条件的土地处分权,具有法律保护功能、利益获取功能和约束功能。这将有利于解决承包制下农地产权不清问题,清晰化农民的土地流转权益归属,促成农地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有利于形成土地经营者的稳定预期,具有显著的增收绩效。
1.2 方式介绍
集体可将本集体的土地以出让、入股、出租、联营、抵押等形式将土地使用权在一级市场中进行交易;通过一级地产市场交易后的地产,可将地产使用权在二级市场中进行转包、转让、人股、出租、联营、抵押、继承、赠予、互换等形式的交易。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中(多指二级市场),大多采用转包、人股、转让、出租等形式。地产使用权转包是指原承包人将承包的土地转包给新受包人,土地转包后由受包人继续享受和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并向转包人提供一定数量的转包费。农村地产入股就是以土地使用权为人股内容,与其他要素一起人股,实行农村地产股份合作经济。转让是指集体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再转移。土地使用权租赁是指地产使用权人将地产租赁给其他公民、法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2 问题分析
(1)土地使用权期限不稳定,权能不完整。多年来土地改革进程中,中央一再强调土地的承包期要比较稳定,十七届三中全会更是提出了土地承包期要长久不变的概念。但这在实践中却很难实现。城市化发展进程中的土地征收或征用,城镇土地规划,农村人口变动,及由于土地价值日益增加而衍生出的强烈的绝对公平性承包意愿,这些因素的存在使得国家或集体组织有可能随时对所辖土地的经营权进行重新分配调整甚至回收。据对华北平原一带的农村调查,多数村庄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周期为5年左右,由此造成农民的实际土地使用权期限过短,一方面降低了土地使用价值,造成土地交易的低收益;另一方面导致农户间的土地流转契约缺乏稳定性,土地流转的交易成本十分昂贵,抑制了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
(2)权益分配问题。这是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核心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本着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只有在给农户带来更高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有序进行。但到目前为止。一方面,由于我国农村土地市场的分割性特征,地域差别大,发展程度差异明显,使得统一且行之有效的土地流转作价机制很难形成,权益分配及归属界定模糊;另一方面,农村土地市场供求竞争不足造成地产市场竞争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使得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业、村集体管理者多方利益协调困难,这在非农用地的使用权流转问题中尤为突出,另外,由于农户的组织化程度低,获得信息的渠道有限。信息不充分,加之人力资本存量少,市场知识不足,进入市场的谈判能力差,很容易受到中间商的盘削,其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
(3)土地流转的实际操作环节问题重重,土地流转市场机制不健全,操作流程不规范。近年来,各地都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进行了诸多探索。比如土地租赁模式、土地人股模式、互换经营模式等,但这其中不少土地流转都是分散的,不具有规模效应,在实践中缺乏制度监管和操作经验。目前,各级国土资源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没有关于土地流转的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方式、监督管理等方面都缺乏统一规定,具体问题如下:没有合同或多为口头合同;即使有合同,也不规范,内容不完整、标的不明确;未经村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和备案,也未经县乡合同管理机构审查、鉴证或公证机关公证。以上问题都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为日后土地纠纷留下隐患,农民利益也很难得到维护。
(4)非粮化趋势问题与过度集中经营。土地流转的目的主要是发展规模经营,增加农业附加值,相对于比较效益较低的传统粮食种植,发展效益农业更具诱惑力和竞争力,一些本来种植粮食的土地可能被流转为搞养殖业、花卉业、生态观光、休闲农业等。更为严重的是很多地方借土地流转之机盲目发展房地产,追求浮财,导致企业一旦破产无人负责重整土地,危机几亿农民的土地安全。对我国粮食安全产生极为严重的影响。另外,我国现有耕地面积仅有18.2574亿亩,且各地非农产业和市场发展程度差异较大, 过度的集中经营可能会产生农民非农就业困难、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无法适应、投资不足等问题,反而降低了农业的生产效率,造成规模不经济。
(5)农民保障问题。农村土地的流转,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但中国目前户籍制度人为地隔绝了农民与市民的身份转移,使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无法享受到市民的社会保障待遇,而覆盖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未建立起来,农民的养老、医疗、失业仍没有可靠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担着农民的全部保障项目,农民恋土情节严重,导致土地流转难以实现。而且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农民外出就业呈现出极大的不稳定性,大批农民工被迫返乡。这种情况下如果再将土地流转出去很可能出现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份的情况,使其成为“三无农民”,权益得不到维护,危及社会稳定。
3 政策建议
(1)推行有效的使用权流转模式,如广东南山的土地股份制。其基本做法是:①分区规划。把全市肥沃的土地划定为农田保护区,并改分包经营为投包经营;把靠近城镇及公路的土地或坡地划定为工业发展区I把靠近村庄的土地划定为商业住宅区。②土地及集体财产作价入股,作价入股后,把全村或全社的土地集中起来,由管理区(现行政村)或经济社(现村民小组)实施统一规划、管理和经营;配股对象以社区户口为准则确定。并根据不同成员的情况设置基本股、承包权股和劳动贡献股等多种股份。以计算不同的配股档次,按股权比例分红,村集体以股权证换农民手上的承包权证,从而取得对社区土地的经营权。③股利分配和股权管理。成立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将村委会的公共管理职能和经济发展职能相分离,负债通过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独立法人按市场化和相关法律程序解决。
在这种制度下,每个农户拥有一定的集体土地的股份,但此股份并不具体对应某一相应的地块。这样一来,集体所有制被个人化了,但个人化后的产权并没有对经营规模的扩大形成约束。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对不同用途的土地通过合理的形式进行流转,一方面有利于形成耕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能够最大化土地收益,提高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在土地股份制下,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能够增强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合理分配农户间的权利义务,规范土地流转,提高农户的集体谈判能力,减少纠纷,有效保护农户的合法权益。
(2)依托产权市场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平台,建立健全政策法规。目前各省市都设有产权交易机构,覆盖面广,信息平台成熟,为产权交易提供了条件和资源。①可由当地政府牵头,出台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对土地流转主体、程序、合同、市场、监管等方面进行规范,为土地产权转让提供政策指导,使土地流转由约定转向法定,有分散转向规模,由粗放向高效转变。②集中信息发布。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转让发布机制,大范围做好信息发布采集工作,由出让者递交出让申请,交易平台对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者,交易平台将汇总转让信息,并集中到信息发布系统,面向社会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采用多种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等)选定规模化经营者,这样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打消农民顾虑。③建立农村土地产权交易档案,完善监督机制。既可以为做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做资料上的参考,又可以减少交易过程中产生的不必要的纠纷,防止出现损害农民利益的欺瞒现象,同时也可以为加强土地流转监管提供参考。
(3)政策与法律支撑。实行对农业的全面公共支撑。农业是弱势产业,受到传统小生产方式、农民素质、土地资源、技术、资金等条件的制约,因而农业发展不能简单地把农民推向市场。①要实行国家全面大支撑,加大财政投人,搞好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农村教育、卫生、科技事业·加强农户的经营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机遇的判断与把握能力。②政府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应充当引导力量而非主导力量,侧重于提供规范、有序、高效的土地流转服务,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循序渐进,发挥农民的创新精神,探索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有效方式。政府需为土地流转提供更好、更规范的服务和信息建设,加强土地流转层面的立法建设,多在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化、土地流转纠纷调解、相关法律咨询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上下功夫。
(4)加强土地规划管理,采用多种激励措施,避免非粮化趋势的发展,促进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①政府需加强土地用途管制,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的不同用途,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审批,并上升到法律层面,以开辟节约挖潜、集约利用、合理布局的广阔空间,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②建立以粮食生产为基础的全国性耕地保护基金,对进行规模经营的粮食种植行为给予财政补贴,变单一的行政管理方式为行政性与经济性管理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方式。间接支持土地流转中的粮食种植、保护,既提高粮食种植者的积极性,又能使一批流转土地最终进行粮食生产。③中国现有耕地仅为18.2574亿亩,没有太多的土地用来搞一种大农场,短时间内也无法转移数量庞大的农村劳动力,因此现阶段内仍应重视家庭经营,据各地不同情况,在土地比较分散的地区,实行一种农户的集约型扩大再生产,例如四川温江、成都市红纱村在几亩、十几亩的土地上搞花卉、“农家乐”也能实现较可观的收益。
(5)加速城镇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村工业化、城镇化是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提高农业生产率的主要途径,也是建立健全农村社保制度的物质基础。应重点发展乡镇工业小区和村级工业园区,并重点扶持农业产业龙头企业和农副产品深加工企业,把土地转让使用与农民就业结合起来。利用现在大量农民工返乡待业的机会,政府应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再培训教育。可与技校联系,利用现有师资和设施,以较少的投入较好地实现对农民的相关培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和覆盖农村全部农民的医疗和养老保险制度。
4 结语
城市化的发展和农村城镇化的建设为土地流转提供了坚强后盾和有利的市场环境。为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的有序进行,必须从各地农村市场和非农产业发展的实际出发,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农民的首创精神,切不可盲目推动,造成过度经营,损害农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