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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一周前,因超市验钞机出现故障,我向超市反映后一直没有及时修理,超市还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让我继续收取货款。由于我对识别假币的知识掌握较少,加之当天的顾客实在太多,我虽然一直小心翼翼,但下班后向财务缴款时,仍被告知我收到了8张百元假币。超市随即通知我自担全部损失,理由是我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超市同时表示将从我下月1300元工资中一次性扣除。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
读者:阎素萍
阎素萍读者:
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与之对应,姑且不论超市一次性扣除你的工资达800元,大大超出了你月工资的20%,也不论扣除后你的月工资仅有500元,已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仅就公司要求你赔偿的条件而言,也不符合有关规定。一方面,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须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的发生。可你既不希望收到假币,也没有对收到假币听之任之,放任自流;重大过失是指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你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曾向超市反映,被超市强令继续收费期间也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不但已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心尽责,即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相反,超市没有及时对验钞机进行修理或更换,甚至让缺乏假币识别知识的你继续收取货款,当属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错。
我是一家超市的收银员。一周前,因超市验钞机出现故障,我向超市反映后一直没有及时修理,超市还以不能耽误工作为由,让我继续收取货款。由于我对识别假币的知识掌握较少,加之当天的顾客实在太多,我虽然一直小心翼翼,但下班后向财务缴款时,仍被告知我收到了8张百元假币。超市随即通知我自担全部损失,理由是我与超市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收到假钞,后果自负”,超市同时表示将从我下月1300元工资中一次性扣除。请问超市的做法对吗?
读者:阎素萍
阎素萍读者:
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与之对应,姑且不论超市一次性扣除你的工资达800元,大大超出了你月工资的20%,也不论扣除后你的月工资仅有500元,已低于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明显违反上述规定,仅就公司要求你赔偿的条件而言,也不符合有关规定。一方面,赔偿必须是以“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为前提,超市不分原由,不管你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大小,一概要你“收到假钞,后果自负”,无疑是对该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即虽然你与超市的劳动合同中有着相关约定,但你从一开始时起便无须受此约束,超市也无权将此作为处罚依据。另一方面,“劳动者本人原因”是指劳动者对所造成用人单位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你既没有故意,也没有重大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却希望或者放任该损失的发生。可你既不希望收到假币,也没有对收到假币听之任之,放任自流;重大过失是指能够注意,却没有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以致造成了用人单位的损失。可你在验钞机出现故障后曾向超市反映,被超市强令继续收费期间也一直小心翼翼,表明你不但已经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心尽责,即已经尽到注意义务。相反,超市没有及时对验钞机进行修理或更换,甚至让缺乏假币识别知识的你继续收取货款,当属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疏忽大意或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