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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5月1日实施。此次《条例》针对审计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与时俱进地进行了修订补充,这对于规范审计监督行为、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和推动审计事业科学发展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笔者再三细读并结合以往的审计工作实践,发现《条例》较以往更加突出了民生审计,前所未有地呈现出多处亮点,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服务民生是审计机关的神圣使命,既有责,又可为。以下就是笔者的学习体会,敬请同行指正。
亮点一:新增了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
《条例》新增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亮点二: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依法监督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该规定明确地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无论政府投资比例多少都纳入审计机关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涉及民生的资金的审计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亮点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该规定贯彻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
笔者浅见,为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点燃亮点,更好的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议如下:
一、突出理念,民生审计大有职责。
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民生问题也历来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民生”概念,把改善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强调要重视民生、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更多享有发展的成果,这昭示着我国走进重视民生、改善民生的新阶段。然而,现阶段社会经济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就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工作必须把改善民生和促进民生摆在突出的位置,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为审计监督重点,把对人民群众负责、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判审计成果的根本标准。
二、拓宽领域,民生审计大有舞台。
透过《条例》,笔者认为,民生审计的对象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中央及各地方财政安排解决民生问题的资金,有代表性的如社会保障基金,这类资金呈现出逐年增多的势头。第二类是各种来源和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这类资金近年明显增多,尤以汶川地震以及最近的玉树地震的获赠资金为典型代表。第三类就是非政府投资额占总项目金额50%以上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用实际控制权的民生工程资金。从近几年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看,第一类资金每年都纳入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审计项目计划中,做到了年年审;第二类资金由于相关事件的不可预见性,虽没有完全纳入当年工作计划,但其管理使用情况也及时接受了审计监督;第三类资金则由于以往认识上的桎梏,束缚了对此类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我国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的改革, 以及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国家已经扩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其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以及部分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公益事业。如已经引入民间资本运作的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为及时衔接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条例》科学明快地清除了认识障碍,避免了以前疑虑“越位”却又“缺位”的局面,民生审计的领域得到了扩宽。
三、顺应民意,民生审计大有前景。
在目前的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都按照规定张贴审计通告,以及在部分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方案中,也规定了审计人员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此次《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新群众举报的权力,审计机关接受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既是要不折不扣遵循的制度,其实更是做好民生审计的方法。民生项目覆盖面广、又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较之其他审计项目,群众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更加积极主动的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也更应周密细致的深入群众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得到的群众举报本身也是发现大案要案的线索,既可以让群众满意,又可以充分提高审计质量和监督威力,民生审计正是发挥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的最佳结合点。
其次,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将关系到群众利益的民生审计结果予以公开。一方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不仅使被审计单位接受监督,使审计结果的执行在公众的监督下更具权威性。同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各方面情况也都将被公告于社会,逼促审计机关提高审计能力和水平,反过来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又可更好的服务民生,良性的互动将审计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得到更充分的密切,民生审计大有前景。
(作者单位:星子县审计局)
亮点一:新增了群众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
《条例》新增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是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审计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重要作用,增强监督合力。
亮点二:明确了审计机关有权依法监督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以及社会保障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审计监督”。该规定明确地将涉及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无论政府投资比例多少都纳入审计机关监督范围。
第二十一条规定“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该规定旨在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等涉及民生的资金的审计监督,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亮点三:明确了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和程序。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该规定贯彻了政务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取消了原条例对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的审计事项范围的限制。
笔者浅见,为以学习贯彻落实《条例》为契机,点燃亮点,更好的关注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建议如下:
一、突出理念,民生审计大有职责。
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民生问题也历来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民生”概念,把改善民生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中之重,强调要重视民生、改善民生,让人民群众更多享有发展的成果,这昭示着我国走进重视民生、改善民生的新阶段。然而,现阶段社会经济中还存在一些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其中就有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经济社会运行的“免疫系统”,审计工作必须把改善民生和促进民生摆在突出的位置,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涉及到人民群众利益的、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作为审计监督重点,把对人民群众负责、让人民群众满意作为评判审计成果的根本标准。
二、拓宽领域,民生审计大有舞台。
透过《条例》,笔者认为,民生审计的对象基本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中央及各地方财政安排解决民生问题的资金,有代表性的如社会保障基金,这类资金呈现出逐年增多的势头。第二类是各种来源和用途的社会捐赠资金,这类资金近年明显增多,尤以汶川地震以及最近的玉树地震的获赠资金为典型代表。第三类就是非政府投资额占总项目金额50%以上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用实际控制权的民生工程资金。从近几年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看,第一类资金每年都纳入各级审计机关每年审计项目计划中,做到了年年审;第二类资金由于相关事件的不可预见性,虽没有完全纳入当年工作计划,但其管理使用情况也及时接受了审计监督;第三类资金则由于以往认识上的桎梏,束缚了对此类资金、项目的审计监督,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随着我国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的改革, 以及民间资本不断发展壮大的趋势,国家已经扩宽了民间投资的领域和范围,鼓励其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以及部分教育培训、社会福利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公共产品、公益事业。如已经引入民间资本运作的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为及时衔接相关的审计监督工作,《条例》科学明快地清除了认识障碍,避免了以前疑虑“越位”却又“缺位”的局面,民生审计的领域得到了扩宽。
三、顺应民意,民生审计大有前景。
在目前的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都按照规定张贴审计通告,以及在部分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方案中,也规定了审计人员要深入群众进行调查了解,此次《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新群众举报的权力,审计机关接受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些规定既是要不折不扣遵循的制度,其实更是做好民生审计的方法。民生项目覆盖面广、又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较之其他审计项目,群众会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更加积极主动的配合审计工作,审计工作也更应周密细致的深入群众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得到的群众举报本身也是发现大案要案的线索,既可以让群众满意,又可以充分提高审计质量和监督威力,民生审计正是发挥审计监督和群众监督作用的最佳结合点。
其次,进一步加大审计结果公告力度,将关系到群众利益的民生审计结果予以公开。一方面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管理权和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权,另一方面审计结果公告不仅使被审计单位接受监督,使审计结果的执行在公众的监督下更具权威性。同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各方面情况也都将被公告于社会,逼促审计机关提高审计能力和水平,反过来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又可更好的服务民生,良性的互动将审计机关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得到更充分的密切,民生审计大有前景。
(作者单位:星子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