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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多新的技术被用于医疗领域,在新的医疗技术为患者带来福音的同时,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患者知情权被侵害的案件不断发生。针对这一问题,寻求法律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患者知情权;侵害;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一、患者知情权概念及其特征
(一)患者知情权的概念
患者知情权含义是,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了解与其治疗相关的一切信息的权力,并有权据此做出其认为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和判断。具体而言,患者知情权又分为直接知情权和间接知情权。
(二)患者知情权的特征
患者知情权的特征包括:内容的广泛性,包括在选择和治疗过程中应了解的各种信息;行使的相对性,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义务实现;实现的有限性,在形式的过程中,受医学发展及特征条件的制约,其实现是有限的,医患双方能力的差异也影响权利的实现。
二、患者知情权的行使具体内容
(一)行使的主体
患者知情权是人身权的延伸,亦是知情权的延伸,应该专属于患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也可以行使知情权。
(二)患者知情权的客体
患者知情权客体指与患者治疗相关的医疗信息,是患者的知情权和医师的说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诊断的知情,对采取医疗措施的知情,患者病情的发展变化,必要的治疗内容,患者应当履行的配合方法等。
(三)患者知情权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患者知情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亦是权利主体积极行使的方式如主动询问;二是医疗机构积极履行义务的方式,即医方主动告知。其一,患者主动行使知情权包括:(1)患者主动询问。患者主动向医师或医务人员询问有关患者的具体信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应予解答。(2)患者主动查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患者可以查阅门诊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患者行使权力应当遵循关联、合法、及时、自由原则。
(四)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及原则
医疗机构告知方式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告知内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采用不同的告知形式和方法,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公示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在回答或告知病人信息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1)告知语言要通俗易懂;(2)告知内容要全面充分;(3)及时性和有效性;(4)特殊情况下的告知。
三、患者知情权的立法完善问题
(一)现今在患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本法律中关于患者知情权的法律缺失,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和不确定因素,尽管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了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所享有的知情权,但同时存在条文内容不统一、相互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另外,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些条文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二)患者知情权在我国未能全面实现的原因
从我国具体情况分析,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不发达,特别是“农村地区,基础医疗设施都有待大力发展,更何谈患者權利。同时,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低,权利意识淡薄,导致整个大环境都不利于患者知情权的实现。现在有很多国有医院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存在“店大欺客”的心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差。几十年来因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形成的特殊的医院管理体制使医院具有强者的优势,放松了对内部事务的管理,形成了医务人员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的现象。
(三)实现患者知情权的建议和设想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内容都相当模糊,实践中根本不利于操作。所以要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医疗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落实知情权的范围、时机、方式及违反告知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实体法律上,也要在程序法上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实现。
2.确立告知的时间和标准
为了不使知情权的落实流于形式,建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可参照病历书写完成时间6小时)对患者履行充分、客观、真实的告知义务,。告知的标准必须是根据专业标准医务人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都会提供的合乎理性的医疗信息,且必须充分、通俗易懂,足以让任何一个合乎理性的人都能够据此了解相关信息。
3.扩大阅览复印病历的范围
允许患者对涉及其本人所有医疗文件进行查阅或复印,包括病程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
4.明确医方的告知内容
医方的告知是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包括病情告知、治疗告知、风险告知、费用告知。
5.建立医院信息的公开制度
建立医院信息的公开制度,为患者了解信息提供便利。具体包括医院制度的公开、医院及医术基本信息的公开、治疗费用的公开、医务人员信息的公开等。
四、结语
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相应谈话制度的补充下,我相信,不久的将来,患者知情权可以全面地实现。一个健康、和谐、诚信的医患关系也一定可以实现。
作者简介:李娜(1995.7-),女,山西太原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参考文献:
[1]陈平安.中国典型医疗纠纷法律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黄丁全.医事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关键词】患者知情权;侵害;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一、患者知情权概念及其特征
(一)患者知情权的概念
患者知情权含义是,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了解与其治疗相关的一切信息的权力,并有权据此做出其认为是对自己最有利的选择和判断。具体而言,患者知情权又分为直接知情权和间接知情权。
(二)患者知情权的特征
患者知情权的特征包括:内容的广泛性,包括在选择和治疗过程中应了解的各种信息;行使的相对性,患者知情权的实现必须通过特定义务人的义务实现;实现的有限性,在形式的过程中,受医学发展及特征条件的制约,其实现是有限的,医患双方能力的差异也影响权利的实现。
二、患者知情权的行使具体内容
(一)行使的主体
患者知情权是人身权的延伸,亦是知情权的延伸,应该专属于患者,但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人也可以行使知情权。
(二)患者知情权的客体
患者知情权客体指与患者治疗相关的医疗信息,是患者的知情权和医师的说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诊断的知情,对采取医疗措施的知情,患者病情的发展变化,必要的治疗内容,患者应当履行的配合方法等。
(三)患者知情权行使的方式和原则
患者知情权的行使,主要包括两种方式:亦是权利主体积极行使的方式如主动询问;二是医疗机构积极履行义务的方式,即医方主动告知。其一,患者主动行使知情权包括:(1)患者主动询问。患者主动向医师或医务人员询问有关患者的具体信息,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医疗机构有关人员应予解答。(2)患者主动查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患者可以查阅门诊病历,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患者行使权力应当遵循关联、合法、及时、自由原则。
(四)医疗机构履行告知义务的方式及原则
医疗机构告知方式主要是指根据不同的告知内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采用不同的告知形式和方法,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公示告知、口头告知、书面告知等形式。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在回答或告知病人信息的时候,应遵循以下原则:(1)告知语言要通俗易懂;(2)告知内容要全面充分;(3)及时性和有效性;(4)特殊情况下的告知。
三、患者知情权的立法完善问题
(一)现今在患者知情权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基本法律中关于患者知情权的法律缺失,法律适用上存在冲突和不确定因素,尽管有关法律法规确认了患者在医疗活动中所享有的知情权,但同时存在条文内容不统一、相互不衔接甚至相互抵触的现象。另外,法律法规在法律适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有些条文界定不清,过于笼统,可操作性差。
(二)患者知情权在我国未能全面实现的原因
从我国具体情况分析,我国是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都不发达,特别是“农村地区,基础医疗设施都有待大力发展,更何谈患者權利。同时,广大农民的文化水平低,权利意识淡薄,导致整个大环境都不利于患者知情权的实现。现在有很多国有医院仍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医务人员的服务观念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一定程度上存在“店大欺客”的心理,医务人员法律意识差。几十年来因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形成的特殊的医院管理体制使医院具有强者的优势,放松了对内部事务的管理,形成了医务人员注重经济效益、忽视履行其应尽职责和义务的现象。
(三)实现患者知情权的建议和设想
1.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由于目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多内容都相当模糊,实践中根本不利于操作。所以要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医疗文件,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落实知情权的范围、时机、方式及违反告知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对患者知情权的保护不仅体现在实体法律上,也要在程序法上建立相应的程序规范,保障患者知情权的实现。
2.确立告知的时间和标准
为了不使知情权的落实流于形式,建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在合理的时间内(可参照病历书写完成时间6小时)对患者履行充分、客观、真实的告知义务,。告知的标准必须是根据专业标准医务人员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都会提供的合乎理性的医疗信息,且必须充分、通俗易懂,足以让任何一个合乎理性的人都能够据此了解相关信息。
3.扩大阅览复印病历的范围
允许患者对涉及其本人所有医疗文件进行查阅或复印,包括病程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等。
4.明确医方的告知内容
医方的告知是基于民事活动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法定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实质性内容应当包括病情告知、治疗告知、风险告知、费用告知。
5.建立医院信息的公开制度
建立医院信息的公开制度,为患者了解信息提供便利。具体包括医院制度的公开、医院及医术基本信息的公开、治疗费用的公开、医务人员信息的公开等。
四、结语
随着我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发展,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在相应谈话制度的补充下,我相信,不久的将来,患者知情权可以全面地实现。一个健康、和谐、诚信的医患关系也一定可以实现。
作者简介:李娜(1995.7-),女,山西太原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参考文献:
[1]陈平安.中国典型医疗纠纷法律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黄丁全.医事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