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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2002年的《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则在我国首次提出了缺陷产品召回的概念。相比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立法相对滞后。随着大量涉及产品质量、产品安全的问题被曝光。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也愈发受到国家与社会的关注。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完善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