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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疑罪从无”是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刑事司法的重要证据原则,疑罪从无是由无罪推定原则引申出来的一条法则,其源自于古代的“有利被告”原则,目前已成为各国刑事司法领域的重要共识。不论是从理论逻辑还是从实践理性上看,疑罪从无都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重要规则,且作为处理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在尊重和保障人权、防范冤假错案、维护刑事司法公正、促进司法文明进步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受制于种种因素,疑罪从无在司法实践中的落实情况尚不够理想,亟待我们从思想观念入手,着力强化控、辩、审三方相互制约的作用,切实提升专门机关的办案能力,健全和完善配套程序规则和证据制度体系,努力为落实疑罪从无营造宽松、理性的氛围提供坚实可靠的保障。
【关键词】:疑罪从无;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依法治国
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如何处理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一直是困扰裁判者的一个难题。从认识规律来看,司法办案中出现疑案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已然发生的案件事实并不尽然地给人们留下充足的证据,而留下的证据也并不尽然地能够被人们所发现和收集;况且,越是强化证据规则和法治意识,办案要求就越高,出现疑案的可能性就越大。在神示裁判时期,自然不会存在疑案的困惑,然而进入证据裁判时代后,面对疑案该如何处理?有罪?抑或无罪?在有罪和无罪之间这个模糊地带,还有一条道路可供选择:这就是倾向于认定有罪但从轻处理。从历史发展来看,疑罪的处理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有、从轻到从无的发展过程。疑罪从无的思想渊源是古罗马法规定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亦即通常所说的“有利被告”原则。古人提出的“众疑赦之”、“刑疑有赦”,显然比“罪疑惟轻”又前进了一步。由此看来,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法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是不谋而合的,即都适用“有利被告”原则。其实,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在当代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过分的追求破案率,刑侦审讯中对口供的过分倚重,以及民众的期待等造成冤假错案的频发,甚至有些已造成的司法后果无法弥补。疑罪从无的思想若要在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中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必须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一、“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行司法民主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的决定中,推行依法治国,进一步要求我们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贯彻、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所以,无论何时都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践踏人权,追求片面的破案率,这势必将造成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落实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民主,提高案件质量,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疑罪从无”是规范司法权行使的客观要求,体现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包涵“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对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起到关键作用。或许有可能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人逃脱惩罚,但是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无罪的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致使他们身陷牢狱遭到不公正的惩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冤假错案的发生,势必要促使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自觉提高办案水平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办案能力。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仍然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可以再次指控,从而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
三、“疑罪从无”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的秩序价值就是通过依法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来实现,从而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关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是,我们在追求法的秩序价值的过程中,绝不能为所欲为,毫无节制的进行,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罪犯”同样也拥有基本人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不但要重视犯罪者的是否得到追究和制裁,更要重视无辜者是否被冤枉。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秩序已经产生了破坏,但如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量刑定罪,势必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因此,“疑罪从无”最终不仅带给我们实质的公平正义,还将带来安定的秩序。
四、“疑罪从无”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佳选择
近年来,错案、冤案常常见诸于报端,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陈满案”等,“呼格”一个见义勇为的青年本是报案人,却被误判为凶手,仅在案发后61天就被执行死刑,后因真凶出现才得到昭雪。“陈满”一个20多岁怀揣梦想的年轻人,本打算来海南打拼一番事业,但由于卷入一场命案,致使其沉冤23载,被喻为活着的“聂树斌”。陈满既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23年的牢狱已经把一个年轻人变为了两鬓苍白的中年人,即使再多的补偿也弥补不了他逝去的青春。通过比较,不难得出这些案件均有共同特征,如案件中疑点甚多,真凶不明,但由于办案人员在“疑罪从有”的思想驱使下,盲目追求“办案效率”,最终酿成悲剧。少数个案的不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发生自己的身上,却是一场天大的灾难。实行“疑罪从无”可能会发生“错放”,也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危害,但是,通过司法的矫正都可以得到救济和弥补。然而,“错判”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弥补与救济的。因此,坚定不移的贯彻“疑罪从无”的思想,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防止冤假错案的最佳选择。
五、结束语
公平正义是裁判者追逐的终极目标,在复杂的犯罪案例中如何平衡事实真相与裁判结果的冲突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约束公权力的肆意和扩大私权利的救济是践行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惟有如此,才能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参考文献:
[1]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孙洪坤.刑事诉讼法的时代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9.
[3]沈德咏.论疑罪从无[J]中国法学,2013.
【关键词】:疑罪从无;保障人权;司法公正;依法治国
自从人类历史上出现了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方式,如何处理事实真伪不明案件一直是困扰裁判者的一个难题。从认识规律来看,司法办案中出现疑案是客观存在的,因为已然发生的案件事实并不尽然地给人们留下充足的证据,而留下的证据也并不尽然地能够被人们所发现和收集;况且,越是强化证据规则和法治意识,办案要求就越高,出现疑案的可能性就越大。在神示裁判时期,自然不会存在疑案的困惑,然而进入证据裁判时代后,面对疑案该如何处理?有罪?抑或无罪?在有罪和无罪之间这个模糊地带,还有一条道路可供选择:这就是倾向于认定有罪但从轻处理。从历史发展来看,疑罪的处理大致经历了一个从有、从轻到从无的发展过程。疑罪从无的思想渊源是古罗马法规定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亦即通常所说的“有利被告”原则。古人提出的“众疑赦之”、“刑疑有赦”,显然比“罪疑惟轻”又前进了一步。由此看来,古代罗马法与中国古代法在处理疑罪问题上是不谋而合的,即都适用“有利被告”原则。其实,这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然而在当代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过分的追求破案率,刑侦审讯中对口供的过分倚重,以及民众的期待等造成冤假错案的频发,甚至有些已造成的司法后果无法弥补。疑罪从无的思想若要在我国司法实务部门中得到彻底的贯彻执行,必须经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一、“疑罪从无”是保障人权,维护宪法的必然要求
尊重和保障人权、推行司法民主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标志。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党的十八大五中全会的决定中,推行依法治国,进一步要求我们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贯彻、执行“疑罪从无”原则。所以,无论何时都不能为了打击犯罪而践踏人权,追求片面的破案率,这势必将造成冤假错案。司法实践证明只有坚持“疑罪从无”,才能落实保障人权,实现司法民主,提高案件质量,避免悲剧的发生。
二、“疑罪从无”是规范司法权行使的客观要求,体现公平正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价值包涵“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疑罪从无”对于保障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起到关键作用。或许有可能导致一些事实上有罪的人逃脱惩罚,但是却保护了更多无辜的,无罪的人的基本人权和尊严,不致使他们身陷牢狱遭到不公正的惩罚。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冤假错案的发生,势必要促使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自觉提高办案水平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办案能力。并且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实行“一事不再理”原则,在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后,检察机关仍然可以进行案件调查,可以再次指控,从而确保案件的公平正义。
三、“疑罪从无”是社会秩序的保障
法的秩序价值就是通过依法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来实现,从而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关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但是,我们在追求法的秩序价值的过程中,绝不能为所欲为,毫无节制的进行,必须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罪犯”同样也拥有基本人权,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我们不但要重视犯罪者的是否得到追究和制裁,更要重视无辜者是否被冤枉。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犯罪对社会秩序已经产生了破坏,但如果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量刑定罪,势必造成大量冤假错案。因此,“疑罪从无”最终不仅带给我们实质的公平正义,还将带来安定的秩序。
四、“疑罪从无”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佳选择
近年来,错案、冤案常常见诸于报端,如“呼格吉勒图案”、“赵作海案”、“陈满案”等,“呼格”一个见义勇为的青年本是报案人,却被误判为凶手,仅在案发后61天就被执行死刑,后因真凶出现才得到昭雪。“陈满”一个20多岁怀揣梦想的年轻人,本打算来海南打拼一番事业,但由于卷入一场命案,致使其沉冤23载,被喻为活着的“聂树斌”。陈满既是幸运的也是不幸的,23年的牢狱已经把一个年轻人变为了两鬓苍白的中年人,即使再多的补偿也弥补不了他逝去的青春。通过比较,不难得出这些案件均有共同特征,如案件中疑点甚多,真凶不明,但由于办案人员在“疑罪从有”的思想驱使下,盲目追求“办案效率”,最终酿成悲剧。少数个案的不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如果发生自己的身上,却是一场天大的灾难。实行“疑罪从无”可能会发生“错放”,也可能给社会带来一定危害,但是,通过司法的矫正都可以得到救济和弥补。然而,“错判”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弥补与救济的。因此,坚定不移的贯彻“疑罪从无”的思想,严禁刑讯逼供是我们防止冤假错案的最佳选择。
五、结束语
公平正义是裁判者追逐的终极目标,在复杂的犯罪案例中如何平衡事实真相与裁判结果的冲突是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约束公权力的肆意和扩大私权利的救济是践行公平正义的最佳途径。惟有如此,才能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参考文献:
[1]龙宗智、杨建广.刑事诉讼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
[2]孙洪坤.刑事诉讼法的时代精神[M]法律出版社,2009.
[3]沈德咏.论疑罪从无[J]中国法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