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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行体制中某些行政性垄断与地区封锁制造了不平等竞争,限制了行业竞争力的提高,使我国一些重要产业在开放竞争中丧失竞争优势,对产业安全构成了隐患。本文提出解决的办法是“竞争替代”——在完全对外开放前先对内开放,允许民间资本先行进入外资或迟或早都要进入的领域,同时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
[关键词] 产业安全;制度性因素;民间资本;竞争替代
[中图分类号] F1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4)24-0027-02
产业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关注。有人从直接投资的角度,提出外资大量抢滩中国市场,凭借其雄厚资本实力与品牌优势,对中国部分民族工业实施产业控制和品牌控制的现象不可轻视;有人从商品贸易的角度,指出某些外国商品对中国的倾销趋势必将危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安全。这些见解都很有见地。笔者经过细致研究后,发现还存在着对产业安全有很重要影响的另一个因素——现行体制中不合理的成分。而很多学者要么忽略了这一因素,要么并未对其给予足够重视。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一因素将成为比产业控制、商品倾销更具有破坏力的危及我国产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一、制度因素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我们知道,衡量产业是否安全应该在开放的环境下动态地看一个产业是否能够赢得竞争优势。如果一个产业不能取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任何静态意义上的产业安全都是无效率的,即过度保护下的无竞争的暂时安逸不等于安全。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固然要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得来,但外在制度供给同样不可或缺。好的制度安排在于既给国内产业提供一种适度的保护机制,使其不被国外强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所摧毁;又能够提供一种压力机制,促使国内产业不得不通过一系列途径,如采用创新、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等措施,来达到提高产业竞争力的目的。如果一种制度在对外设置壁垒的同时也对内设置壁垒,人为将国内市场主体划分为受保护方和不受保护方,给予前者优待而对后者加以限制,那么,短期来看,前者(无论是行业还是企业)显然比后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然而,一旦公正的竞争规则取代歧视性的竞争规则,受保护方将遭受更大的冲击。原因很简单,人工饲养的老虎放诸深山与野生的老虎角逐,谁胜谁负不言自明。过度的行政庇护必然制造出行政性垄断,这种行政型垄断企业比起那些经由经济集中而在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垄断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和实力,缺乏服务意识和对消费者的尊重。一句话,缺乏竞争的能力乃至生存的能力。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共性要求和基本准则。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了数百年尚未实现完全平等的竞争,我们不能苛求仅仅处于市场经济培育阶段的我国一下子就实现平等、公平。但是,作为后发展国家,我们可以尽力避免发达国家曾走过的某些弯路,从自己的可控因素入手,加速市场化进程,破除行政性垄断,消除地区壁垒,为国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营造竞争环境是医治垄断型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痼疾的一剂良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也是市场竞争不断加深的过程,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特征日益显现,企业之间逐步由模拟竞争走向实质性的竞争;非国有经济的产生与壮大,极大地增强了中国经济的竞争程度;政府规制的放松,为竞争范围的拓展创造了条件等等。然而,行政性壁垒尚未完全拆除,尤其是在一些自然垄断产业领域,民间资本进入仍然受到较严格的限制。实际上,随着市场的日益扩大,曾经的自然垄断行业面临的市场需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行业的生产函数在技术进步的作用下也与从前有了很大不同,就某些行业或其某些生产环节来讲,继续维持独家垄断的生产格局已不再具有经济合理性。如果消除人为设置的进入壁垒,就可以构造一种可竞争的市场结构。而企业行为与其所处的市场结构关系极为密切,“可竞争的市场结构”能够为企业提供做大做强自己的外部压力,促使其自觉地、主动地追求创新,重视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在没有生存压力的情况下,企业的各种漂亮口号可能只是口号,完美计划可能只是计划,制度性进入壁垒只能扼杀能够改进市场绩效的潜在竞争。
倾销也好,产业控制也罢,都能通过一定的方法衡量出来,甚至可以大致计算出产业受损害的程度。而源于内部制度性缺陷对产业造成的损害却极难量化,不能一眼看出来,而其危害却大得多。有时候,一些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是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进行的,如果有人提反对意见,就是“阻碍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提高”,“障碍企业做大做强”,“阻碍地区经济、地方企业的发展”,等等。高帽子很吓人。行政性垄断之所以难以根除,其背后往往是有一些人或集团在瓜分着巨额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利润的分配是非生产性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其对经济增长只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创造有利于产业安全的制度环境
1.“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维护产业安全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在WTO规则框架内构建产业保护机制,即建立包括关税、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临时保障措施及非关税壁垒等各种措施在内的完整的产业保护有机框架,以便在对外竞争中维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产业保护不等于产业安全。各种保护措施往往只能在损害确实发生之后才能执行,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保护。要想维护产业的真正安全,只能从提高竞争力着手,才能保护产业的动态安全和发展活力;要想维护产业的真正安全,只能借助于竞争,而不能再沿用人为构造近似于垄断的市场结构以保护重点产业的老办法,那只能适得其反。
2.先行对内开放。在过渡时期,抓紧时间尽快将一些外资迟早都要进入的产业先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是明智之举,是培育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最关键一环。我国的国情和梯度发展的市场条件为有效的国内竞争提供了无与伦比的绝佳条件。收入差距、地区差距等客观现实,也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上的产业、产品提供了无限商机。如果能够破除行政性进入壁垒,使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推动力。绝不能再以所有制为借口人为限制某些企业的发展。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已经开始向民间资本敞开大门,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发出的《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方针已经制定,方向已经指明,关键在于落实。落实工作做得好,就可以使国内企业抢在国际竞争尚未在国内市场上完全展开或未达到充分程度以前经历有效的国内竞争,使一大批优秀企业脱颖而出,成长壮大,有实力和外国大公司、大企业抗衡。这种“竞争替代”对培育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竞争是需要培育的,竞争的培育要与市场秩序的规范、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相结合。如果不重视竞争,不培育竞争,仅试图以产权改革的方式让私人资本介入公共服务,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改革潮流,却可能掩盖其背后的权钱交易,掩盖披着合法外衣的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开放而不同时做好国内的改革工作,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产业安全、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
3.法律、法规尚需完善。仅仅在行业准入上向民间资本开放还不够,要提高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程度,相关法规的制定、完善及落实必不可少。当务之急,要尽快出台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相对于曾处于垄断地位的既存企业,新进入企业的地位及规模都无法与其相比,一部公正的《反垄断法》对维护竞争秩序至关重要。其次,抓紧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以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侵权行为作为限制对象,对可能影响产业安全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引进外国资本及技术过程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很常见。限制性商业行为会削弱资金、技术受方的竞争实力,有利于资金、技术供方的垄断,因而对引进国产业安全构成隐患。早日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清理现行法规中不合时宜的条款,删除对民营经济发展不利的限制性或歧视性规定,统一到有利于提高中国产业竞争力的目标上来。
(作者单位:长春税务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中共吉林市委党校)
[关键词] 产业安全;制度性因素;民间资本;竞争替代
[中图分类号] F123.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7-1962(2004)24-0027-02
产业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学术界和相关部门的关注。有人从直接投资的角度,提出外资大量抢滩中国市场,凭借其雄厚资本实力与品牌优势,对中国部分民族工业实施产业控制和品牌控制的现象不可轻视;有人从商品贸易的角度,指出某些外国商品对中国的倾销趋势必将危及国内相关产业的安全。这些见解都很有见地。笔者经过细致研究后,发现还存在着对产业安全有很重要影响的另一个因素——现行体制中不合理的成分。而很多学者要么忽略了这一因素,要么并未对其给予足够重视。笔者认为,恰恰是这一因素将成为比产业控制、商品倾销更具有破坏力的危及我国产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一、制度因素对产业安全的影响
我们知道,衡量产业是否安全应该在开放的环境下动态地看一个产业是否能够赢得竞争优势。如果一个产业不能取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任何静态意义上的产业安全都是无效率的,即过度保护下的无竞争的暂时安逸不等于安全。产业竞争力的提升固然要通过自身不断努力得来,但外在制度供给同样不可或缺。好的制度安排在于既给国内产业提供一种适度的保护机制,使其不被国外强势企业的不公平竞争所摧毁;又能够提供一种压力机制,促使国内产业不得不通过一系列途径,如采用创新、提供更好的产品或服务等措施,来达到提高产业竞争力的目的。如果一种制度在对外设置壁垒的同时也对内设置壁垒,人为将国内市场主体划分为受保护方和不受保护方,给予前者优待而对后者加以限制,那么,短期来看,前者(无论是行业还是企业)显然比后者处于更有利的地位。然而,一旦公正的竞争规则取代歧视性的竞争规则,受保护方将遭受更大的冲击。原因很简单,人工饲养的老虎放诸深山与野生的老虎角逐,谁胜谁负不言自明。过度的行政庇护必然制造出行政性垄断,这种行政型垄断企业比起那些经由经济集中而在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垄断企业缺乏创新动力和实力,缺乏服务意识和对消费者的尊重。一句话,缺乏竞争的能力乃至生存的能力。
我们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平等、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共性要求和基本准则。西方市场经济发展了数百年尚未实现完全平等的竞争,我们不能苛求仅仅处于市场经济培育阶段的我国一下子就实现平等、公平。但是,作为后发展国家,我们可以尽力避免发达国家曾走过的某些弯路,从自己的可控因素入手,加速市场化进程,破除行政性垄断,消除地区壁垒,为国内各类市场主体营造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营造竞争环境是医治垄断型企业创新动力不足痼疾的一剂良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也是市场竞争不断加深的过程,国有企业的利益主体特征日益显现,企业之间逐步由模拟竞争走向实质性的竞争;非国有经济的产生与壮大,极大地增强了中国经济的竞争程度;政府规制的放松,为竞争范围的拓展创造了条件等等。然而,行政性壁垒尚未完全拆除,尤其是在一些自然垄断产业领域,民间资本进入仍然受到较严格的限制。实际上,随着市场的日益扩大,曾经的自然垄断行业面临的市场需求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各行业的生产函数在技术进步的作用下也与从前有了很大不同,就某些行业或其某些生产环节来讲,继续维持独家垄断的生产格局已不再具有经济合理性。如果消除人为设置的进入壁垒,就可以构造一种可竞争的市场结构。而企业行为与其所处的市场结构关系极为密切,“可竞争的市场结构”能够为企业提供做大做强自己的外部压力,促使其自觉地、主动地追求创新,重视核心竞争力的提高。在没有生存压力的情况下,企业的各种漂亮口号可能只是口号,完美计划可能只是计划,制度性进入壁垒只能扼杀能够改进市场绩效的潜在竞争。
倾销也好,产业控制也罢,都能通过一定的方法衡量出来,甚至可以大致计算出产业受损害的程度。而源于内部制度性缺陷对产业造成的损害却极难量化,不能一眼看出来,而其危害却大得多。有时候,一些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是打着冠冕堂皇的旗号进行的,如果有人提反对意见,就是“阻碍国有经济控制力的提高”,“障碍企业做大做强”,“阻碍地区经济、地方企业的发展”,等等。高帽子很吓人。行政性垄断之所以难以根除,其背后往往是有一些人或集团在瓜分着巨额垄断利润。这种垄断利润的分配是非生产性的,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其对经济增长只有百害而无一利。
二、创造有利于产业安全的制度环境
1.“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维护产业安全需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在WTO规则框架内构建产业保护机制,即建立包括关税、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垄断法、临时保障措施及非关税壁垒等各种措施在内的完整的产业保护有机框架,以便在对外竞争中维护本国产业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产业保护不等于产业安全。各种保护措施往往只能在损害确实发生之后才能执行,只是一种事后的补救行为,是一种被动的保护。要想维护产业的真正安全,只能从提高竞争力着手,才能保护产业的动态安全和发展活力;要想维护产业的真正安全,只能借助于竞争,而不能再沿用人为构造近似于垄断的市场结构以保护重点产业的老办法,那只能适得其反。
2.先行对内开放。在过渡时期,抓紧时间尽快将一些外资迟早都要进入的产业先向国内民间资本开放是明智之举,是培育国内产业竞争力的最关键一环。我国的国情和梯度发展的市场条件为有效的国内竞争提供了无与伦比的绝佳条件。收入差距、地区差距等客观现实,也为处于不同生命周期阶段上的产业、产品提供了无限商机。如果能够破除行政性进入壁垒,使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将会产生巨大的经济推动力。绝不能再以所有制为借口人为限制某些企业的发展。我国自然垄断行业已经开始向民间资本敞开大门,2001年12月11日,国家计委发出的《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要“逐步放宽投资领域”,“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进入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坚持公有制为主体,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统一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方针已经制定,方向已经指明,关键在于落实。落实工作做得好,就可以使国内企业抢在国际竞争尚未在国内市场上完全展开或未达到充分程度以前经历有效的国内竞争,使一大批优秀企业脱颖而出,成长壮大,有实力和外国大公司、大企业抗衡。这种“竞争替代”对培育国内产业的竞争力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竞争是需要培育的,竞争的培育要与市场秩序的规范、各项改革措施的落实相结合。如果不重视竞争,不培育竞争,仅试图以产权改革的方式让私人资本介入公共服务,虽然表面上迎合了改革潮流,却可能掩盖其背后的权钱交易,掩盖披着合法外衣的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只开放而不同时做好国内的改革工作,难免在一定程度上危及产业安全、经济安全,甚至国家安全。
3.法律、法规尚需完善。仅仅在行业准入上向民间资本开放还不够,要提高竞争的有效性和公平程度,相关法规的制定、完善及落实必不可少。当务之急,要尽快出台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反垄断法。相对于曾处于垄断地位的既存企业,新进入企业的地位及规模都无法与其相比,一部公正的《反垄断法》对维护竞争秩序至关重要。其次,抓紧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以欺骗性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商业侵权行为作为限制对象,对可能影响产业安全的限制性商业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定。在引进外国资本及技术过程中,限制性商业行为很常见。限制性商业行为会削弱资金、技术受方的竞争实力,有利于资金、技术供方的垄断,因而对引进国产业安全构成隐患。早日实行国民待遇,取消对外资的种种优惠。清理现行法规中不合时宜的条款,删除对民营经济发展不利的限制性或歧视性规定,统一到有利于提高中国产业竞争力的目标上来。
(作者单位:长春税务学院;北京联合大学;中共吉林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