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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福建、广东、广两、湖南、湖北、云南、贵州、四川、浙江、安徽省、自治区税务局: 今年10月22日,国家物价局、林业部及我部以(1985)价农字348号通知颁发了南方木材实行指导价格的方案。方案中关于林区企业应纳的营业税问题,只明确了零售术材按3%的税率征税。当时,国营商业企业经营的商品批发业务尚未恢复征收营业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精神,我部以(85)财税字第238号通知决定从19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