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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健全上海工业企业技术开发体系,增强企业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为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根据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出、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涨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海关联合发出的[沪经科(95)548号,沪财企—(95)134号]文《上海市鼓励和支持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建立技术中心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集团和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 第三条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是对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考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