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商查询费”废除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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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行政机关乱收费有了“紧箍咒”,但一些行政机关“左手换右手”,借其下属二级机构(事业单位),或与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中介服务机构之名,行“乱收费”之实。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工商查询费”即是其中一例
  
  河南省巩义市人赵正军,今年35岁,自学法律,热心公益诉讼,爱跟行政机关打官司。他说,他最看不惯那些“装腔作势”、“办事拖延”、“推诿刁难”、“粗浅无知又自以为是”的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我这个人好顶牛,行政机关不总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吗?好,咱们到法院去,以平等的身份对话。”
  他觉得,通过行政复议,特别是通过诉讼,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尊重公民权利,往往能达到很好的效果。而有关部门改进服务后受益人群很大,也体现出了他个人的价值。
  
  起诉工商局
  
  2006年3月7日,因一起民事诉讼案件,赵正军到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企业档案信息。在写有“查询处”三个字的办公室里,经询问得知,每查询一次的服务费为70元,打印一张另加收费用1元。
  当时,查询处没有实行亮证收费。除此,赵正军还惊讶地发现,查询处出具的竟是普通娱乐行业发票,而且发票上加盖的收费单位名称是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
  赵正军觉得这项收费肯定有问题。回去后,经过数日研究,他断定“工商查询费”或“服务费”属乱收费,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讨说法。
  之后不久,赵正军以河南省工商局违法将档案查询的行政职能转移给河南省工商局信息中心的行为违法为由,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
  2006年4月13日下午,赵正军诉河南省工商局违法转移行政职能一案,在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开庭。被告河南省工商局提交河南省发改委的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及00796号收费许可证,证明工商查询费经过物价部门批准;提交河南省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62号文件,证明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是依法批准成立的机构。
  据了解,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文件是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申请继续执行豫计收费函[2002]267号批复的函》(豫工商函字[2004]6号)的核准回复。该文件中有这样一句话:“上述收费仅限省工商局信息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这让赵正军感到难以理解。
  而豫编[2005]62号文件被告只出示了半截儿,且是复印件(依法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半截儿文件的内容为:根据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辖市以下工商管理系统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批复》精神,同意成立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配置事业编制10名。
  2006年4月28日,金水法院将“半截”复印件作为证据认可,并以“工商登记档案的职能从工商登记审批的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涉及到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机构改革的问题,不属于行政审查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同年4月30日,赵正军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仍然是赵正军败诉。但在他向二审法院的强烈要求下,河南省工商局终于让他看到了完整的豫编[2005]62号文件原件。
  豫编[2005]62号文件后半部分内容,一是规定工商信息中心10名事业编制的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二是同意原《时代工商》杂志社的20名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划转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
  没什么呀!但他们为什么不愿把这后半截儿文件拿出来呢?赵正军心想。
  此路不通,另寻他法。2006年9月25日,赵正军以要求确认河南省工商局行政收费违法为理由,再诉河南省工商局。而金水区法院立案庭审查后以“管理企业登记档案的职能已从工商登记审批的行政职能中分离出来,由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实施”、“赵正军请求确认河南省工商局行政收费违法,并撤销该收费行为没有事实根据”为由,书面裁定不予受理。
  2006年11月15日,赵正军单独以河南省工商局不为原告办理档案查询为由,第三次进行起诉。并对立案庭审查法官“嘱咐”:“这次可与信息中心无关了”。而最终立案庭的审查结果与上次裁定如出一辙。赵正军有些愤怒了,称裁定“极大伤害了公民对法律的情感”。
  他又顶上牛了,决定穷尽法律救济渠道,把这个“工商查询费”官司打下去。
  
  行政复议窥得官场内幕
  
  赵正军觉得,河南省发改委在工商查询收费问题上“劳苦功高”,其在核准河南省工商局收取查询费的批复中说的“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的话很耐人寻味。2006年4月17日,他以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具备收取查询费、复制费资格为由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要求撤销河南发改委为河南省工商局核发的00796号收费许可证。
  国家发改委在收到申请一个半月后告知赵正军“不作为行政复议案件处理”、“可以通过举报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
  经过考虑,赵正军按照国家发改委“可以通过举报方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反映情况”的“指示”,向国家发改委举报河南省发改委越权批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查询费。
  赵正军说,2006年8月10日国家发改委的《举报回复》,给他打了“马虎眼”:明明举报的是河南省发改委违法批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收取查询费, 回复却称河南省发改委批准“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收取查询费有依据。
  同年8月14日,赵正军按信访程序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查,并于10月24日收到回复:“关于河南省发改委是否有权批准河南省工商局收费,请河南省政府给予解释”。
  百折不挠的赵正军,于是将豫发改收费[2004]1386批复文件复议至河南省人民政府。在省政府法制办的行政复议处,经过强烈要求,赵正军终于复印到了完整的河南省编制委员会豫编[2005]62号文件。他带回家去仔细研读,越研读越觉得热血沸腾!
  首先,这份文件的落款日期是2005年12月16日,就是说,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正式合法成立是在2005年年底,而河南省发改委批准其收费的文件早日早在2004年就下发了!
  其次,有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规明确规定:事业单位经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法登记备案,未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不得以事业单位法人名义开展活动。并且,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使用行政机构或企业的名称。而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直至行政复议时也没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情况下,不但能使用行政机构的名称,还能在省工商局楼里办公!
  赵正军将“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时代工商”、“乱收费”等作为关键词在网络上搜索,有了更加惊人的发现:河南省工商信息中心实际上早就存在,当时应属省工商局的一个科室,其在2002年6月就因“将行政职能转变为有偿服务”被查处。2004年,河南省发改委明知省工商局作为行政机关不能再收所谓的“工商查询费”却仍旧批准,还说“仅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中心使用,其它单位和部门及各地不得参照执行” !
  2005年12月16日,在距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规定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正式实施仅剩15天时,河南省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了河南省工商局信息中心这个事业单位,为其配置“全额财政预算人员10名”,还将2003年就已停刊的《时代工商》杂志社原20名人员编制划转至机关服务中心工作。如此,就有30名人员不用“实行公开招聘”就可以进入河南工商局信息中心“事业单位”。
  正当赵正军为以上发现感到“热血沸腾”时,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对复议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批复的态度突然“变脸”。
  2007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因“申请行政复议所申请的事项已经过了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信访复查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其它有关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收到此文书后,赵正军随即把河南省政府告到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工商查询费“穷途末路”
  
  2007年3月27上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原告赵正军诉被告河南省人民政府终止复议一案。开庭前,赵正军意外从陪审法官口中得知,主审法官刚刚去接省政府出庭人员了。
  庭审中,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称终止赵正军行政复议的原因,主要是其已就同一事项已向国家发改委提出过行政复议。赵正军据理力争:向国家发改委申请复议的是“00796号收费许可证”而非“[2004]1386号批复”,并且国家发改委最终未受理原告的复议申请。
  这个官司赵正军又败诉了。
  2007年7月31日下午,河南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赵正军上诉河南省政府终止复议一案。
  在案件即将开庭时,河南省政府的代理人(复议处)才向法庭提交了二审答辩状。此次,答辩状不但增加了不少新的理由,就连证据也变得“丰满”起来,甚至还有一份省政府秘书长的亲笔批示,用来证明省政府办理复议的“合法性”。
  赵正军告诉本刊记者,2007年7月24日,他至河南省高院级法院领取传票时,办案法官希望他能够撤诉,说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下,判决省政府败诉有难度;在7月31日庭审结束后,该法官再次表达了这个善意的希望,说如果省政府确实违法,高院会纠正的,但很多时候还是要考虑“和谐因素”。
  2008年1月23日,赵正军按通知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批复和依批复作出的0076号收费许可证,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赵正军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00796号收费许可证申请复议,向河南省人民政府就豫发改收费[2004]1386号批复进行复议,是两个不同的复议请求,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复终字[2006]52号《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和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赵正军的复议是同一事项的重复复议,属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故依法判决撤销河南省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河南省人民政府继续进行行政复议。
  拿到到终审判决书的那一刻,赵正军以为自己眼睛花了,他激动得不知道说什么好,只是重复着一句表述:真是出乎意料,真的非常感谢……
  今年春节过后,2月21日,赵正军又收到一个好消息:郑州市物价局已经向郑州市工商局生活服务中心下了处罚决定书。
  事实上,赵正军一直在两条战线上同时作战。2006年3月初,他先去郑州市工商局查询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后又去了河南省工商局查询另一家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都要收费。郑州市工商局在出具的票据上盖的是郑州市工商局生活服务中心的章。于是他在起诉省工商局的同时,一直在向郑州市物价局举报郑州工商局生活服务中心,要求信访答复、提起诉讼。
  经过近两年的叫板,郑州市物价局于2007年12月28日最终对其作出了处罚决定。
  就在本文即将发稿时,赵正军兴奋地向本刊记者传来又一个喜讯:河南“工商查询费”取消了!
  今年3月4日上午,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复议处就继续受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86号批复复议一案的相关情况向赵正军作了说明。复议处一负责人向他介绍,法院判决送达后,各方高度重视,经讨论研究停止了“工商查询费”的收取。
  “省发改委这次被工商局‘拉下水’后也进行了反思和总结,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再不会发生类似现象。我们作为法制建设的推动者,对案件最终的社会效果感到欣慰。”赵正军转述该负责人的话。
  当日10时30分,赵正军向河南省人民政府撤回了对河南省发改委1386号批复的复议申请。至此,河南“工商查询费”案画上句号。
  权利是靠自已争取的,而每个争取自己权利的公民,都在推动着中国法治化的进程。得知此消息,本刊记者笔下脑中浮出这样一句话。
  
  
  [相关链接]
  “工商查询费”释疑
  公民在工商机关查询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许可。“工商查询费”的直接法律依据为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7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颁布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10条。
  我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起实施,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允许收费。2005年12月国务院新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删去了原第47条“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收费的规定”。但《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中关于此项收费的规定一直没有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属部门规章,不属行政许可法中所称“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其关于查询企业登记档案收费的规定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相抵触。
  1992年8月1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管理。1998年6月19日,中央转发《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要求:严格行政性收费的立项审批工作,公、检、法、工商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有关部门无权对“工商查询费”进行收取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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