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人事监督的必要性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涉及的内容可分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人事监督是指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宪、违法或渎职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置。本文主要是围绕后种情况展开论述。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事任免权行使的表现是选拔和任用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这一项职权行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决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队伍的组成。而领导干部队伍的成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就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权威、工作效率,更是影响到国家、社会的秩序与稳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任前监督手段与方式并不健全,即使被任命的领导人员现在是符合任职条件的,但无法保证其任命后就一直是一位好领导。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如经济人理论中所讲,每个人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我们不可能要求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绝对无私,这是非常不现实的。所以说对于一个领导人员只做任前的考核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面对利益和权力的诱惑时,任何人都有产生质变的可能。因而对任命的领导人员必须进行任后监督,使其在制度的保证下减少质变的可能,并且在发现不称职、不合格的情形时给予其应有的处置。
二、人事监督的原则
首先,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进行人事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监督决定合法有效的根本保证。人事监督所针对的对象、应用的方式及所适用的程序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办事,使人事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以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其次,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这是做好人事监督工作的重要条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度,而不是首长负责制。特别是在审议罢免案或撤职案时,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进行认真审议,并在常委会会议前将罢免案或撤职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允许和鼓励委员们在大会上畅所欲言,保证人事监督决定的公正、合理、合法。
最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开原则,是保证人事监督决定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监督权的活动要遵循公开原则,不仅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监督权的范围和内容要公开,且其讨论过程、决策程序、决策效果也要公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调查、考察途径毕竟是有限的,通過将人事监督工作向人民群众公开,一则使人事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二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民众参与到人事监督工作中来,这样不仅体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而且也可以从群众处获得任命干部的相关信息,减少工作成本。
三、人事监督的方式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其行使可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它也是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的统一。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述职评议。述职评议是指“一府两院”中的人大任命干部进行自我述职并由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评议的一种制度。述职的干部要将担任现职期间依法执政的情况、廉政勤政情况以及思想方面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则在深入调研及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同时还应指出述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改正。
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逐步探索出来的监督形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树立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同时有利于加强权力制约和控制、防止和克服任命与监督相分离的现象。还有利于任命干部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意识,对任命干部起警示教育作用。
(二)质询。质询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活动。通过询问,人大代表可以比较充分地获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有力地督促质询对象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增强质询对象的责任感。质询也实现了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三)特定问题调查。特定问题调查,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其往往成为人大行使其他实体处置权的“前奏”。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往往会牵涉到相关任命干部,充分行使人大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不仅能迅速、有效地查清和解决那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能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以防止其腐化。
(四)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当事人及媒体的申诉启动监督程序,并由此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对可能存在错误判决的案件进行审查、纠正的一种法定程序。在进行个案监督时,一般都遵循事后监督原则,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
参考文献:
[1]简敏,刘洪波.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立法与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6(4).
[2]翟丽云.论地方人大个案监督机制的完善[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4).
(作者简介:刘珍(1985.1—)女,湖南省常德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涉及的内容可分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人事监督是指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违反法律规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情况,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宪、违法或渎职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置。本文主要是围绕后种情况展开论述。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人事任免权行使的表现是选拔和任用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这一项职权行使的重要意义就在于它决定国家机关领导干部队伍的组成。而领导干部队伍的成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就影响到国家机关的权威、工作效率,更是影响到国家、社会的秩序与稳定。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任前监督手段与方式并不健全,即使被任命的领导人员现在是符合任职条件的,但无法保证其任命后就一直是一位好领导。绝对权力,绝对导致腐败。正如经济人理论中所讲,每个人都是追求经济利益的主体,我们不可能要求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绝对无私,这是非常不现实的。所以说对于一个领导人员只做任前的考核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在面对利益和权力的诱惑时,任何人都有产生质变的可能。因而对任命的领导人员必须进行任后监督,使其在制度的保证下减少质变的可能,并且在发现不称职、不合格的情形时给予其应有的处置。
二、人事监督的原则
首先,坚持依法办事原则。这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进行人事监督的必然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监督决定合法有效的根本保证。人事监督所针对的对象、应用的方式及所适用的程序都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办事,使人事监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以减少盲目性和随意性。
其次,坚持集体行使职权原则,这是做好人事监督工作的重要条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的是集体领导制度,而不是首长负责制。特别是在审议罢免案或撤职案时,要安排充足的时间进行认真审议,并在常委会会议前将罢免案或撤职案的相关情况通报给常委会组成人员,允许和鼓励委员们在大会上畅所欲言,保证人事监督决定的公正、合理、合法。
最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公开原则,是保证人事监督决定公平、公正的前提条件。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监督权的活动要遵循公开原则,不仅地方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监督权的范围和内容要公开,且其讨论过程、决策程序、决策效果也要公开。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调查、考察途径毕竟是有限的,通過将人事监督工作向人民群众公开,一则使人事监督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二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民众参与到人事监督工作中来,这样不仅体现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原则,而且也可以从群众处获得任命干部的相关信息,减少工作成本。
三、人事监督的方式
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人事监督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其行使可通过多种方式来实现,它也是对人的监督和对事的监督的统一。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
(一)述职评议。述职评议是指“一府两院”中的人大任命干部进行自我述职并由人大常委会对其进行评议的一种制度。述职的干部要将担任现职期间依法执政的情况、廉政勤政情况以及思想方面的情况向人大常委会作报告。人大常委会则在深入调研及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述职报告进行评议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议意见,同时还应指出述职报告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其改正。
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逐步探索出来的监督形式。通过这种方式不仅有利于树立人大常委会监督的权威性。同时有利于加强权力制约和控制、防止和克服任命与监督相分离的现象。还有利于任命干部树立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意识,对任命干部起警示教育作用。
(二)质询。质询是指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就某一问题依法向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提出质询和询问,受质询机关有责任予以答复的活动。通过询问,人大代表可以比较充分地获取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从而有力地督促质询对象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增强质询对象的责任感。质询也实现了权力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
(三)特定问题调查。特定问题调查,是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法定监督方式,其往往成为人大行使其他实体处置权的“前奏”。对特定问题的调查往往会牵涉到相关任命干部,充分行使人大常委会的特定问题调查权,不仅能迅速、有效地查清和解决那些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问题和一些久拖不决的疑难问题,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树立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另一方面也能强化对任命干部的监督,以防止其腐化。
(四)个案监督。个案监督是指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当事人及媒体的申诉启动监督程序,并由此启动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监督程序,由司法机关自身对可能存在错误判决的案件进行审查、纠正的一种法定程序。在进行个案监督时,一般都遵循事后监督原则,不直接处理案件,不干预司法程序。
参考文献:
[1]简敏,刘洪波.特定问题调查权的立法与完善[J].甘肃社会科学,2006(4).
[2]翟丽云.论地方人大个案监督机制的完善[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5(4).
(作者简介:刘珍(1985.1—)女,湖南省常德市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