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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第113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此规定不尽合理。从我国历史上遗失物归属制度的演变、国外立法的沿革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三方面进行考察,可以得出结论:遗失物在六个月内无人认领时,在拾得人按照遗失物的价值、种类等缴纳相应税款后应归拾得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