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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台:2012年我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自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我从事会计工作,同时约定,自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即支付我5000元作为补偿金,如后来我未按约定履行劳动合同,须以补偿金的十倍赔偿公司。2014年底,我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要求我付5万元作为违约赔偿。请问公司这种要求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