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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虽然是农业大国,但农业经济仍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薄弱环节。为此,党的十八大会议提出了农业现代化必须与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同步发展的要求,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村经营体制的概念,同时还进行了相关工作的部署。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F30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1064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农业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以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目前艰巨的任务之一。根据党中央十八大会议的要求指示,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要符合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要求。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新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以及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点,并对创新农村经营体制进行了相关探索,以期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1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含义
在我国,新型农村经营体系这一概念第1次出现是在党中央文件中,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势及发展战略。所谓的新型是与过去的农业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特点相对而言的,其实农业经营有着相当丰富的内涵,具体涉及了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所有环节的内容,同时还包括各种生产性服务。总的来说可以看成是农产品产前、产中以及产后各活动的总称。所说的体系,按照词义的内涵解释就是将相关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所指的体系主要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各类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也可以理解为各类主体及其关系的综合[1]。
2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点
从中共十八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四化”要求,这也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特点的体现。这“四化”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集约化、专业化处在一个分的层级,而组织化、社会化处于一个统的层级,2个层级的着重点各不相同,前者着重农业的生产效率等方面的内容,后者注重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问题。但“四化”有着相同的目标,即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以及实现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继承与发展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另一大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提出,是创新我国农业经营机制的最新理论成果[2]。
3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侧重点
3.1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国家是十分注重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方面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经营的基本制度。党中央将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作为“统”的层次,并强调组织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表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的经营主体。这是我国党中央第1次在文件中将上述几类组织加入到农业经营主体当中。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一起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作用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即由参与社会化服务扩展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因此,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应将加快培育其经营主体、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骨干经营主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使得各类经营主体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并起到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农产品的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环节,要不断强调专业大户、家庭农产这类经营主体商品生产的功能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性作用。此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应向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与生产手段方向的转变,不断提高农业技术含量,加大资本等相关生产要素的投入,着重提高集约化水平。
3.2 稳步发展规模经营
在发展新型农业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主要侧重2个方面的内容。努力实现规模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并始终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走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规模经营道路。从我国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规模发展现状分析来看,主要的方式有农户承包地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像一些高度集约化的、生产要素投入成倍增加的小规模经营,也可将其归属于规模经营这一范畴。所以,发展规模经营一定不能简单的定义为土地大规模的流转,不能走欧美国家规模经营的道路;规模经营的发展必须有原则的进行,其发展过程应是循序渐进的、稳步的,要以当地的城镇化、工业化水平为基础。如果产业的规模不能够支撑就业以及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3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根据相关的中央文件的指示,不断加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分散经营下,统一功能不足的问题。在加强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着重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各类培育组织的比较优势。怎样有效的对社会服务化组织进行有效的培养,党中央的相关文件做出了相应的部署,主要做好“一个衔接,两个覆盖”的落实工作。积极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职能的转变,使其逐步退出经营性领域。经营化社会服务组织的培育将会成为我国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重点培育对象,这也是未来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此外,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相关政策应注重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宽产后服务以及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对于经营主体的培育,应该将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的支持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这方面多做努力。为了切实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水平,还要强化产后服务这一块领域,因为一直以来,产后服务这一块的发展并不理想。但农产品的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以及宣传等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服务模式上,应该开发出深受农民喜欢的、方便的、证明强的以及效益高的服务模式,不断开发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3.4 不断创新组织模式
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化体系的过程中,实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虽然我国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有了各自的利益经营模式,但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相互结盟过程中,农民在利益获取方面处于一定的劣势地位,参与谈话的权利与话语权都不具分量。对于“公司 农户”的合作模式相对比较松散,很多行业出现订单履行率不高的情况,这不仅会给农户的经济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会打击农户经营的积极性。此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制度还有待完善、缺乏民主的管机制,运作管理有很大的随意性,经营收益的分配权往往掌握在少数负责人的手里。因此,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组织模式的创新。进行组织模式的创新,主要把握2个方面: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话语权;不断完善利益联结的关系,加深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的融合[3]。
4 结束语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动我国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措举,党与政府相关部门都给予最大的政策上的支持;还应该加强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对其不断创新,开发出最切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营体制模式,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煜,赫伟.稳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安徽农学通报,2014(20):16-18,21.
[2]符毅.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4(2):77-78,81.
[3]宋洪远,赵海.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经营体制创新[J].团结,2013(1):31-34.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农村经营体制;创新
中图分类号: F30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1064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农业对于国家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发展现代农业,创新农村经营体制以及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我国目前艰巨的任务之一。根据党中央十八大会议的要求指示,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要符合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要求。基于此,本文阐述了新农业经营体系的内涵以及特点,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要点,并对创新农村经营体制进行了相关探索,以期为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1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含义
在我国,新型农村经营体系这一概念第1次出现是在党中央文件中,这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一种新的趋势及发展战略。所谓的新型是与过去的农业传统小规模分散经营特点相对而言的,其实农业经营有着相当丰富的内涵,具体涉及了农产品生产、加工以及销售的所有环节的内容,同时还包括各种生产性服务。总的来说可以看成是农产品产前、产中以及产后各活动的总称。所说的体系,按照词义的内涵解释就是将相关的事物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中所指的体系主要指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各类主体之间的联结机制,也可以理解为各类主体及其关系的综合[1]。
2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特点
从中共十八大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提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四化”要求,这也是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特点的体现。这“四化”是相辅相成的,互相促进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其中,集约化、专业化处在一个分的层级,而组织化、社会化处于一个统的层级,2个层级的着重点各不相同,前者着重农业的生产效率等方面的内容,后者注重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等方面的问题。但“四化”有着相同的目标,即保障农产品的有效供给以及实现农民收入的稳步提高。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继承与发展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另一大特点。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提出,是创新我国农业经营机制的最新理论成果[2]。
3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侧重点
3.1 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历程中可以看出,国家是十分注重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方面的问题。20世纪80年代初,我国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并将其作为我国农村经营的基本制度。党中央将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作为“统”的层次,并强调组织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表明: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的经营主体。这是我国党中央第1次在文件中将上述几类组织加入到农业经营主体当中。当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户一起构成了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其作用功能也发生了一定的转变,即由参与社会化服务扩展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各个环节。因此,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过程中,应将加快培育其经营主体、努力建设一支优秀的骨干经营主队伍作为工作的重点内容,使得各类经营主体的优势得到充分的发挥,并起到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农产品的生产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环节,要不断强调专业大户、家庭农产这类经营主体商品生产的功能作用,同时注重发挥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性作用。此外,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应向采用先进科学技术与生产手段方向的转变,不断提高农业技术含量,加大资本等相关生产要素的投入,着重提高集约化水平。
3.2 稳步发展规模经营
在发展新型农业规模经营的过程中,主要侧重2个方面的内容。努力实现规模经营方式的多样化,并始终坚持中国社会主义的特色,走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规模经营道路。从我国目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规模发展现状分析来看,主要的方式有农户承包地的“互换并地”、社会化服务下的农户横向联合、农户间承包地的流转、土地股份合作、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等。像一些高度集约化的、生产要素投入成倍增加的小规模经营,也可将其归属于规模经营这一范畴。所以,发展规模经营一定不能简单的定义为土地大规模的流转,不能走欧美国家规模经营的道路;规模经营的发展必须有原则的进行,其发展过程应是循序渐进的、稳步的,要以当地的城镇化、工业化水平为基础。如果产业的规模不能够支撑就业以及城市对人口的容纳,就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3.3 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
根据相关的中央文件的指示,不断加强农业的社会化服务,能够有效解决分散经营下,统一功能不足的问题。在加强社会化服务的过程中不仅要着重培育各类社会化服务组织,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各类培育组织的比较优势。怎样有效的对社会服务化组织进行有效的培养,党中央的相关文件做出了相应的部署,主要做好“一个衔接,两个覆盖”的落实工作。积极引导公共服务机构职能的转变,使其逐步退出经营性领域。经营化社会服务组织的培育将会成为我国当前以及今后很长一段时间的重点培育对象,这也是未来社会化服务的主力军。此外,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相关政策应注重社会化服务主体、拓宽产后服务以及创新服务模式等方面。对于经营主体的培育,应该将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的支持范围,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在这方面多做努力。为了切实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水平,还要强化产后服务这一块领域,因为一直以来,产后服务这一块的发展并不理想。但农产品的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以及宣传等仍是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在服务模式上,应该开发出深受农民喜欢的、方便的、证明强的以及效益高的服务模式,不断开发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3.4 不断创新组织模式
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化体系的过程中,实现各类农业经营主体间的协同发展的组织模式是非常重要的内容。目前,虽然我国的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都有了各自的利益经营模式,但其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龙头企业与农户的相互结盟过程中,农民在利益获取方面处于一定的劣势地位,参与谈话的权利与话语权都不具分量。对于“公司 农户”的合作模式相对比较松散,很多行业出现订单履行率不高的情况,这不仅会给农户的经济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而且还会打击农户经营的积极性。此外,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制度还有待完善、缺乏民主的管机制,运作管理有很大的随意性,经营收益的分配权往往掌握在少数负责人的手里。因此,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应加强组织模式的创新。进行组织模式的创新,主要把握2个方面:提高小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其话语权;不断完善利益联结的关系,加深龙头企业与专业合作社的融合[3]。
4 结束语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动我国现代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措举,党与政府相关部门都给予最大的政策上的支持;还应该加强农村经营体制的改革,对其不断创新,开发出最切合我国国情的农村经营体制模式,进而促进我国农业经济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李煜,赫伟.稳步推进农村经营体制创新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安徽农学通报,2014(20):16-18,21.
[2]符毅.培育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J].中共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4(2):77-78,81.
[3]宋洪远,赵海.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经营体制创新[J].团结,2013(1):3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