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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方青、宋尧玺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第6期撰文《论我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的模式与实现路径》认为,公众参与立法,是立法获得正当性、社会公共生活迈向民主化的要求。中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应当采取立法机关理性引导和公众自觉、自愿、自律参与相结合的有序协作模式。这一模式明确了立法机关与公众的各自角色及其权力(权利)配置,可以有效平衡转型中国立法民主与社会秩序之间的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