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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行之后,公民更加希望政府加大信息公开的程度,各种各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也不断地出现。
关键词:诉讼当事人;判决方式;行政诉讼
我国为了更好地的建设服务性政府,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是我国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行,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法制上的一次关键性的革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
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完全的公开,而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一些信息进行公开,很多敏感性的信息或者机密的信息等都是不能够进行公开。具体来说,以下几种信息政府是不能够予以公开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信息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秘密指的是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只能够一定的范围内的特定人员知晓的相关事项。如果国家秘密被泄露,会使得国家的利益蒙受损失,国家的安全遭受威胁。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先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够对设计到国家秘密的相关内容,以及关系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而且着重做出了强调,国家秘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公开的。
(二)设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无权公开的。商业秘密指的是在一般的情况下,不能够为公众所知的,采取一定措施进行保护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只有在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者不公开相关的信息会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进行公开。
(三)危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能够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共安全构成任何形式的威胁。也就是说,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过程中要秉承着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在上文已经阐述三种不能够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形,除此之外,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一些特殊的政府信息也不能够予以公开。比如根据我国的档案管理法,对于档案信息的先关管理规定,一旦相关的政府信息应经归入档案,原则上就是不能够进行公开的。
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和总体思路
很多时候,往往会出现泄露政府信息的案件,这种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但是这种案件涉及内容敏感,需要采取必要的判决方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起诉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公民由于各种原因其起诉的动机并不是理性的,一旦出现较为明显的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又没有能够成立的诉讼理由的,甚至是言语行为国际,并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在立案是应当十分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支出,对于部分和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做出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的判决。
(二)界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地33条第二款做出规定:“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的工作中的相关行为对其合法行为造成侵犯的”,起诉人应当具有相关的资格,也就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高对于原告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被认定为权益侵犯案件,才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地13条规定,我国的公民、企业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生活生产的相关需要,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依据法律固定,申请人个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申请人就具备了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中还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之下,行政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公开,这是行政机构的法律职责。
第三,在申请人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第三方提出这一申请是以侵犯他人隐私或者是商业机密为目的的,那么第三方就可以进行起诉,其具有的资格和普通行政案件的原稿所具有的资格是相同的。
(三)重视化解争议
在诉讼的过程中,起诉人的诉讼要求往往牵扯到其他相关的诉讼请求,从而形成了双重诉讼或者是多重诉讼,一般所涉及的都是与公民生活相关的拆迁和劳动保障等问题。在面对这样的诉讼案件的时候,就应当对诉讼当事人做全面的了解,了解其真正的利益所在,尽量在帮助诉讼当事人解决世界困难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帮助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我国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是一种对于诉讼中的相对人的知情权的一种保障,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具有法定的知情权,是我国的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主要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判决方式以及处理思路和方法几个方面入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诉讼当事人;判决方式;行政诉讼
我国为了更好地的建设服务性政府,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这是我国政府建设的过程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布实行,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说是我国行政法制上的一次关键性的革命,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界定
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完全的公开,而是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一些信息进行公开,很多敏感性的信息或者机密的信息等都是不能够进行公开。具体来说,以下几种信息政府是不能够予以公开的。
(一)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到国家秘密的信息对一个国家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秘密指的是与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密切相关,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的时期内,只能够一定的范围内的特定人员知晓的相关事项。如果国家秘密被泄露,会使得国家的利益蒙受损失,国家的安全遭受威胁。根据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先关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够对设计到国家秘密的相关内容,以及关系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而且着重做出了强调,国家秘密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公开的。
(二)设计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对于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无权公开的。商业秘密指的是在一般的情况下,不能够为公众所知的,采取一定措施进行保护的能够为权利人带来利益的相关的技术信息。只有在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或者不公开相关的信息会严重损害到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商业秘密或者是个人隐私进行公开。
(三)危及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信息公开的过程中,不能够对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以及公共安全构成任何形式的威胁。也就是说,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过程中要秉承着保障公共利益的原则。
(四)其他不予公开的情形
在上文已经阐述三种不能够进行信息公开的情形,除此之外,根据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一些特殊的政府信息也不能够予以公开。比如根据我国的档案管理法,对于档案信息的先关管理规定,一旦相关的政府信息应经归入档案,原则上就是不能够进行公开的。
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的判决方式和总体思路
很多时候,往往会出现泄露政府信息的案件,这种案件属于行政案件。但是这种案件涉及内容敏感,需要采取必要的判决方式,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对起诉进行严格的审查
在社会实践的过程中发现,一些公民由于各种原因其起诉的动机并不是理性的,一旦出现较为明显的滥用上诉权的行为,又没有能够成立的诉讼理由的,甚至是言语行为国际,并不配合法院工作的,在立案是应当十分谨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支出,对于部分和受理条件的起诉,法院应当做出不予受理或者是驳回起诉的判决。
(二)界定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地33条第二款做出规定:“认为政府在信息公开的工作中的相关行为对其合法行为造成侵犯的”,起诉人应当具有相关的资格,也就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高对于原告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够被认定为权益侵犯案件,才具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地13条规定,我国的公民、企业的法人或者是其他的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生活生产的相关需要,向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依据法律固定,申请人个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那么申请人就具备了诉讼的原告资格。
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之中还做出了规定,在一定的情形之下,行政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信息公开,这是行政机构的法律职责。
第三,在申请人申请获得政府信息的过程中,一旦出现第三方提出这一申请是以侵犯他人隐私或者是商业机密为目的的,那么第三方就可以进行起诉,其具有的资格和普通行政案件的原稿所具有的资格是相同的。
(三)重视化解争议
在诉讼的过程中,起诉人的诉讼要求往往牵扯到其他相关的诉讼请求,从而形成了双重诉讼或者是多重诉讼,一般所涉及的都是与公民生活相关的拆迁和劳动保障等问题。在面对这样的诉讼案件的时候,就应当对诉讼当事人做全面的了解,了解其真正的利益所在,尽量在帮助诉讼当事人解决世界困难的前提下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意识的教育,帮助他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总结
我国贯彻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是一种对于诉讼中的相对人的知情权的一种保障,我国的宪法规定公民具有法定的知情权,是我国的公民表达自由的一项重要权利。本文主要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判决方式以及处理思路和方法几个方面入手,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行政诉讼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