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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党的十九大对我国的社会主要矛盾形成了新的概括,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其中,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是“不平衡”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政府着眼于公平视角,在解决收入“不平衡”中,可以首选的政策工具是个人所得税。然而,受税制模式的影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因此,当前任务是加快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在改革中,费用扣除是一个关键要素。在具体设计中应提高生计费用扣除和增加特别费用扣除,尤其是在特别费用扣除中要有步骤的展开,且需要征管手段做出调整来配合。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费用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是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工具
1.收入分配差距是新的社会矛盾中“不平衡”的突出表现
党的十九大是我国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的重要历史节点。在十九大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这一新概括,客观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反映了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我们所面临的时代命题,同时也给全国人民明确了新的奋斗目标和任务。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不仅包括更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也包括人民能够更加公平的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收入分配存在較大差距是新的社会矛盾中“不平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一直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十九大报告就收入分配领域提出了“更合理、更有序”的新要求,这也是我国消除发展不平衡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因此,现阶段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在缩小收入分配方面见成效,已经成为政府履职能力的重要体现。
2.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新的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在政府宏观调控领域中,税收手段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被视为是调整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首先,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就是实际上的税负承担者,因此能够通过征税把社会公平的理念落实到收入分配中;其次,个人所得税通过特殊的税制要素设计,可以实现政策上的保低抑高。比如,采用费用扣除的设计,保证了征税不会降低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尤其是保障了低收入阶层不会因纳税而削减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同时,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累进税率,也是为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而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免税,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再次,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有着明显的收入功能,能够把筹集来的税收收入注入到财政资金中,运用到平衡不同阶层的福利中,从而强化了政府在社会再分配中的引导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进行过渡的必要性
1.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紧迫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465,比2015年上升了0.003 2。同时,不同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在持续。比如青海、云南等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比在3以上,这意味着农村居民的收入还不足城市居民收入的1/3。因此,在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缩小收入分配亟待解决。
从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问题重重,所发挥的作用也并不尽如人意。有数据显示,历年来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的调节力度3尽管在上升,但均不到1%,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数据的平均水平普遍达到了10%以上,这说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还很微弱。如果想依靠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就必须改革或移除税制中制约功能发挥的内容。
2.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优选择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找到一种适合现实国情和发展需要的课税模式,既是改革的起点,又是关系改革成败的核心。
在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中,存在分类制、综合制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且三种形式各具特点。分税制是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主要是实行源泉扣缴便于控制税源。综合制是发达国家广为使用的课税模式,对综合所得课税能够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而混合模式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模式,它兼具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双重优点,可以说是一定程度上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结合。
在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优选择。一方面,混合模式尽管仍带有分类制的特征,但它是向混合制迈出的坚实一步,实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在性质上的转变;另一方面,混合模式相当于一种渐进式的改革,能够给征纳双方都留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因此改革的预期阻力较小。
三、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紧扣费用扣除这一关键要素
沿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这一主线,主流的观点是把一部分所得继续维持分项征收,仍按照现行税制实行代扣代缴,完成源泉扣税,而对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等进行综合。实行综合所得的部分,会设计新的纳税单位、费用扣除、税率以及征管要求,这是体现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在各种税制要素设计中,费用扣除是一个关键因素,而且也是最能体现政府调节意图的主要内容。
1.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生计费用扣除是为了保证纳税人及其家庭获得必要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其中不仅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需要,还包括更高层次的娱乐等精神文化需要和保健、生活服务等自身发展性需要。在具体标准上,可以参照政府文件中关于小康生活的收入水平来划定。也就是说,在即将进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超出小康生活水平的收入才能被认为是有负税能力的收入。
现阶段,关于小康社会生活标准的描述是相对稳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生计费用的划定是单一的或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时间角度看,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名义收入不变时实际收入的变化也会带来福利的改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引入CPI指数对生计费用进行调整,尤其是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中低收入群体福利的侵蚀;二是从空间角度看,不同地区维持同样档次生活水平的花费是有差异的,但是限于征管条件又不能在每个地区设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划定出大的板块,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关系作为调整系数,平衡不同地区间生计费用扣除的差异。 2.增加特别费用扣除项目
缺乏特别费用扣除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最受诟病的内容之一。因此,未来要把增加特别费用扣除作为改革的重点来推进,而考虑到征管成本,扣除项目应有步骤的安排。
短期内,可以把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纳入扣除。其中,教育费用可以包括学龄前、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公立教育机构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则应当包括纳税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支付以外的部分。首先选择这两项费用,主要是有相關机构可以出具单据,便于凭票扣除,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
中长期范围内,还应当把赡养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纳入扣除。赡养费用据实扣除的难度较大,可以借用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扣除依据,当然对那些有收入来源的老人进行赡养的,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还要有比例的减除。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的扣除主要是对纳税人及家庭的首套自住用房的保障,这对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很有必要。
特别费用扣除的增加将对税务机关提出新的挑战,包括纳税识别编码制度、与纳税信息涉及的部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是当前征管手段急需要配套推进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韦素华. “互联网+”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路径探析[J]. 经贸实践, 2017(1): 36-37.
[2]吴旭东, 孙哲.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 财政与税收, 2012(1): 82-88.
[3]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课题组, 高培勇, 杨志强, 等.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J]. 税务研究, 2017(2): 38-44.
[4]谷成. 从理论研究到制度优化:现实约束下的中国工人所得税改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4(1): 16-23.
注 释:
1.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7年10月: 11.
2.数据来源: http://money.163.com/17/0707/01/ CON229DB002580S6.html.
3. 调节力度=(税前基尼系数—税后基尼系数)/税前基尼系数.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费用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是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的有效工具
1.收入分配差距是新的社会矛盾中“不平衡”的突出表现
党的十九大是我国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的重要历史节点。在十九大开幕式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1这一新概括,客观反映了我国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变化,反映了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我们所面临的时代命题,同时也给全国人民明确了新的奋斗目标和任务。新时代人民的美好生活,不仅包括更高水平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也包括人民能够更加公平的享受社会发展成果。
收入分配存在較大差距是新的社会矛盾中“不平衡”的一个重要方面,也一直制约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十九大报告就收入分配领域提出了“更合理、更有序”的新要求,这也是我国消除发展不平衡和实现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因此,现阶段采取有效措施,着力在缩小收入分配方面见成效,已经成为政府履职能力的重要体现。
2.个人所得税在解决新的社会矛盾中的积极作用
在政府宏观调控领域中,税收手段尤其是个人所得税,被视为是调整居民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首先,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就是实际上的税负承担者,因此能够通过征税把社会公平的理念落实到收入分配中;其次,个人所得税通过特殊的税制要素设计,可以实现政策上的保低抑高。比如,采用费用扣除的设计,保证了征税不会降低纳税人的基本生活水平,尤其是保障了低收入阶层不会因纳税而削减其必要的生活费用。同时,个人所得税大多采用累进税率,也是为了对高收入者多征税,而对低收入者少征税或免税,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再次,个人所得税作为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税种,有着明显的收入功能,能够把筹集来的税收收入注入到财政资金中,运用到平衡不同阶层的福利中,从而强化了政府在社会再分配中的引导作用。
二、个人所得税改革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进行过渡的必要性
1.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紧迫性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基尼系数为0.465,比2015年上升了0.003 2。同时,不同地区之间、农村与城市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还在持续。比如青海、云南等欠发达地区城乡居民收入比在3以上,这意味着农村居民的收入还不足城市居民收入的1/3。因此,在实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中,缩小收入分配亟待解决。
从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运行过程中问题重重,所发挥的作用也并不尽如人意。有数据显示,历年来个人所得税对基尼系数的调节力度3尽管在上升,但均不到1%,而在发达国家这一数据的平均水平普遍达到了10%以上,这说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还很微弱。如果想依靠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差距,就必须改革或移除税制中制约功能发挥的内容。
2.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优选择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找到一种适合现实国情和发展需要的课税模式,既是改革的起点,又是关系改革成败的核心。
在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中,存在分类制、综合制和混合模式三种形式,且三种形式各具特点。分税制是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主要是实行源泉扣缴便于控制税源。综合制是发达国家广为使用的课税模式,对综合所得课税能够更好的体现税收公平。而混合模式被认为是一种过渡模式,它兼具了分类制与综合制的双重优点,可以说是一定程度上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结合。
在推进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中,采取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是现阶段的最优选择。一方面,混合模式尽管仍带有分类制的特征,但它是向混合制迈出的坚实一步,实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在性质上的转变;另一方面,混合模式相当于一种渐进式的改革,能够给征纳双方都留有一定的调整空间,因此改革的预期阻力较小。
三、当前个人所得税改革要紧扣费用扣除这一关键要素
沿着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这一主线,主流的观点是把一部分所得继续维持分项征收,仍按照现行税制实行代扣代缴,完成源泉扣税,而对来源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等进行综合。实行综合所得的部分,会设计新的纳税单位、费用扣除、税率以及征管要求,这是体现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实质性内容。在各种税制要素设计中,费用扣除是一个关键因素,而且也是最能体现政府调节意图的主要内容。
1.提高生计费用扣除标准
生计费用扣除是为了保证纳税人及其家庭获得必要的基本生活需要,这其中不仅包括衣食住行等基本物质需要,还包括更高层次的娱乐等精神文化需要和保健、生活服务等自身发展性需要。在具体标准上,可以参照政府文件中关于小康生活的收入水平来划定。也就是说,在即将进入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后,超出小康生活水平的收入才能被认为是有负税能力的收入。
现阶段,关于小康社会生活标准的描述是相对稳定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生计费用的划定是单一的或一成不变的。它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从时间角度看,由于存在通货膨胀,名义收入不变时实际收入的变化也会带来福利的改变。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引入CPI指数对生计费用进行调整,尤其是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中低收入群体福利的侵蚀;二是从空间角度看,不同地区维持同样档次生活水平的花费是有差异的,但是限于征管条件又不能在每个地区设定一个费用扣除标准。因此,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划定出大的板块,以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关系作为调整系数,平衡不同地区间生计费用扣除的差异。 2.增加特别费用扣除项目
缺乏特别费用扣除是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中最受诟病的内容之一。因此,未来要把增加特别费用扣除作为改革的重点来推进,而考虑到征管成本,扣除项目应有步骤的安排。
短期内,可以把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纳入扣除。其中,教育费用可以包括学龄前、普通高中、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公立教育机构的费用支出。医疗费用则应当包括纳税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的重大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支付以外的部分。首先选择这两项费用,主要是有相關机构可以出具单据,便于凭票扣除,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
中长期范围内,还应当把赡养费用和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纳入扣除。赡养费用据实扣除的难度较大,可以借用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为扣除依据,当然对那些有收入来源的老人进行赡养的,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还要有比例的减除。住房贷款利息费用的扣除主要是对纳税人及家庭的首套自住用房的保障,这对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很有必要。
特别费用扣除的增加将对税务机关提出新的挑战,包括纳税识别编码制度、与纳税信息涉及的部门实现信息的互联互通,是当前征管手段急需要配套推进的改革。
参考文献:
[1]韦素华. “互联网+”个人所得税征管改革路径探析[J]. 经贸实践, 2017(1): 36-37.
[2]吴旭东, 孙哲. 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再思考[J]. 财政与税收, 2012(1): 82-88.
[3]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课题组, 高培勇, 杨志强, 等. 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征管条件研究[J]. 税务研究, 2017(2): 38-44.
[4]谷成. 从理论研究到制度优化:现实约束下的中国工人所得税改革[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2014(1): 16-23.
注 释:
1.习近平. 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 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7年10月: 11.
2.数据来源: http://money.163.com/17/0707/01/ CON229DB002580S6.html.
3. 调节力度=(税前基尼系数—税后基尼系数)/税前基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