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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省財政厅、省公安厅等十部门相继联合出台《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使用及追偿管理细则(试行)》,标志着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从致害方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及时获得抢救资金和适当补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开设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等日常运营工作。
(消息来源:《黑龙江日报》;如欲了解详情,请进入本刊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栏输入关键词“事故救助”即可)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在不能从致害方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社会救助,及时获得抢救资金和适当补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人保财险黑龙江省分公司作为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的垫付、追偿,开设黑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特设专户等日常运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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