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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根本违约的评判标准进行比较研究,今天结果主义已经取代条款主义成为主流的判定标准,德国式的具体判定标准更为科学.在结果主义内部,可以分为"单纯结果主义"和"与可预见性标准结合的结果主义",本文认为可预见性标准的要求是不尽合理的,在考虑根本违约免责条款效力的问题时,应考虑不同性质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并对我国的立法进行简单评价,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