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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牌加工法律适用涉及诸多商标法基础理论问题。在"无锡艾弗公司诉香港鳄鱼恤公司"案中,法院从商标地域性、侵权过错及是否具有混淆情形等角度,确认原告不侵权。但是,这些理由都无法成立。根据修改前的《商标法》及其司法解释,混淆可能性并不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后,混淆可能性正式写入该法,但其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并无实质改变。定牌加工主体应当谨慎审查其定牌加工所使用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