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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满周岁后,我便把儿子送回老家,交给公婆带养,自己和丈夫则在外打工挣钱。知道公婆辛苦,为了表示孝心,我主动提出,除了按月给孩子寄付生活费以外,我与丈夫每年春节都带回1万元交给老人。从2006年到2010年,我们夫妇一共上交5万元。2011年7月,公婆拿出一辈子的积蓄买了一套小两居,买房款中包括了我们给的5万元。现在丈夫要跟我离婚,我不愿意那5万元打了水漂。请问,公婆拿我们的钱在老家买的新房,离婚时能分吗?
你与丈夫每年春节交1万元给老人,这5年的5万元能不能要回,取决于双方形成的是赠与合同,还是保管合同。是赠与的话,钱就是老人的,老人用来干了什么,与你们无关;是保管的话,钱依然是你们的,不管老人用来干了什么,都应当返还。从来信内容看,这1年1万元表示的是孝心,既然是表孝心,那就应当认定为赠与。要老人保管,那只是徒增老人的负担,与孝心无关,也应当不是你们的本意。
5万元成为了老人的财产,老人用这5万元加上他们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小两居,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老人的名字,那么房产与你和丈夫无关,你要求把这5万元从房产中析出来分割,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和丈夫的名字,或者你和丈夫以房产共有人的身份出现,则是老人对你们的赠与,你和丈夫将取得房产的全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这房产也将全部或者部分地成为你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前夫还得承担孩子的重病治疗费吗?
2003年春节过后,我与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刚满5岁的女儿随我生活,罗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6万元。此后女儿上小学、升初中,罗某都再没管过。2011年7月,女儿不慎从一楼摔下受了重伤,为了治疗,我花光了自己的积蓄,也花光了罗某一次性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为了女儿,我找到罗某,要求他再拿出一笔钱来给女儿治病。罗某有钱,谁知他坚决不给,一口咬定该他拿的钱他已经拿了。请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前夫还得承担孩子的重病治疗费吗?
抚养协议有“保质期”,只是这保质期并不是一个固定期限,而是指情势变更之时,父母应当应子女的要求增加抚养费用。你和罗某离婚时,双方协商并由罗某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这只能保证女儿正常情况下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女儿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就是可以向罗某也可以向你,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合理要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女儿受伤,需要巨额治疗费用,属于特殊情况,因为此种情况的发生,离婚时签订的抚养协议就过了“保质期”。女儿的治疗费用,父母都有义务负担,现在,你一个人承担了,而且你已经无力承担了,罗某此时接手,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如果罗某坚决不给,就只能法庭上见,你女儿是原告,罗某是被告,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帮助女儿打这场抚养费官司。
遭遇惊吓跌倒流产,能不能索讨赔偿金?
前不久,我用两轮摩托车搭载着怀孕的妻子去县医院做孕期检查,返回途中直行通过一十字路口时,差点儿与一抢行左转小轿车相撞。我因紧急避让猛向右拐而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侥幸人未受伤,便相互留下对方车号各自回家。原以为就没事了,不想妻子回家不大一会儿即出现腹痛且有下红症状,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又打针又吃药地折腾了好几天,到底也没保住胎儿。我找到那小车的车主,要求他承担一定责任,他以车子未碰到我妻子为由相拒。请问,遭遇惊吓跌倒流产,能不能索讨胎儿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尚不享有民事权利,而且不出生便不存在死亡,自然无所谓死亡赔偿金。
不过,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满足,小车车主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用两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行驶过程中,因小车车主违规抢道而引发险情,你紧急避让而连人带车摔倒,虽然避免了两车相撞的损害后果,却导致了妻子因跌倒流产的损害后果。你妻子跌倒流产,是因紧急避险导致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违规抢道的小车车主承担。至于小车车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你妻子就医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其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胎儿流产,对于父母来说,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沉重,精神损害不言而喻,责任人给予精神抚慰理所当然。(责编/ 诗坤shikun01@163.com)
你与丈夫每年春节交1万元给老人,这5年的5万元能不能要回,取决于双方形成的是赠与合同,还是保管合同。是赠与的话,钱就是老人的,老人用来干了什么,与你们无关;是保管的话,钱依然是你们的,不管老人用来干了什么,都应当返还。从来信内容看,这1年1万元表示的是孝心,既然是表孝心,那就应当认定为赠与。要老人保管,那只是徒增老人的负担,与孝心无关,也应当不是你们的本意。
5万元成为了老人的财产,老人用这5万元加上他们的积蓄购买了一套小两居,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老人的名字,那么房产与你和丈夫无关,你要求把这5万元从房产中析出来分割,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你和丈夫的名字,或者你和丈夫以房产共有人的身份出现,则是老人对你们的赠与,你和丈夫将取得房产的全部产权或者部分产权,这房产也将全部或者部分地成为你和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前夫还得承担孩子的重病治疗费吗?
2003年春节过后,我与罗某办理了离婚手续,刚满5岁的女儿随我生活,罗某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6万元。此后女儿上小学、升初中,罗某都再没管过。2011年7月,女儿不慎从一楼摔下受了重伤,为了治疗,我花光了自己的积蓄,也花光了罗某一次性支付给女儿的抚养费。为了女儿,我找到罗某,要求他再拿出一笔钱来给女儿治病。罗某有钱,谁知他坚决不给,一口咬定该他拿的钱他已经拿了。请问,一次性付清抚养费的前夫还得承担孩子的重病治疗费吗?
抚养协议有“保质期”,只是这保质期并不是一个固定期限,而是指情势变更之时,父母应当应子女的要求增加抚养费用。你和罗某离婚时,双方协商并由罗某一次性支付了女儿的抚养费,这只能保证女儿正常情况下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女儿可以向父母任何一方,就是可以向罗某也可以向你,提出增加抚养费用的合理要求。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①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②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③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女儿受伤,需要巨额治疗费用,属于特殊情况,因为此种情况的发生,离婚时签订的抚养协议就过了“保质期”。女儿的治疗费用,父母都有义务负担,现在,你一个人承担了,而且你已经无力承担了,罗某此时接手,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如果罗某坚决不给,就只能法庭上见,你女儿是原告,罗某是被告,你作为女儿的法定代理人,帮助女儿打这场抚养费官司。
遭遇惊吓跌倒流产,能不能索讨赔偿金?
前不久,我用两轮摩托车搭载着怀孕的妻子去县医院做孕期检查,返回途中直行通过一十字路口时,差点儿与一抢行左转小轿车相撞。我因紧急避让猛向右拐而连人带车摔倒在路边,侥幸人未受伤,便相互留下对方车号各自回家。原以为就没事了,不想妻子回家不大一会儿即出现腹痛且有下红症状,经医生诊断为“先兆流产”,又打针又吃药地折腾了好几天,到底也没保住胎儿。我找到那小车的车主,要求他承担一定责任,他以车子未碰到我妻子为由相拒。请问,遭遇惊吓跌倒流产,能不能索讨胎儿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死亡赔偿金有一个前提,就是公民死亡,而公民死亡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公民出生。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胎儿尚未出生,尚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尚不享有民事权利,而且不出生便不存在死亡,自然无所谓死亡赔偿金。
不过,虽然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无法满足,小车车主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你用两轮摩托车搭载妻子行驶过程中,因小车车主违规抢道而引发险情,你紧急避让而连人带车摔倒,虽然避免了两车相撞的损害后果,却导致了妻子因跌倒流产的损害后果。你妻子跌倒流产,是因紧急避险导致的,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也就是违规抢道的小车车主承担。至于小车车主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你妻子就医流产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差旅交通费等费用;其二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胎儿流产,对于父母来说,精神上的打击肯定沉重,精神损害不言而喻,责任人给予精神抚慰理所当然。(责编/ 诗坤shikun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