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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的救济包括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公力救济包括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包括民事司法救济、刑事司法救济和行政诉讼救济;行政救济主要指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救济。私力救济主要指劳动权的自卫制度、自助制度、协商制度以及调解制度等。我国的劳动权的公力救济存在救济不及时、力度太小、成本太高等问题,需要进一步从立法、执法和司法角度加以完善。另外,我国的劳动立法尚未规定劳动权的私力救济制度,其适用范围和方式还需要法律加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