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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上的缺陷,各种因征收所引发的纠纷在我国征收实践中不断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出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规制城市房屋征收活动。新条例的出台解决了城市房屋征收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说新条例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内涵,设立了合理的征收程序以及确定了对被征收人公平补偿的原则等,这些规则的确立对保障之后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顺利进行,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然而不可否认,新条例出台后在城市房屋征收领域尚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本文通过五部分来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城市房屋征收基本问题界定。本部分主要论述了城市房屋征收的含义、征收与拆迁的关系以及征收与补偿的关系,目的是为了厘清征收中的几个概念。所谓城市房屋征收,指的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私人房屋的所有权,并给予被征收人以公平补偿的行政行为。从目前征收实践来看,国家征收城市房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收回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征收后将会涉及房屋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