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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集体协商制度不仅为劳资双方构建了一个协商谈判、沟通交流、解决劳资问题和纠纷的平台,而且能够提前预防劳动争议、集体行动甚至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对劳动关系的动荡起到风险控制作用。文章对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进行了分析思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工会
引言
当下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已经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主转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随着市场化的逐步加深、产业升级和结构性调整,劳资双方定位和权益的区分日益明显,企业在组织方式、用工方式和分配方式日趋呈现多样化,是劳动争议、动荡的频发期,就更需要关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1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
1.1集体协商信息数据发掘不充分
一方面,企业内部信息数据利用不够充分,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并没有能够对普通一线员工的离职行为起到绝对意义上的控制作用和利益维护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外部信息数据利用率不高。企业在薪酬福利制度方面、加班制度和培训制度方面均落后于标杆企业,这不仅直接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在薪酬分配方面使企业不具有外部竞争性,员工离职率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1.2工会扮演“上传下达”的角色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工会对员工方而言,主要负责收集职工诉求与意愿,并向上传达;对企业方而言,主要是将上级决定向下传递给企业职工。即企业工会是员工方与企业方传递诉求与决定的媒介,“上传下达”是企业工会主要职责。但事实上企业工会角色作用的发挥不充分,企业、工会、人力资源部三方在沟通和达成共识方面不到位,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协商过程和签订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1.3集体协商员工满意度不高
一方面,较高的离职率说明企业就集体合同达成的各项内容与条款并没能够充分做到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不能让职工满意,从而弱化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在执行与落实过程中,缺乏相应完善的监督反馈机制,致使员工的诉求或不满不能通过规范、有效的程序向上传达。没有完善的申诉路径与机制,使得员工不能够充分地参与到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其自身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
2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措施
2.1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放权,但并不就意味着政府不能对劳动关系施加干预或者在干脆在劳动关系中不作为,而应当由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劳资矛盾转向依靠法律、经济手段来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做一个积极作为的和谐劳资关系的推动者和协调者,积极承担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推动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强化其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工资协商的制度环境。
第一,政府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通过将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区域标准,转变为区域内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大人工成本、物价水平等信息的公开力度,畅通政府与工会之间信息的传递渠道。
第二,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重点对劳资双方协商代表的资格、协议条款内容如工资的涨幅、奖金、津贴、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以及签订程序进行审查,规定协议中必须要包含工资涨幅、奖金、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等关键性条款,防止集体合同成为摆设。对严重背离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理。
最后,加大普法宣传和社会服务工作。发动一些社会组织如团委、高校法学院的社团、律师事务所走进企业,走上街头,通过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使劳资双方都对劳动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认识到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集体协商的工作能够被双方所接受。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履约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红黄牌制度或者黑名单制度,同时开展争创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出台具体的奖励措施,激励企业诚信履约,规范劳动关系。
2.2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需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立法工作。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应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可在现行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起草并由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集体合同法》。为了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增加刚性内容,提高违约成本,还应当明确规定拒绝集体协商以及违背集体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便于执法和司法的行政处罚措施或民事责任。
第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针对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敢谈”“不会谈”等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及时向立法部门提交立法提案,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2.3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提高工会地位,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是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关键。
第一,要确立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由资方任命或行政领导兼职工会主席的传统做法,通过上级外派、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社会招聘等方式,去行政化和经济依附,实现工会主席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强基层工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话语权。
第二,建立和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力加强行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和集体协商指导,提高业务水平。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工会充分行使集体协商权,免去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可以放心大胆的行使其代表权,同时还有助于缩小同行业之间劳动者收入过分的悬殊。
第三,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针对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一些工会干部“不敢谈”“不会谈”,继续通过从社会各界劳动关系领域聘请专家、高校教师、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结合企业实际,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更加合理和公平。
2.4激发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在动力
企业经营者要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实现更合理分享的途径,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加企业成本,但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不能被企业剥夺。要想大幅度减轻由此产生的成本压力,企业管理者就必须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上做文章。重视厂务公开与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能够使员工清楚明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缓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作为厂务公开的载体和形式,职代会是职工行使话语权和民主参与管理的平台,可以实现职工适度参与企业决策,增进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提升员工对企业的集体认同感和工作积极性。但是,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目前仅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公有制企业中较为常见。应该扩大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在非公企业中的覆盖面,同时提高厂务公开的透明度,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为了避免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处于被动地位,企业可以主动釆取能够实现职工收入与企业利润同向浮动的机制。职工持股就是这样一种机制。有研究表明,职工持股后,其收益权、知情权、主人翁意识和心理所有权都会明显提高,使得职工更加关心企业,从而提高工作业绩,以此来增加企业效益。
结束语
只有维护好职工权益特别是工资分配权益,才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可靠的保证,这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提高企业集体协商质量,必须加强职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文魁,谭浩.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湖南社会科学.2006(01)
[2]周春华,单宝龙.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困境及其原因探析[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3]金星彤,张陶钧.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21)
【摘 要】集体协商制度不仅为劳资双方构建了一个协商谈判、沟通交流、解决劳资问题和纠纷的平台,而且能够提前预防劳动争议、集体行动甚至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对劳动关系的动荡起到风险控制作用。文章对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进行了分析思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工会
引言
当下我国劳动关系的调整已经从个别劳动关系调整为主转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调整。随着市场化的逐步加深、产业升级和结构性调整,劳资双方定位和权益的区分日益明显,企业在组织方式、用工方式和分配方式日趋呈现多样化,是劳动争议、动荡的频发期,就更需要关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健全与完善。
1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问题
1.1集体协商信息数据发掘不充分
一方面,企业内部信息数据利用不够充分,企业集体协商制度并没有能够对普通一线员工的离职行为起到绝对意义上的控制作用和利益维护作用。另一方面,企业外部信息数据利用率不高。企业在薪酬福利制度方面、加班制度和培训制度方面均落后于标杆企业,这不仅直接影响员工的切身利益;也在薪酬分配方面使企业不具有外部竞争性,员工离职率增加,从而影响企业的长期发展。
1.2工会扮演“上传下达”的角色
在集体协商过程中,企业工会对员工方而言,主要负责收集职工诉求与意愿,并向上传达;对企业方而言,主要是将上级决定向下传递给企业职工。即企业工会是员工方与企业方传递诉求与决定的媒介,“上传下达”是企业工会主要职责。但事实上企业工会角色作用的发挥不充分,企业、工会、人力资源部三方在沟通和达成共识方面不到位,协商程序不够规范,协商过程和签订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1.3集体协商员工满意度不高
一方面,较高的离职率说明企业就集体合同达成的各项内容与条款并没能够充分做到维护企业职工的利益,不能让职工满意,从而弱化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另一方面,集体合同在执行与落实过程中,缺乏相应完善的监督反馈机制,致使员工的诉求或不满不能通过规范、有效的程序向上传达。没有完善的申诉路径与机制,使得员工不能够充分地参与到企业的民主化管理,其自身利益也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
2国有企业推行集体协商制度的措施
2.1强化政府的主导作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放权,但并不就意味着政府不能对劳动关系施加干预或者在干脆在劳动关系中不作为,而应当由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劳资矛盾转向依靠法律、经济手段来规范劳资双方的行为,做一个积极作为的和谐劳资关系的推动者和协调者,积极承担纠正市场偏差、维护社会公正的职能,推动劳资关系和谐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过程中,应当强化其主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工资协商的制度环境。
第一,政府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过程中,通过将最低工资标准由目前的区域标准,转变为区域内不同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加大人工成本、物价水平等信息的公开力度,畅通政府与工会之间信息的传递渠道。
第二,加强对集体合同的审查。重点对劳资双方协商代表的资格、协议条款内容如工资的涨幅、奖金、津贴、计件单价、劳动定额标准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等内容以及签订程序进行审查,规定协议中必须要包含工资涨幅、奖金、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社保等关键性条款,防止集体合同成为摆设。对严重背离企业工资指导线的行为必须予以处理。
最后,加大普法宣传和社会服务工作。发动一些社会组织如团委、高校法学院的社团、律师事务所走进企业,走上街头,通过发放普法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等方式,使劳资双方都对劳动法律法规有所了解,认识到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集体协商的工作能够被双方所接受。还可以通过建立诚信履约制度,建立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红黄牌制度或者黑名单制度,同时开展争创和谐劳动关系活动,出台具体的奖励措施,激励企业诚信履约,规范劳动关系。
2.2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需建立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为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法治保障。
第一,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立法工作。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法律应尽快提上立法日程,可在现行的工会法、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起草并由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集体合同法》。为了使法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增加刚性内容,提高违约成本,还应当明确规定拒绝集体协商以及违背集体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便于执法和司法的行政处罚措施或民事责任。
第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针对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敢谈”“不会谈”等突出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及时向立法部门提交立法提案,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治保障。
2.3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工会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提高工会地位,增强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是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关键。
第一,要确立工会组织作为职工利益的“代表者”的法律地位,改变由资方任命或行政领导兼职工会主席的传统做法,通过上级外派、基层工会主席直选、社会招聘等方式,去行政化和经济依附,实现工会主席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加强基层工会独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话语权。
第二,建立和推进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大力加强行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和集体协商指导,提高业务水平。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有利于工会充分行使集体协商权,免去工会干部的后顾之忧,可以放心大胆的行使其代表权,同时还有助于缩小同行业之间劳动者收入过分的悬殊。
第三,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制度。针对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一些工会干部“不敢谈”“不会谈”,继续通过从社会各界劳动关系领域聘请专家、高校教师、律师、企业管理工作者等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从法律和政策的角度,结合企业实际,使工资集体协商的全过程更加合理和公平。
2.4激发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在动力
企业经营者要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实现更合理分享的途径,最直接的后果是增加企业成本,但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权利,不能被企业剥夺。要想大幅度减轻由此产生的成本压力,企业管理者就必须在提高员工的积极性上做文章。重视厂务公开与职代会制度。厂务公开能够使员工清楚明白地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缓解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作为厂务公开的载体和形式,职代会是职工行使话语权和民主参与管理的平台,可以实现职工适度参与企业决策,增进劳资双方的沟通交流,提升员工对企业的集体认同感和工作积极性。但是,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目前仅在集体所有制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等公有制企业中较为常见。应该扩大厂务公开和职代会制度在非公企业中的覆盖面,同时提高厂务公开的透明度,推行职工持股计划。为了避免在工资集体协商中处于被动地位,企业可以主动釆取能够实现职工收入与企业利润同向浮动的机制。职工持股就是这样一种机制。有研究表明,职工持股后,其收益权、知情权、主人翁意识和心理所有权都会明显提高,使得职工更加关心企业,从而提高工作业绩,以此来增加企业效益。
结束语
只有维护好职工权益特别是工资分配权益,才能发挥好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企业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发展有可靠的保证,这也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进一步推动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提高企业集体协商质量,必须加强职代会制度的规范化建设。
参考文献:
[1]文魁,谭浩.我国集体协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湖南社会科学.2006(01)
[2]周春华,单宝龙.我国集体协商制度推进困境及其原因探析[J].东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3]金星彤,张陶钧.集体协商制度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