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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1日,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正式揭牌成立;1月28日,韩国宪法法院确认设立调查处符合宪法。这是韩国职务犯罪侦诉制度的重要改革,更是近年来韩国检察制度重大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成立,标志着韩国检察改革已从立法阶段转入实施阶段,也象征着韩国检察权刑事司法轴心时代的终结。
在以往大家的印象中,韩国检察官不仅有着影视剧中超高的存在感和饭圈女孩心目中高大帅气的形象,更是拥有着令中国同行们“羡慕不已”的宽泛权力。事实上,在本轮检察改革之前,韩国检察可以称得上是“地表最强检察权”,其职权领域之广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非常罕见的。具体而言,改革之前韩国检察在刑事司法领域享有以下权力:
全部刑事案件的自行侦查权。韩国检察机关享有各类刑事案件的自行侦查权,既包括普通犯罪侦查权,也包括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侦查权。众所周知的韩国前总统朴槿惠案、李明博案就是由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特别调查本部立案侦查的。
警察侦查活动指挥权。修正前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司法警察实施的所有侦查活动均应接受并服从检察官指挥;侦查终结后,司法警察应毫无延迟地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这种检警关系就是检察指挥侦查的“检警一体化”模式。
独占撤案权。司法警察经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无权自行撤案,而是必须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撤案判断权。
独占公诉权。对于所有的刑事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其有权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即检察机关享有起诉权、不起诉权和出庭公诉权。
检察官讯问笔录拥有独立证据能力。韩国司法警察制作的讯问笔录不具有独立的证据能力,只有经犯罪嫌疑人认可,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是改革前检察官制作的讯问笔录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据能力,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只要检察官能够证明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韩国自1954年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上述检察体制,并沿袭完善至今。在一代代检察人的努力下,韩国检察秉公依法办理了一大批著名案件,这也是韩国检察享有极高声誉和地位的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检察权过分膨胀并在事实上广泛地介入政治权力斗争,韩国检察也承受了巨大争议。有不少声音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韩国检察官已经沦为了政治斗争的工具。加之检察官腐败案件屡屡发生,时至今日,改革检察权已经成为韩国的社会共识。
韩国现任总统文在寅力主推行以限制检察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并取得历史性成果。2019年12月30日,韩国国会通过《关于设立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法案》,实施韩国版“监察改革”。2020年1月13日,韩国国会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检察厅法修正案》,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权作出重大调整。今年1月21日,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正式揭牌成立。本轮韩国检察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剥离普通犯罪侦查权和高层公职人员犯罪侦查权。根据韩国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警察享有对普通犯罪的侦查权,可以自主开展侦查而不受检察机关领导。根据《关于设立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法案》,韩国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享有对总统、国会议员、法官、地方自治团体长、检察官、警务官以上级别的警察等高层公职人员(含退休者)及其家属犯罪的侦查权;检察机关不再保留上述侦查权。换言之,将来再也不会出现特别检察官侦查、起诉韩国前总统的案例了。
废除警察侦查活动指挥权,增加补充侦查权和侦查活动纠正权。韩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增加规定,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侦查、起诉以及公诉维持上应当相互协作;并将原法有关检察指挥警察的规定删除。这样,韩国检警关系被调整为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补充侦查以及纠正司法警察侦查活动违法的权力——这一切都同中国检警关系模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赋予司法警察撤案权。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司法警察有权根据侦查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换言之,法律赋予了韩国警方对不构成犯罪案件的撤案权。这样,原来由检察机关独享的撤案判断权力被司法警察分权。
取消对检察官犯罪的公诉权。根据《关于设立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法案》,检察官犯罪将由调查处履行公诉职责,检察机关不再享有对检察官犯罪的公诉权。公诉权本是各国检察机关的“看家本事”,韩国检察的独占公诉权局面也遭到打破,此次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可见一斑。
限制检察官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根据韩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12条,检察官制作的讯问笔录不再享有独立证据能力,检察官依法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只有获得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中的承认,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检察官制作的讯问笔录也将丧失证据能力。该制度对韩国刑事检察工作有重大影响: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本身的重要性将急剧降低,逼迫韩国检察转而主要依靠客观性证据指控和证明犯罪;另一方面,鉴于警方一般都会在侦查中制作讯问笔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没有必要再制作內容相同的讯问笔录,从而弱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自行侦查的动力。
在我国,改革同样是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体制正在经历的重大命题。“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在笔者看来,韩国检察改革的这面镜子,对于新时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有以下重要警示和借鉴意义:
坚定中国检察制度自信。出乎人们预料的是,改革后的韩国检察制度在检警关系、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等方面愈发地向中国检察制度靠近。韩国全州地方检察厅就有检察官撰文认为,韩国的检察改革是借鉴了中国检察制度和监察体制改革。(有趣的是韩国全州地方检察厅还曾派员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研修交流)此前有观点认为,中国检察需要学习借鉴韩国的检察指挥侦查等制度;但韩国却用实际行动变成了我们熟悉的样子。在前述制度技术层面上,“讲政治、顾大局”始终是中国检察的制度内核。就某种意义而言,韩国检察之变,其根源就在于其政治上的投机主义。
检察公信力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由于检察权介入政治斗争以及检察腐败问题,改革检察制度已经成为韩国社会的普遍共识。事实证明,如果丧失了公信力,即使是“地表最强”的韩国检察,也摆脱不了被削弱的命运。
努力丰富完善“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韩国检察的实践证明,“检察指挥侦查”的检警关系模式不利于检察权和侦查权良性互动运行,也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全平行、缺乏互动的检警关系则滑入了另一个深渊,将导致刑事诉讼效率低下、指控犯罪效果不彰。合理的选择是:平衡把握检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原则,构建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检警关系。我国检察机关应当用好用足“捕诉一体、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补充侦查、侦查监督”等法定程序手段,形成各种程序手段有机融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为世界检察制度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中韩可就监检衔接开展广泛交流。监察体制改革后,丰富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是摆在中国检察人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中国检察可积极关注韩国调查处同检察机关衔接的改革情况,同韩国检察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互访。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韩国刑事诉讼法就检察官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制度作出改革,表明了韩国刑事司法重客观证据、轻言词证据的鲜明立场。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据种类、不同种类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等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较为薄弱的领域,可成为今后理论和实务研究探索的重要方向。
编辑:黄灵
在以往大家的印象中,韩国检察官不仅有着影视剧中超高的存在感和饭圈女孩心目中高大帅气的形象,更是拥有着令中国同行们“羡慕不已”的宽泛权力。事实上,在本轮检察改革之前,韩国检察可以称得上是“地表最强检察权”,其职权领域之广阔,在世界范围内也是非常罕见的。具体而言,改革之前韩国检察在刑事司法领域享有以下权力:
全部刑事案件的自行侦查权。韩国检察机关享有各类刑事案件的自行侦查权,既包括普通犯罪侦查权,也包括重大犯罪、职务犯罪、经济犯罪侦查权。众所周知的韩国前总统朴槿惠案、李明博案就是由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检察厅特别调查本部立案侦查的。
警察侦查活动指挥权。修正前韩国刑事诉讼法第196条规定,司法警察实施的所有侦查活动均应接受并服从检察官指挥;侦查终结后,司法警察应毫无延迟地将案卷材料移送至检察机关。这种检警关系就是检察指挥侦查的“检警一体化”模式。
独占撤案权。司法警察经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无权自行撤案,而是必须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行使撤案判断权。
独占公诉权。对于所有的刑事公诉案件,只有检察机关享有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其有权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公诉。即检察机关享有起诉权、不起诉权和出庭公诉权。
检察官讯问笔录拥有独立证据能力。韩国司法警察制作的讯问笔录不具有独立的证据能力,只有经犯罪嫌疑人认可,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但是改革前检察官制作的讯问笔录具有相对独立的证据能力,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只要检察官能够证明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就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韩国自1954年刑事诉讼法就确立了上述检察体制,并沿袭完善至今。在一代代检察人的努力下,韩国检察秉公依法办理了一大批著名案件,这也是韩国检察享有极高声誉和地位的重要原因。但是由于检察权过分膨胀并在事实上广泛地介入政治权力斗争,韩国检察也承受了巨大争议。有不少声音认为,在某种程度上,韩国检察官已经沦为了政治斗争的工具。加之检察官腐败案件屡屡发生,时至今日,改革检察权已经成为韩国的社会共识。
韩国现任总统文在寅力主推行以限制检察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改革,并取得历史性成果。2019年12月30日,韩国国会通过《关于设立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法案》,实施韩国版“监察改革”。2020年1月13日,韩国国会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和《检察厅法修正案》,从法律层面对检察权作出重大调整。今年1月21日,韩国高级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正式揭牌成立。本轮韩国检察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
剥离普通犯罪侦查权和高层公职人员犯罪侦查权。根据韩国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警察享有对普通犯罪的侦查权,可以自主开展侦查而不受检察机关领导。根据《关于设立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法案》,韩国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享有对总统、国会议员、法官、地方自治团体长、检察官、警务官以上级别的警察等高层公职人员(含退休者)及其家属犯罪的侦查权;检察机关不再保留上述侦查权。换言之,将来再也不会出现特别检察官侦查、起诉韩国前总统的案例了。
废除警察侦查活动指挥权,增加补充侦查权和侦查活动纠正权。韩国新刑事诉讼法第195条增加规定,检察官与司法警察在侦查、起诉以及公诉维持上应当相互协作;并将原法有关检察指挥警察的规定删除。这样,韩国检警关系被调整为互相协作、互相制约的关系。同时,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官要求司法警察补充侦查以及纠正司法警察侦查活动违法的权力——这一切都同中国检警关系模式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赋予司法警察撤案权。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45条,司法警察有权根据侦查结果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换言之,法律赋予了韩国警方对不构成犯罪案件的撤案权。这样,原来由检察机关独享的撤案判断权力被司法警察分权。
取消对检察官犯罪的公诉权。根据《关于设立高层公职人员犯罪调查处的法案》,检察官犯罪将由调查处履行公诉职责,检察机关不再享有对检察官犯罪的公诉权。公诉权本是各国检察机关的“看家本事”,韩国检察的独占公诉权局面也遭到打破,此次改革的决心和力度可见一斑。
限制检察官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根据韩国新刑事诉讼法第312条,检察官制作的讯问笔录不再享有独立证据能力,检察官依法制作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笔录,只有获得被告人、辩护人在审判中的承认,才能作为证据使用。如果被告人在开庭时翻供,检察官制作的讯问笔录也将丧失证据能力。该制度对韩国刑事检察工作有重大影响: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言词证据本身的重要性将急剧降低,逼迫韩国检察转而主要依靠客观性证据指控和证明犯罪;另一方面,鉴于警方一般都会在侦查中制作讯问笔录,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没有必要再制作內容相同的讯问笔录,从而弱化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自行侦查的动力。
在我国,改革同样是包括检察制度在内的司法体制正在经历的重大命题。“以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明得失。”在笔者看来,韩国检察改革的这面镜子,对于新时代中国检察事业发展,有以下重要警示和借鉴意义:
坚定中国检察制度自信。出乎人们预料的是,改革后的韩国检察制度在检警关系、职务犯罪侦查体制等方面愈发地向中国检察制度靠近。韩国全州地方检察厅就有检察官撰文认为,韩国的检察改革是借鉴了中国检察制度和监察体制改革。(有趣的是韩国全州地方检察厅还曾派员来上海市检察机关研修交流)此前有观点认为,中国检察需要学习借鉴韩国的检察指挥侦查等制度;但韩国却用实际行动变成了我们熟悉的样子。在前述制度技术层面上,“讲政治、顾大局”始终是中国检察的制度内核。就某种意义而言,韩国检察之变,其根源就在于其政治上的投机主义。
检察公信力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关键。由于检察权介入政治斗争以及检察腐败问题,改革检察制度已经成为韩国社会的普遍共识。事实证明,如果丧失了公信力,即使是“地表最强”的韩国检察,也摆脱不了被削弱的命运。
努力丰富完善“检察引导侦查”的检警关系。韩国检察的实践证明,“检察指挥侦查”的检警关系模式不利于检察权和侦查权良性互动运行,也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完全平行、缺乏互动的检警关系则滑入了另一个深渊,将导致刑事诉讼效率低下、指控犯罪效果不彰。合理的选择是:平衡把握检警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原则,构建完善“检察引导侦查”模式的检警关系。我国检察机关应当用好用足“捕诉一体、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补充侦查、侦查监督”等法定程序手段,形成各种程序手段有机融合的检察权运行体系,履行刑事诉讼主导责任,为世界检察制度发展贡献中国方案。
中韩可就监检衔接开展广泛交流。监察体制改革后,丰富完善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衔接机制是摆在中国检察人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对此,中国检察可积极关注韩国调查处同检察机关衔接的改革情况,同韩国检察开展广泛深入的交流互访。
完善刑事诉讼证据制度。韩国刑事诉讼法就检察官讯问笔录的证据能力制度作出改革,表明了韩国刑事司法重客观证据、轻言词证据的鲜明立场。证据制度,尤其是证据种类、不同种类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等问题是我国刑事诉讼理论和实务中较为薄弱的领域,可成为今后理论和实务研究探索的重要方向。
编辑:黄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