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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持7三十多年的高速经济增长,国民生产总值在2010年攀升至世界第二。经济成就举世瞩目。但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城乡二元经济问题日益突出。目前的金融体制无论从服务模式还是从服务内容都难以满足个体差异大的农民们的金融需求。作为农村金融的重要补充,我国农村小额信贷是一种比较有效的帮困扶贫模式,它为我国农村扶贫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农村 小额信贷
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历程
从小额信贷的引进以及后来我国小额信贷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功,经过二十多年的时间,经过了从学习个别技术,借鉴制度,到试图从中吸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合理部分的过程。按时间顺序,将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分为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一一1981年到1993年,完全的小额农贷试验阶段。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小额信贷只为国际援助机构扶贫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种特殊的资金使用方式,只在较小的范围内试验。如90年代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在我国开展的项目,将扶贫作为优先考虑的领域,主要是探索缓解中国农村绝对贫困的途径和中国城市扶贫的领域,在中国的16个省(区)的48个县(市)执行。
2.第二阶段-1993年到1996年,非政府组织操作的小额农贷与小额农贷共同试验阶段。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开展的“扶贫经济合作社(简称扶贫社)小额贷款扶贫”项目是第一次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制度借鉴到中国。扶贫合作社项目当时的目标就是针对中国扶贫政策执行,特别是扶贫资金使用中的偏差,通过乡村银行模式的试点,为中国政府信贷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3.第三阶段-1996年到2000年,小额农贷的推广阶段。
由于政府认识到小额信贷对于扶贫的作用,逐步开始采用小额信贷的方法开展扶贫,在把小额信贷推广到全国多数贫困地区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1996年中央扶贫开发会议提出扶贫资金不仅要到县,而且要到村、到户;1998年国务院扶贫办召开的全国扶贫到户工作座谈会指出,从当年开始,凡是没有进行小额信贷试点的省区,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
4.第四阶段-2000年到2004年,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小额农贷的阶段。
2000年初,人民银行总行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暂行条例》两项政策,在大部分省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推行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形式,正式拉开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和推广小额信贷的序幕。从此,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始介入到小额信贷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支农小额信贷业务。
5.第五阶段——至今,商业小额农贷持续发展阶段。
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就要求“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中央1号文件已经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2)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是为了满足低收入的农民缺少资金,向农户提供的一种额度小,持续性的服务活动。早期的农村小额信贷被认为是一种扶贫方式,后来作为一种商业化方式进行运作。
1.发展速度较快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获得各省的高度重视,而且迅速得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响应。指导意发布后,各省区迅速出台适合本地的试点办法和扶持政策,同事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很高。
2.运行良好
贷款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伊始,即在贷款的运作模式方面狠下功夫,开始显现出一定的优势。如,贷款对象锁定,大银行不屑做、不愿意做的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放贷手续简便快捷,担保方式多样灵活,甚至不需抵押担保;还贷期限灵活,极大地迎合了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求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特点,深受农户和小企业的欢迎,也给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气息。
3.经济、社会效益初步显现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满足了农户们不同的贷款要求,对缓解县域和农村资金困难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弥补了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形成的金融服务空白。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明确监管机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多头管理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所处身份地位。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定位为一般的公司,监管部门应为审批部门,工商局应为工商管理部门和省金融办。对于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则监管部门应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和日常监管。
(2)提高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水平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基金。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涉农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产业做大做强。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完善农村金融网点布局。优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县域及乡镇布设网点,延伸服务半径。鼓励保险机构依托基层政府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
(3)建立農户信用诚信体系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不仅要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同时也要对农户提供的项目进行筛选,附加各种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辅导等,以更好地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因为只有这样农民才可以提高对项目的综合经营能力,从而通过小额信贷资金获得较好的收益,增强偿还贷款的能力,同时通过教育培训系统还可以提高农民还款还贷的意识和责任感,各经营机构才愿意而且有能力持续性开展农户小额信贷。
农村 小额信贷
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历程
从小额信贷的引进以及后来我国小额信贷试点取得了初步的成功,经过二十多年的时间,经过了从学习个别技术,借鉴制度,到试图从中吸取适合中国国情的合理部分的过程。按时间顺序,将小额信贷在中国的发展过程分为五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一一1981年到1993年,完全的小额农贷试验阶段。
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小额信贷只为国际援助机构扶贫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和一种特殊的资金使用方式,只在较小的范围内试验。如90年代初,联合国开发计划署( UNDP)在我国开展的项目,将扶贫作为优先考虑的领域,主要是探索缓解中国农村绝对贫困的途径和中国城市扶贫的领域,在中国的16个省(区)的48个县(市)执行。
2.第二阶段-1993年到1996年,非政府组织操作的小额农贷与小额农贷共同试验阶段。
1993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开展的“扶贫经济合作社(简称扶贫社)小额贷款扶贫”项目是第一次将小额信贷作为一种制度借鉴到中国。扶贫合作社项目当时的目标就是针对中国扶贫政策执行,特别是扶贫资金使用中的偏差,通过乡村银行模式的试点,为中国政府信贷扶贫资金的有效使用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国际经验。
3.第三阶段-1996年到2000年,小额农贷的推广阶段。
由于政府认识到小额信贷对于扶贫的作用,逐步开始采用小额信贷的方法开展扶贫,在把小额信贷推广到全国多数贫困地区的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1996年中央扶贫开发会议提出扶贫资金不仅要到县,而且要到村、到户;1998年国务院扶贫办召开的全国扶贫到户工作座谈会指出,从当年开始,凡是没有进行小额信贷试点的省区,要积极进行试点工作。
4.第四阶段-2000年到2004年,正规金融机构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大力开展小额农贷的阶段。
2000年初,人民银行总行出台了《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贷款管理暂行条例》两项政策,在大部分省区农村信用合作社推行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形式,正式拉开了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和推广小额信贷的序幕。从此,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从农村金融改革的实际需要出发开始介入到小额信贷中。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了轰轰烈烈的支农小额信贷业务。
5.第五阶段——至今,商业小额农贷持续发展阶段。
2004年的中央1号文件就要求“继续扩大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2005年中央1号文件已经明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2006年中央1号文件则进一步指出“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允许私有资本、外资等参股,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
(2)我国农村小额贷款的发展现状
小额信贷是为了满足低收入的农民缺少资金,向农户提供的一种额度小,持续性的服务活动。早期的农村小额信贷被认为是一种扶贫方式,后来作为一种商业化方式进行运作。
1.发展速度较快
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不仅获得各省的高度重视,而且迅速得到民间资本的积极响应。指导意发布后,各省区迅速出台适合本地的试点办法和扶持政策,同事民间资本参与小额贷款公司的积极性也很高。
2.运行良好
贷款方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伊始,即在贷款的运作模式方面狠下功夫,开始显现出一定的优势。如,贷款对象锁定,大银行不屑做、不愿意做的农户和农村小型企业;放贷手续简便快捷,担保方式多样灵活,甚至不需抵押担保;还贷期限灵活,极大地迎合了农村经济主体资金需求时间紧、期限短、季节性强的特点,深受农户和小企业的欢迎,也给各地农村金融市场带来新的气息。
3.经济、社会效益初步显现
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灵活的经营机制从根本上满足了农户们不同的贷款要求,对缓解县域和农村资金困难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弥补了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后形成的金融服务空白。
完善我国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对策建议
(1)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
明确监管机构。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多头管理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所处身份地位。小额贷款公司如果定位为一般的公司,监管部门应为审批部门,工商局应为工商管理部门和省金融办。对于转制为村镇银行的小额贷款公司,则监管部门应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对其进行财务审查和日常监管。
(2)提高农村小额信贷服务水平
丰富农村金融服务主体。鼓励建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业科技创业基金。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涉农优质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使产业做大做强。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坚持社员制、封闭性、民主管理原则。完善农村金融网点布局。优先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县域及乡镇布设网点,延伸服务半径。鼓励保险机构依托基层政府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提升涉农保险服务水平。
(3)建立農户信用诚信体系
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不仅要为农民提供农业生产所必须的资金,同时也要对农户提供的项目进行筛选,附加各种必要的技能培训和辅导等,以更好地方式帮助贫困户脱贫。因为只有这样农民才可以提高对项目的综合经营能力,从而通过小额信贷资金获得较好的收益,增强偿还贷款的能力,同时通过教育培训系统还可以提高农民还款还贷的意识和责任感,各经营机构才愿意而且有能力持续性开展农户小额信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