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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問題和舉證責任是司法實踐的核心環節,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一直是證券行政案件的重點和難點。
證監會相關人士解釋,今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內幕交易等特殊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特定事實必須自證清白。
2011年7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這份文件對於實踐中最為突出的證據問題進行了明確,支持了證券監管機構創新市場管理方式。
證監會相關人士解釋,根據紀要內容,今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內幕交易等特殊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特定事實必須自證清白。
內幕交易
逐漸成證券市場主流犯罪
2011年12月27日,監察部、公安部、證監會等三部委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查處內幕交易案件的工作情況,並介紹了各部委下一步打擊、防控內幕交易犯罪的工作重點。此次三部委聯合召開專門針對打擊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新聞發佈會,規格之高,在以往的證券監管工作中並不多見。
監察部副部長姚增科通報了監察部查處銀河證券原黨委書記肖時慶、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江蘇省南京市經委主任劉寶春等4起典型黨員領導幹部內幕交易案件的情況。姚增科指出,黨員領導幹部內幕交易違法違紀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涉案主體多元。二是非法獲利巨大,肖時慶及家人投入3900萬元(人民幣,下同),獲利高達1.04億元;李啟紅等人投入600萬元,不到兩個月獲利1900餘萬元。三是交易形式隱蔽。四是以迂回形式進行權錢交易、輸送利益。
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則表示,內幕交易犯罪逐漸成為證券市場的主流犯罪,呈現易發多發態勢,這類犯罪逐漸從公司高管向公職人員、從配偶親屬向社會朋友、從公司內部經營向行政審批環節等經濟活動的多個領域延伸。
內幕交易
為何屢打不止
證監會公佈的一大批內幕交易案件,涉案人員包括公司高管、保薦代表人、政府官員等多個群體。儘管監管層保持了高壓態勢,但內幕交易仍屢打不止,並因其危害性和普遍性而成為大陸證券市場當前的主要矛盾之一。
由於巨大利益的誘惑和證券市場資訊不對稱的特性,各國證券市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內幕交易問題。在中國大陸,一些特定因素導致內幕交易容易發生,尤其是利用併購重組資訊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件較多。
內幕交易案件多發同樣與市場參與者的法律意識淡薄有著密切關係。在大陸,很多人對內幕交易違法後果的認識不足,出現了不少知法犯法的情況。「且以往打擊內幕交易主要靠證監會,效率低下,涉及關鍵問題和主要領導時如果沒有紀檢部門配合很難查下去。」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表示,「打擊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要盡快出台包括內幕交易民事訴訟制度在內的司法解釋,把投資人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如果沒有投資人參與,打擊內幕交易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而沒有司法解釋,投資人進行索賠的時候會很困難。」
對於內幕交易,美國證監會可以停牌、發禁制令、罰款,可以對內幕交易者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刑事制裁是不可少的,並允許投資人提起三到五倍的索賠,對內幕交易者採取懲罰性制裁。張遠忠介紹,「美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一貫是從重處罰,無論是否『獲利』,對自然人罰款金額為10萬至100萬美元,法人則可被處以高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相比而言,大陸的法律處罰就很輕,對內幕交易者僅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對於那些資金大鱷來說只不過是九牛一毛,對違法犯罪者幾乎沒有震懾作用,在打擊內幕交易的時候還要極大地提高內幕交易成本。
各界協力
對內幕交易「零容忍」
內幕交易之所以被法律明令禁止,是因為它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理應受到嚴懲。
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證監會也在不斷從制度和機制上進行完善,以從源頭做好內幕交易的防控。最新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把上市公司主體各方、中介機構、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等都列入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範圍;對容易引發內幕交易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不斷完善「異動即調查、涉嫌即暫停、違規即終止」等規則措施,減少違法者的可乘之機。同時,證監會加大案件宣傳力度,以期通過案例宣傳,警示、教育包括黨政幹部和國企領導在內的各類主體,努力提高市場參與者的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
此外,證監會還繼續推動配合高法、高檢,制定出台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查處內幕交易案件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加大對內幕交易案件的認定和追責力度。
無論內幕交易多麼隱蔽,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潛在的違規者不可心存僥倖。中介機構等證券從業人員要加強自律;上市公司高管、實際控制人、業務關聯方等有可能獲悉內幕消息的人,對內幕資訊要堅持「三不」原則,即不買賣相關證券、不洩露相關內幕資訊、不明示或暗示他人買賣相關證券,遠離內幕交易。對投資者而言,如果發現市場中有內幕交易嫌疑的行為,則要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讓內幕交易者無處可藏。
內幕交易當事人
須自證清白
證據問題和舉證責任是司法實踐的核心環節,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一直是證券行政案件的重點和難點。比如內幕交易案件,如果按照傳統的司法原則執行監管機構承擔全部事實舉證責任的方式,將極大地限制證券監管部門對這類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因此一些學者多年來一直呼籲「舉證責任倒置」。
但是證監會人士也坦承,大陸法律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如果完全舉證責任倒置,讓案件當事人自證其罪沒有可能,同時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容易導致行政權力濫用的新問題。因此權衡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的「紀要」在堅持證券監管機構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下,將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適當分配和轉移;同時,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多樣性,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宜採用同一模式,而是採取類型化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在各類證券違法行為中,內幕交易危害嚴重,因此廣為輿論關注。這類案件的發生往往十分隱秘,證券監管部門容易掌握的是被處罰的當事人知悉內幕資訊的事實,以及當事人在敏感期內買賣了相關證券的行為,但是按照傳統的司法實踐的要求,證明二者之間是否存在關聯十分困難。
證監會人士對此進行了形象的解釋: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長上午參加了一項重大決策的制定,下午回來跟太太透露了這項資訊,第二天這位太太買入了該公司的股票。他知悉重大決策的資訊,以及太太進行了交易都容易取證,但是他告知太太這項資訊的事實很難取證。
此後,按照最高法的「紀要」,只要這位太太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進行相關證券交易,人民法院就可以確認證券監管部門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針對內幕交易犯罪的特點和發展態勢,大陸各部委已決心「零容忍」,從體制機制和管理上的薄弱環節繼續進行深入治理,內幕交易將無可僥倖。
內幕交易:
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洩露內幕資訊,根據內幕資訊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
內幕交易醜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資訊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
證監會相關人士解釋,今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內幕交易等特殊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特定事實必須自證清白。
2011年7月,大陸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印發了《關於審理證券行政處罰案件證據若干問題的座談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這份文件對於實踐中最為突出的證據問題進行了明確,支持了證券監管機構創新市場管理方式。
證監會相關人士解釋,根據紀要內容,今後證監會對證券行政案件的主要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但是在內幕交易等特殊案件中,當事人對於特定事實必須自證清白。
內幕交易
逐漸成證券市場主流犯罪
2011年12月27日,監察部、公安部、證監會等三部委聯合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近年來查處內幕交易案件的工作情況,並介紹了各部委下一步打擊、防控內幕交易犯罪的工作重點。此次三部委聯合召開專門針對打擊證券內幕交易行為的新聞發佈會,規格之高,在以往的證券監管工作中並不多見。
監察部副部長姚增科通報了監察部查處銀河證券原黨委書記肖時慶、廣東省中山市原市長李啟紅、江蘇省南京市經委主任劉寶春等4起典型黨員領導幹部內幕交易案件的情況。姚增科指出,黨員領導幹部內幕交易違法違紀呈現以下幾個特點:一是涉案主體多元。二是非法獲利巨大,肖時慶及家人投入3900萬元(人民幣,下同),獲利高達1.04億元;李啟紅等人投入600萬元,不到兩個月獲利1900餘萬元。三是交易形式隱蔽。四是以迂回形式進行權錢交易、輸送利益。
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則表示,內幕交易犯罪逐漸成為證券市場的主流犯罪,呈現易發多發態勢,這類犯罪逐漸從公司高管向公職人員、從配偶親屬向社會朋友、從公司內部經營向行政審批環節等經濟活動的多個領域延伸。
內幕交易
為何屢打不止
證監會公佈的一大批內幕交易案件,涉案人員包括公司高管、保薦代表人、政府官員等多個群體。儘管監管層保持了高壓態勢,但內幕交易仍屢打不止,並因其危害性和普遍性而成為大陸證券市場當前的主要矛盾之一。
由於巨大利益的誘惑和證券市場資訊不對稱的特性,各國證券市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內幕交易問題。在中國大陸,一些特定因素導致內幕交易容易發生,尤其是利用併購重組資訊進行內幕交易的案件較多。
內幕交易案件多發同樣與市場參與者的法律意識淡薄有著密切關係。在大陸,很多人對內幕交易違法後果的認識不足,出現了不少知法犯法的情況。「且以往打擊內幕交易主要靠證監會,效率低下,涉及關鍵問題和主要領導時如果沒有紀檢部門配合很難查下去。」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主任張遠忠表示,「打擊內幕交易行為還需要盡快出台包括內幕交易民事訴訟制度在內的司法解釋,把投資人的積極性調動起來,如果沒有投資人參與,打擊內幕交易是一件很難的事情,而沒有司法解釋,投資人進行索賠的時候會很困難。」
對於內幕交易,美國證監會可以停牌、發禁制令、罰款,可以對內幕交易者提起民事訴訟,當然刑事制裁是不可少的,並允許投資人提起三到五倍的索賠,對內幕交易者採取懲罰性制裁。張遠忠介紹,「美國證監會對內幕交易一貫是從重處罰,無論是否『獲利』,對自然人罰款金額為10萬至100萬美元,法人則可被處以高達250萬美元的行政罰款。」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相比而言,大陸的法律處罰就很輕,對內幕交易者僅僅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這對於那些資金大鱷來說只不過是九牛一毛,對違法犯罪者幾乎沒有震懾作用,在打擊內幕交易的時候還要極大地提高內幕交易成本。
各界協力
對內幕交易「零容忍」
內幕交易之所以被法律明令禁止,是因為它違背了「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原則,侵犯了廣大投資者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擾亂了證券市場乃至整個金融市場的運行秩序,理應受到嚴懲。
在加大打擊力度的同時,證監會也在不斷從制度和機制上進行完善,以從源頭做好內幕交易的防控。最新發佈的《關於上市公司建立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管理制度的規定》,把上市公司主體各方、中介機構、行政管理部門人員等都列入內幕資訊知情人登記範圍;對容易引發內幕交易的上市公司併購重組,不斷完善「異動即調查、涉嫌即暫停、違規即終止」等規則措施,減少違法者的可乘之機。同時,證監會加大案件宣傳力度,以期通過案例宣傳,警示、教育包括黨政幹部和國企領導在內的各類主體,努力提高市場參與者的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
此外,證監會還繼續推動配合高法、高檢,制定出台有關司法解釋,進一步完善查處內幕交易案件的證據規則和證明標準,加大對內幕交易案件的認定和追責力度。
無論內幕交易多麼隱蔽,最終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潛在的違規者不可心存僥倖。中介機構等證券從業人員要加強自律;上市公司高管、實際控制人、業務關聯方等有可能獲悉內幕消息的人,對內幕資訊要堅持「三不」原則,即不買賣相關證券、不洩露相關內幕資訊、不明示或暗示他人買賣相關證券,遠離內幕交易。對投資者而言,如果發現市場中有內幕交易嫌疑的行為,則要及時向監管部門舉報,讓內幕交易者無處可藏。
內幕交易當事人
須自證清白
證據問題和舉證責任是司法實踐的核心環節,而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一直是證券行政案件的重點和難點。比如內幕交易案件,如果按照傳統的司法原則執行監管機構承擔全部事實舉證責任的方式,將極大地限制證券監管部門對這類嚴重危害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因此一些學者多年來一直呼籲「舉證責任倒置」。
但是證監會人士也坦承,大陸法律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這一原則具有普遍的適用性;如果完全舉證責任倒置,讓案件當事人自證其罪沒有可能,同時也不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容易導致行政權力濫用的新問題。因此權衡考慮,最高人民法院的「紀要」在堅持證券監管機構負舉證責任的基本原則下,將部分事實的舉證責任進行適當分配和轉移;同時,考慮到證券違法行為的多樣性,不同類型違法行為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宜採用同一模式,而是採取類型化的舉證責任分配方式。
在各類證券違法行為中,內幕交易危害嚴重,因此廣為輿論關注。這類案件的發生往往十分隱秘,證券監管部門容易掌握的是被處罰的當事人知悉內幕資訊的事實,以及當事人在敏感期內買賣了相關證券的行為,但是按照傳統的司法實踐的要求,證明二者之間是否存在關聯十分困難。
證監會人士對此進行了形象的解釋:一位上市公司董事長上午參加了一項重大決策的制定,下午回來跟太太透露了這項資訊,第二天這位太太買入了該公司的股票。他知悉重大決策的資訊,以及太太進行了交易都容易取證,但是他告知太太這項資訊的事實很難取證。
此後,按照最高法的「紀要」,只要這位太太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進行相關證券交易,人民法院就可以確認證券監管部門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為成立。
針對內幕交易犯罪的特點和發展態勢,大陸各部委已決心「零容忍」,從體制機制和管理上的薄弱環節繼續進行深入治理,內幕交易將無可僥倖。
內幕交易:
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資訊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洩露內幕資訊,根據內幕資訊買賣證券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證券建議的行為。
內幕交易行為人為達到獲利或避損的目的,利用其特殊地位或機會獲取內幕資訊進行證券交易,違反了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侵犯了投資公眾的平等知情權和財產權益。
內幕交易醜聞會嚇跑眾多的投資者,嚴重影響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同時,內幕交易使證券價格和指數的形成過程失去了時效性和客觀性,它使證券價格和指數成為少數人利用內幕資訊炒作的結果,而不是投資大眾對公司業績綜合評價的結果,最終會使證券市場喪失優化資源配置及作為國民經濟晴雨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