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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水土保持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11月20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修订,为全市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及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供了法律支撑,标志着我市依法开展水土保持工作迈上了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