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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制建设有利于农村发展。本文分析了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明辩了法制建设与农村发展的关系,提出了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策略,并阐述了法制建设是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
[关键词]法制建设 农村发展 保障
我国十三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农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们伟大的改革事业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因此,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没有农业改革的示范作用,就没有城市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重视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按照十五大提出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实施科教兴农,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⑴在农业立法上看,存在农业立法滞后。我国虽颁布了近500部有关农村和农业的法律法规,法律数量令人眩目,但总体而言,农业法律法规分布不均匀,实效性不高,很多规范的原则性太强,难于实际操作和适用,所以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涉及三农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已被形势的发展而落在了后面,或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这就造成许多涉农问题无法可依,呈现出许多明显漏洞。
⑵在农业执法上看,部分领导和基层干部对农村法制建设认识不足,执法问题严重。由于我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虽然封建制度已在百年前被推翻,但封建思想的残余在广大农村仍根深蒂固。由于受传统的权利本位和行政中心思想的影响,在一些领导和基层干部中封建思想很严重,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缺乏充分的认识和足够重视,片面强调行政管理的,忽视甚至排斥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忽视法制建设主义,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搞特权现象盛行。还有一部分领导干部抓物质文明建设比较硬,抓精神文明和法制文明建设比较软,对如何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想得不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业执法主体混乱,错位执法时有发生,农业执法人员少,农业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而且经费严重不足。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不会、不愿意用民主和法制的方法与农民打交道,执法行为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说情风盛行,这其中既有法律规范不严密不完善、难以执行的问题,也有利益机制驱使的原因,还有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农村的法制建设的破坏尤为严重。
⑶在农村司法和农村法律服务方面来看,缺乏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奔小康的过程中,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乡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经济仍很落后,一些地区还处于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上。农民往往忙于农业生产、养家糊口,而忽视了对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视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在遇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并且想寻求法律保护时,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即使进入了诉讼阶段,也常常由于没有足够的财力将诉讼进行到底,国家相应的法律援助也少得可怜,这就使得农民对诉讼望而却步,有时不得不寻求传统的习惯和土办法解决矛盾,即便这样也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是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再加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投资,国家不可能也拿不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普法工作开展困难。
⑷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来看,农民的法制观念落后,维权意识淡薄。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文字的理解能力较差,这些造成许多农民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甚至不相信法。有些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任意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即使农民想学法,但由于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较难理解,再加上文化水平较低,法制宣传得不到位,农民很难真正掌握法律知识,更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⑸从农村法制研究方面来看,主要问题是:专门从事农村法制研究的机关寥寥无几,农村法制科研机构更是空白,全国还没有一本名为“农村法制”或“农业经济法”的正式出版期刊,从事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人员也极少,农村法制建设研究课题更少;
⑹在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看,发展农业仍然只强调“一靠政策,二靠投资,三靠科技”,而不能摆正农村法制的位置,没有认识到“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重要性。
所谓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农村发展”本身并不是一个新概念,经济和社会社会发展指标的增长仍是其内涵的核心。它指的是在国家和全球变化的背景下,农村能动和积极的变化过程。农村法制建设对农村发展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它保证了国家有关法律的惯窃和实施,特别是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法律;改变了农民法律意识,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健康的发展等等。反之,农村发展对农村法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村法制建设重要的物质基础;促进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并在新的形式下,进行新的、更高一层次法制建设;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基础建设等。总之,农村的法制建设与发展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两者都得抓,都得下力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村的发展。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策略
(1)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党和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因此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要带头践行和落实依法行政,发挥表率作用,尊重和树立法律的权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顶风办事,不包庇纵容,不独断专行。有侵犯农民群众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国家有关机关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农业立法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習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但一定要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通晓国内外的法律制度,见多识广,对立法工作中的利弊权衡有独到的把握,而且他们没有部门利益的驱使,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就有可能更加公正、客观一些。同时还应积极吸纳社会和某些地方的成功实践经验和意见,集思广义,更好地为农业立法的完善和健全提供服务和帮助。
(3)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努力做到使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法规能够吸尽快地传达到农民群众中去,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证法律法规能真正发挥作用。坚持法制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做到和谐全面的发展。
(4)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基层执法监督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和贯彻,关键在于执法者。而农村现存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此应该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对于新加入的人员严把审核关,对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专业知识进行资格鉴定并加以考核。通过者才能入编,才有资格进行行政执法。并且与之相配套应有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包括完善基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监督,基层人民政府对执法人员内部监督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人民群众对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政务公开情况下的民主监督等。只有各监督机关、机构及人民群众联合起来,齐抓共管,才能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5)完善法律服务系统,建立农民权益维护组织。要解决农民权益缺失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起一支行之有效的、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乡土法律人才队伍,使农民能够打得起官司,用得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它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加强和完善农村的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人口的积极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實。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十多部法律和四十多部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了对农业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法制建设,对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全国各族人民通力合作,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要树立法律之上的观念,努力做好法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
参考文献
[1]郭图新,李玮.农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J].党政干部学刊,2006(10)
[2]王欣堂.刍议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J].中国西部科技,2006(28)
[3]孙西汀.浅析“三农”问题与法制建设[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9)
[4]刘志强.加强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与成功经验[J].甘肃农业,2006(8)
[5]韩清恩.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和谐社会构建[J].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关键词]法制建设 农村发展 保障
我国十三亿人口有九亿在农村。农业又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我们伟大的改革事业首先是从农村开始的。因此,农村的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如何,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没有农业改革的示范作用,就没有城市改革和其他各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没有农村经济的发展,就没有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整个社会的稳定。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中,我们必须始终重视保障和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按照十五大提出的我国跨世纪发展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实现这一目标,离不开法制的保障。巩固农业的基础地位,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实施科教兴农,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维护广大农民的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都需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
一、农村法制建设的现状
⑴在农业立法上看,存在农业立法滞后。我国虽颁布了近500部有关农村和农业的法律法规,法律数量令人眩目,但总体而言,农业法律法规分布不均匀,实效性不高,很多规范的原则性太强,难于实际操作和适用,所以农业领域“无法”可依现象较普遍存在。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展开和农村社会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涉及三农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已被形势的发展而落在了后面,或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之间相互矛盾、相互抵触,这就造成许多涉农问题无法可依,呈现出许多明显漏洞。
⑵在农业执法上看,部分领导和基层干部对农村法制建设认识不足,执法问题严重。由于我国是一个有两千多年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虽然封建制度已在百年前被推翻,但封建思想的残余在广大农村仍根深蒂固。由于受传统的权利本位和行政中心思想的影响,在一些领导和基层干部中封建思想很严重,对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缺乏充分的认识和足够重视,片面强调行政管理的,忽视甚至排斥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忽视法制建设主义,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干部凌驾于法律之上搞特权现象盛行。还有一部分领导干部抓物质文明建设比较硬,抓精神文明和法制文明建设比较软,对如何加强法制建设,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想得不多。农业行政执法机构不健全,性质不明确,农业执法主体混乱,错位执法时有发生,农业执法人员少,农业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而且经费严重不足。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上,不会、不愿意用民主和法制的方法与农民打交道,执法行为不规范。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严重,说情风盛行,这其中既有法律规范不严密不完善、难以执行的问题,也有利益机制驱使的原因,还有行政执法缺乏监督机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对农村的法制建设的破坏尤为严重。
⑶在农村司法和农村法律服务方面来看,缺乏完善的法律服务体系。由于经济条件的制约,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处于奔小康的过程中,虽然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城乡经济取得了较大的发展,但经济发展不平衡是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农村经济仍很落后,一些地区还处于解决温饱问题的阶段上。农民往往忙于农业生产、养家糊口,而忽视了对自身民主权利的重视和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在遇到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并且想寻求法律保护时,往往不知道该怎么办,即使进入了诉讼阶段,也常常由于没有足够的财力将诉讼进行到底,国家相应的法律援助也少得可怜,这就使得农民对诉讼望而却步,有时不得不寻求传统的习惯和土办法解决矛盾,即便这样也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是法律在农民心中的地位是可有可无,无关紧要。再加上我国广大农村地区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投资,国家不可能也拿不出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村普法工作开展困难。
⑷从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来看,农民的法制观念落后,维权意识淡薄。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文字的理解能力较差,这些造成许多农民不知法、不学法、不懂法、甚至不相信法。有些农村干部不依法办事,甚至出现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任意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即使农民想学法,但由于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本身就具有较强的抽象性,较难理解,再加上文化水平较低,法制宣传得不到位,农民很难真正掌握法律知识,更不知道在什么时候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⑸从农村法制研究方面来看,主要问题是:专门从事农村法制研究的机关寥寥无几,农村法制科研机构更是空白,全国还没有一本名为“农村法制”或“农业经济法”的正式出版期刊,从事农村法制建设的研究人员也极少,农村法制建设研究课题更少;
⑹在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上来看,发展农业仍然只强调“一靠政策,二靠投资,三靠科技”,而不能摆正农村法制的位置,没有认识到“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的重要性。
所谓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它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农村发展”本身并不是一个新概念,经济和社会社会发展指标的增长仍是其内涵的核心。它指的是在国家和全球变化的背景下,农村能动和积极的变化过程。农村法制建设对农村发展是一个重要的保障。它保证了国家有关法律的惯窃和实施,特别是农村、农业、农民方面的法律;改变了农民法律意识,并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健康的发展等等。反之,农村发展对农村法制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农村法制建设重要的物质基础;促进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并在新的形式下,进行新的、更高一层次法制建设;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基础建设等。总之,农村的法制建设与发展是相互依赖、相互促进的,两者都得抓,都得下力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三农”问题、保障农村的发展。
二、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策略
(1)提高对农村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始终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不能有任何动摇。要坚持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努力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农村工作的水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级政府依法行政是党和国家既定的方针政策。因此各级领导和基层干部要带头践行和落实依法行政,发挥表率作用,尊重和树立法律的权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应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顶风办事,不包庇纵容,不独断专行。有侵犯农民群众权利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国家有关机关应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加强农业立法工作,健全和完善适应农村改革发展需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农业立法工作的总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法律体系,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农村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要把在农村改革和建设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已经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使农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农业立法过程中可以学習和借鉴国外的某些有益的东西,但一定要结合我们的国情和农村的实际,不能照抄照搬。通晓国内外的法律制度,见多识广,对立法工作中的利弊权衡有独到的把握,而且他们没有部门利益的驱使,对某些问题的看法就有可能更加公正、客观一些。同时还应积极吸纳社会和某些地方的成功实践经验和意见,集思广义,更好地为农业立法的完善和健全提供服务和帮助。
(3)在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切实增强农村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要努力做到使各种涉及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法律法规能够吸尽快地传达到农民群众中去,使广大农民知法守法,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并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农村干部自觉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从而保证法律法规能真正发挥作用。坚持法制建设与农村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做到和谐全面的发展。
(4)加强农村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建立健全基层执法监督体系。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和贯彻,关键在于执法者。而农村现存执法队伍中,执法人员素质普遍不高。因此应该加强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同时对于新加入的人员严把审核关,对与其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专业知识进行资格鉴定并加以考核。通过者才能入编,才有资格进行行政执法。并且与之相配套应有完善的执法监督体系。包括完善基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执法人员监督,基层人民政府对执法人员内部监督和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监督,纪检监察机关对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人民群众对乡镇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政务公开情况下的民主监督等。只有各监督机关、机构及人民群众联合起来,齐抓共管,才能保证农村执法工作的顺利实施。
(5)完善法律服务系统,建立农民权益维护组织。要解决农民权益缺失的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有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起一支行之有效的、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乡土法律人才队伍,使农民能够打得起官司,用得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它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必须加强和完善农村的法制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人口的积极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實。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制定了十多部法律和四十多部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得到明显加强。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大了对农业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检查力度。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的法制建设,对保障农村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总之,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它需要全国各族人民通力合作,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特别是广大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和人民群众要树立法律之上的观念,努力做好法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切实提高他们的法制意识。
参考文献
[1]郭图新,李玮.农业法制建设的现状及对策[J].党政干部学刊,2006(10)
[2]王欣堂.刍议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制建设[J].中国西部科技,2006(28)
[3]孙西汀.浅析“三农”问题与法制建设[J].农村经济与科技,2006(9)
[4]刘志强.加强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必要性与成功经验[J].甘肃农业,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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