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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国发[1999]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凡符合条件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应向当地国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