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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社会的高度产业化,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问题。而我国现行诉讼法所采用的原告资格基本理论——“直接利害关系”理论明显不利于目前环境保护。本文通过讨论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论和法律依据,借鉴外国立法经验,认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应该包括:一切公民个体、环保团体、检察机关和后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