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科技创新系统构建过程中的政府对策研究

来源 :青岛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sp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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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城市科技创新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它由众多的要素构成。在城市科技创新系统构建过程中,应该加强政府的促进工作,包括成立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全面提升城市政府在科技创新过程中的服务功能,建立城市科技创新发展支持系统,加强科技创新权益保护及中介化建设等等。
  [关键词]地方政府;科技创新;城市创新系统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372(2007)()2-0006-05
  
  一、前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中指出,“进入21世纪,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科技进步和创新愈益成为增强国家综合实力的主要途径和方式,依靠科学技术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愈益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战略选择,科学技术作为核心竞争力愈益成为国家间竞争的焦点”。由于科学技术在现代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国家及城市间竞争的焦点已经从产品竞争发展到生产要素的竞争和科学技术的竞争,科技创新能力成为这场竞争的焦点中的焦点。当中央提出要建立创新型国家以后,各个地区必将掀起一股构建创新型城市的高潮。这就给各个城市的地方政府部门提出了一个严峻而又意义深远的课题,那就是如何通过政府的积极作为来促进科技创新的全面发展,如何通过强化科技创新服务体系,加大科技创新支持力度,协助企业有效规避创新风险,全面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及其文化氛围,从而实现构建创新型城市的目标和任务。为此,本文将在相关理论与政策的基础上,系统探讨地方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在构建创新型城市时需要采取的对策和措施。
  
  二、城市科技创新系统的概念及其系统构成
  
  (一)科技创新与城市科技创新系统的概念
  科技创新的概念源自于技术创新的概念又丰富于技术创新的概念,主要的不同在于科技创新对于科学研究与科学发现的重视。如果忽略这一点不计,那么科技创新的概念就可以等同于技术创新的概念,即竞争于特定市场中的不同类型企业,在充分整合企业研发力量与外部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中介组织、大学、科研院所的支持力量后,不断地运用新的科研成果与知识,采用新技术,使用新工艺,占有新资源,生产新产品,提供新服务,开拓新市场的系统运作过程。科技创新除了可以基于不同模式划分成不同的类型以外,还可以基于不同的规模、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环境划分成不同的层次,这些层次从小到大依次为企业科技创新及其创新系统、城市科技创新及其创新系统、区域科技创新及其创新系统、国家科技创新及其创新系统。其中,“城市科技创新系统”是指在一个特定城市中,由众多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政府管理部门、中介组织、法律制度、消费文化等等要素所形成的创新系统,这个系统有其独特的创新能力,有其特殊的创新文化,有其种类繁多的创新产品。
  
  (二)城市科技创新系统的构成
  在一个城市科技创新系统中,科技创新的主体是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导力量是消费者群体,科技创新的推动者是政府相关管理部门,科技创新的知识源自于各级各类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一上因素共同构成了城市科技创新系统,并使之包含了科学子系统、技术子系统、经济子系统、政治子系统和文化子系统五个构成部分。
  其中,科学子系统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所在城市的大学、地方各种类型的科研机构及其科学研究人员,他们为科技创新活动提供知识和动力;技术子系统主要由各种类型的技术开发部门、工程师、技术人员以及各种发明专利的拥有者等构成,他们是城市科技创新的主力军;经济子系统为科技创新提供市场、消费群体、资源、能源等等;政治子系统的构成主要是指与科技创新活动相关的政府管理部门及其制定的各种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与对策;文化子系统主要为科技创新提供价值导向和消费观念等等。
  
  三、地方政府在城市科技创新系统构建过程中的对策
  
  (一)城市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的构建及其要求
  对科技创新有重要影响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应该包括科技局、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经贸委、教育局、社科院、科协、政府采购、招商局、工商局、税务局等等。这些部门在城市创新体系构建过程中应该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以形成有机的工作体,建立高效的工作机制,搭建稳定的工作平台,并要专业化与职业化地发挥作用。这是特定城市科技创新系统得以构建的一个基本条件。
  
  就我国目前很多的城市而言,这些职能部门在构建城市创新系统过程中所集体发挥的作用还相当有限,基本可以肯定的是,它们从未或是很少整合在一起系统地对科技创新活动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显然会使所在城市的科技创新促进工作只能停留在一个非常初级的阶段,而无法形成系统稳定的促进功效,相应后续的工作也难以高效展开。
  如何改变这种情况,协调好这些部门在构建创新型城市时的工作,成为各个城市决策者的一个重要任务。而要完成好这项任务,首先应该在市长或是市委书记的亲自领导下成立各个城市的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具体做法是:在市政府中设立一个专门负责城市科技创新发展的副市长,由它来全而规划和协调各部门工作开展的机制与目标,并随时向市长汇报工作。各个职能管理部门应该设有专门负责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事宜的人员,由这些人员共同构成城市科技创新发展促进委员会并全面负责城市科技创新系统的构建和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下设信息分析、项目规划与论证、企业联络与支持、产业与部门协调、国际交流与合作、法律咨询与援助等等分委员会,如图2所示。借此打破各个部门以分散的力量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现状,形成真正具有主导力和执行力的科技创新促进系统。
  在这个系统中有三点需要特别强调:(1)在促进委员会中必须有各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参加,以此来显示其对此事的重视并能够将之当作是本部门的重要工作来完成;(2)这项工作本身必须引起市领导的足够重视,这种重视必须是一以贯之的,是常抓不懈的;(3)对于参加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应该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绩效考核,同时将之作为考察所在部门主要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指标,并作为考察干部升迁的重要参考条件。
  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成立的原因与目的在于以往分散的各部门自行其是,难以形成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合力。成立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以后,应该将各个部门的力量有机统一起来,将其影响有计划、分阶段、有步骤、有分工地逐渐渗透到科技创新发展的各个环节,从方向引导、动力激励、金融支持、税收优惠、政府采购带动、信息化辅助等等方面给予全面的影响和扶持。
  关注低端基础,扶持高端创新。科技创新虽然是一项高端的系统活动,但也少不了低端的基础性工作及基础性设施的支持。而企业一般是将目光盯在高端的,关注低端的工作只能由政府来承担,即政府部门应该将科技创新的促进工作重点放在培育基础知识、开展基础教育、促进基础研究、 发展产业共生技术、完善技术创新基础设施等等方面。这些基础性工作短期无法获利,企业不愿为之,而政府在科技创新促进过程中不应该以获利为目的,而应该通过做实这些低端工作来为企业的高端创新工作提供服务,并为培养创新型城市打下可持续发展的坚实基础。科技创新虽然是个高水平的工作,但是构建创新型城市却要从最低层次的工作抓起,一提创新就好高骛远是城市领导者在这项工作过程中的大成立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是从政府层面切实促进城市科技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该委员会成立以后,应该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做好职能定位,处理好政府、市场与企业的关系。“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不是“科技创新发展委员会”,它的功能在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而不是成为科技创新发展的主体与生力军。它要为科技创新提供服务与支持,并主导城市科技创新发展的进程与方向,但不应该亲自参与科技创新的具体工作。具体的科技创新工作应该由企业来承担,并且在企业中实现,在市场中完成,政府的作用是加速和确保这个进程的有序和高效。
  2、各部门协调一致,系统性地开展城市科技创新的促进忌。
  3、既以制度和法律来规范市场,又以法律和制度来规范己身。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发展不是源自于领导们的一时热情,也不是一哄而上地强制推行,这项工作的开展必须要置于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运行,如此才可以保证此项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要做到这一点需要重点关注两个方面,即一方面由政府来界定科技创新的相关制度安排,规范市场竞争及交易的规则与程序,完善科技创新的相关立法并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反对企业垄断鼓励合理竞争使市场成为公平竞争的场所;另一方面,政府促进科技创新的举措和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包括政府调控的主体资格认定,调控的范围、层次、方式、秩序、力度等等方面都应该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此基础上,政府依法行政,依法调整市场运行,从而把政府干预企业创新活动的全过程纳入法制的轨道上来。
  
  (二)构建城市促进科技创新与发展的服务型管理体系
  所谓的服务型管理体系,突出强调在于“服务”而不是在于“管理”,意即这种管理体系不是一般的管理体系,而是基于管理对象的需要来采取管理措施,管理措施本身又具有主动管理的特点,从而将管理的目标融于服务中实现,并在服务的过程中实现有效管理。具体的做法包括:
  1、全面培养政府工作人员的创新意识和服务理念。在国家层面,中央已经将构建创新型国家作为当前的重要工作,经过努力,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而要实现这一目标,首先要培养一大批创新型的城市,而要构建一个创新型的城市,首先要求该城市各个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认识,且能够通过他们的努力工作将这种认识传递到全体市民中去,惟此才能为构建创新型城市做出最充分的动员和思想准备。此外,有了这样一种认识以后,政府各个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构建创新型城市时还应该采取主动的态度,具体表现在工作过程中就是全而提高自己为科技创新发展服务的理念和水平,这是构建一个创新型城市所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工作与前提条件。而要培养起这种认识与理念,需要进行细致和持续的宣传工作,需要政府部门组织专家学者进行宣讲、论证和推广,需要在城市科技创新促进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由专门的工作小组来推动和执行。
  2、加大对于科技创新工作的财政扶持。各个城市的财政部门应该全面加大对科技创新发展的财政投入,即中央所说的“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增幅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除此之外,还应该形成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采取多种形式的财政扶持方式,加大对科技创新工作的扶持力度。
  总的说来,加大财政投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反映:一是直接增加政府的财政投入,这一部分投入应该与教育投入一样在GDP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主要包括对大学研发的投入、对专业研究机构的投入和对高层次科技人员的投入,以及对企业科技研发的支持与奖励等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政府补贴的形式,对风险投资企业的风险进行分担,从而鼓励风险资金对科技创新的支持。
  3、落实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政策。金融政策主要是指影响资本成本及其可获得性方面的政策。对于一个创新型的企业或是企业的具体创新活动而言,资金获得的困难往往是其进行科技创新活动的首要困难,为了解决这个困难,确保科技创新活动的顺利进行,应该加大政府金融服务的力度,努力协助创新主体拓宽融资渠道,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
  
  为此,各个城市应该重点考虑在以下三个方面制定科技创新的金融扶持政策:一是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政府可以为有实力有信誉的企业担保;二是着力培育高新技术发展的风险资本市场,为此政府应该更深地介入,更多地提供信息与诚信保障;三是消除民营科技企业在债券、兼并、收购等等直接融资方面的不合理限制。除此之外,为了广募社会闲散资金,还可以有序地发展民营基金管理公司,适当发展民营金融机构。
  4、实施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财税政策。这一点可以借助中央的做法,即加快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将企业购置的设备已征税款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加大企业研究开发投入的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的力度,实施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的折旧,对购买先进科学仪器和设备给予必要的税收扶持,支持创办各种性质的中小企业等等。
  5、构建企业创业基金和创新基金。要尽快建立科技企业创业基金和创新基金。创业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各种类型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将自己的研究成果转化为产品并创办科技型企业,同时对社会科研机构、普通市民的创新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创新基金主要用于企业的技术创新。对于这两个基金的筹措与管理应该设立专门机构,除了落实资金以外,还要确保其正常运转、高效使用、规范运作。
  
  (三)建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支持系统
  1、政府应该积极采购自主创新成果。政府采购可以通过政府的政策强制力和强大的市场购买力,通过确立采购什么、采购多少、向谁采购、如何采购等方式,直接刺激供应商自主创新的积极性。
  (1)自主创新优惠采购。政府在发生采购业务时,对于具有自主创新及城市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或专利成果,实行价格优惠。通过价格优惠,既可以增加自主创新企业或服务机构的销售机会,使这些企业不至于因创新成本高而丧失政府采购机会,又可以通过价格优惠的收益,获得进一步技术开发的能力,并鼓励更多的供应商为获得政府采购订单在自主创新方面展开竞争。
  (2)自主创新优先采购。在政府采购中,政府需要功能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凡是具有自主创新或者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一律优先采购。如果都具有自主创新成分的, 应该采购创新含量更高的产品或服务,以此来激发创新热情,并适度鼓励竞争。
  2、培养引进人才,集聚创新队伍。为了全面构建创新型城市,就必须要大量使用高水平的人才,并且要不间断地广泛引进人才。在使用人才方面,要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大胆启用青年人才,并积极引进国内国外的各层次人才。政府部门应该成立专门的人才管理与培养机构,打破单纯的人事管理制度,更新人事部门的人才观念。对于人才的使用要确保其无后顾之忧,要解决好其所关心的生活保障问题。在对待引进人才方面,政府要以减相待,要落实所承诺的各项政策,以保证引进人才能够安心工作。
  3、建立健全信息化支持系统。在新型现代化的大背景下,工业化带动信息化,信息化促进工业化,同时,信息化也会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步伐。
  为了加快城市科技创新发展,需要全面建立和加强城市科技创新信息化支持系统。它的作用在于三个方面:一是方便企业获取科技创新的信息与技术;二是便于企业掌握政府在科技创新管理过程中的政策与措施;三是便于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加强合作与沟通。针对信息支持系统的第一方面作用,需要政府构建统一的科技创新信息网,以广泛收集国内外科技创新的最新信息供企业使用;针对信息支持系统的第二方面作用,需要政府政务公开,将各种关于科技创新的信息及其办事程序公之于网,以便于企业随时查询;针对信息支持系统的第三方面作用,需要构建地方的企业创新网络,以便于各个企业互通有无,通力合作,共同打造城市的知名科技企业。
  4、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及个人的奖励力度。科技创新是一个系统工程,同时也是一个投入比较大的活动,它需要有更多的动力支持。其中政府的高额奖励也是科技创新的动力源泉之一。为此,还要进一步加大城市对科技创新企业以及科技创新个人的奖励力度,设立诸如城市科学技术功勋奖、城市自然科学奖、城市技术发明奖、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等等奖项。除此之外,还应该进一步设立更接近普通市民的科技奖励项目,将奖励的范围扩大,将激励的层面拓宽。
  5、建立重大项目带动科技创新的机制。城市政府每年都有重大的工程项目,同时每年也都有重大的科研项目。这些项目都可以成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强大助力器。就工程项目而言,在公开制度、报告制度、回避制度、验收制度、监督检查与审计评价制度的基础上,还可以加入是否含有重大科技发明与创新的评估制度。在每个项目的招标阶段,这一点就应该考虑进去,在最终项目验收时,这一点又可以作为重要的检查指标,如此可以全面促进施工企业对自身技术含量提升的热情与动力。重大的研究项目也可以据此办理。
  
  (四)构建科技创新权益保护体系和中介化服务体系
  1、构建科技创新权益保护体系。保护知识产权是鼓励技术创新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排他性产权的确立来保护发明者的收益,以保证发明者因其发明活动获得一定数量的回报来刺激研发行为。美国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研究表明,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大约有半数以上已经获得专利的技术创新可能不会付诸实施。这说明在一定程度上,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取决于政府对创新产权的保护。这项工作可以分解为:
  (1)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从政府的角度出发,要全面统计城市真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及其产品,并依据统计结果对之进行分类保护。这种保护主要是指导性的保护,由知识产权局或是科技局牵头,将相应的信息分导致具体的企业,并定期或是不定期地对这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保护培训,并对受到产权侵害的企业提供咨询和帮助。对于重点企业以及国内国际知名的企业,政府要以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视野对相应企业的产权保护提供指导。同时要协助这些企业在国际上保护好自己企业的正当利益和创新成果。
  (2)推进知识产权的营运。保护知识产权的最好办法是对知识产权进行合理营运。营运的关键是将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参与技术创新的利润分配,捆绑风险并分担风险,分享知识产权收益。这项工作本身比较复杂,所涉及的风险也比较大,所以应该由政府来主导并推动其运转。
  2.加强城市科技创新发展的中介化建设。
  (1)建立和完善科技中介的建设。为了加快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的过程,缩短产业链条中不必要的中间环节,应该在城市范围内尽快组建结构合理、门类齐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可以将城市中的一部分科研机构整体转变为科技中介机构;可以适当组建科技评估、科技法律咨询、科技风险投资等中介机构;可以建立常设技术市场和生产力促进中心;可以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的人员创办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技术经纪人以股份制或合伙形式成立技术经纪公司等等。
  (2)强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市场上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普遍存在着不信任的心理,这是因为它们的专业水平低,企业资信差,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市场运行机制不规范。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政府部门应该制订和完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机构资质认证制度,应该开展科技中介从业人员的资格考试和资格认证以及中介机构的开业资质认定。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的运营进行规范和对从业人员进行年度或季度考核。要以政府的积极作为,重新打造科技中介的行业规范,增强这一产业的活力及其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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