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上无效与撤销制度之关系:无效行为可否撤销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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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新合同法第52条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54条扩大了可撤销合同的范围;18条规定了要约的撤销;47、48条规定了效力未定合同中,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74条则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从而形成了合同法上完整无效制度与撤销制度的并立共存。然而,由于对新规定的债权人撤销权理解不同,加之有关无效与撤销制度的条文本身规定得不够严谨科学,从而就两者的关系产生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与混乱。因此,笔者不揣浅陋,愿就无效与撤销的关系进行一下探讨,以期抛砖引玉,使该问题引起更多学界人士的注意和思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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