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明确了审理对象可使审判权的运作不偏离诉讼的轨道.审理对象的实质是从法院的角度对争议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应按提起再审的途径在权利属性上的区别予以区分.依职权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是原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应是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