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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与每个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每个公民都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财产继承问题。按照一般的民法原理,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而一切生命存活的人都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在民事继承方面,也就都有财产继承能力。但是,对于继承开始时尚未出生的胎儿是否具有继承能力,想必大家不一定十分清楚。当今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人的基本人权,认为基本人权随个人生而有之,胎儿一经孕育,即应当享有生命权、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胎儿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