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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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既可以提高人才培养的速度,同时也可以缓解高职院校面临的许多压力。然而职业教育学制改革本身却遇到了不少的难题,这既有客观原因,也有办学者的主观因素。因此,要使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取得成功,必须更新教育观念,整合课程体系,完善保障措施,切实做好学制改革的准备和组织工作。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 学制改革 对策
  [作者简介]叶群声(1955- ),男,浙江开化人,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江西南昌330013)
  [中图分类号]G71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8)36-0011-02
  
  从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以来,理论界以及实践部门对此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反对者认为:学制缩短意味着社会就业机会的减少,政府的就业压力将会增加;由于生源市场有限,两年制必然会影响学校的规模和效益;教学时数的缩短与技能培养的加强,可能会大大削弱理论基础,从而影响教学质量等。而赞成者认为:教育的宗旨是要满足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求,当前一些紧缺专业急需一大批素质好的高技能人才,缩短学制无疑有利于快出人才、多出人才,也有利于减少学生上学的成本。对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争论笔者无意进行述评,但对于学制改革本身存在的一些基本问题,如学制改革是否具有法定依据、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现状如何、如果在肯定学制改革的前提下高等职业院校又应当如何进行改革等,必须进行相应的澄清。只有在解决上述问题的前提下,探讨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才具有现实意义。
  
  一、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依据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等教育法》)第17条规定:“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两至三年,博士研究生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这是《高等教育法》对各种不同层次教育的学制所作的规定。就高等职业教育(专科)的学制来看,《高等教育法》规定为“两至三年”。从逻辑学的角度并结合我国学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两至三年”可以理解为“两年”“两年半”“三年”。但是,除研究生教育存在两年半的情况外,其他教育类型不存在此种情形。因此,按照《高等职业教育法》的规定,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主要包括两年或三年。由此观之,目前我国所进行的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与我国法律对高等职业教育学制的规定是相吻合的。虽然长期以来,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主要表现为三年(事实上,高等职业教育以三年为主的学制已经延续了二十多年,并已形成了三年学制的课程体系和教学方式,高职教育的许多问题都是在这种学制下思考和解决的),但这种学制上的既成事实并不能成为阻挠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理由,也不能成为排斥两年制的法定依据。实际上,《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已经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
  2.政策依据。受普通高等教育的影响以及高职教育的理论准备不足的制约,高职教育无论在办学模式、课程设置、教学过程、教材使用等方面都出现了本科压缩型倾向,违背了高职教育的基本规律和根本宗旨,因此有必要进行政策调整。2003年12月,教育部部长周济在第二次全国高等职业教育产学研结合经验交流会上指出,高职在学制方面的发展不是要变成四年,而是要变成两年,以后全国高等职业教育基本学制都要转到以两年制为主。2004年6月,周济同志在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上就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重要性发表讲话时再次强调,要逐步将高等职业教育的基本学制从三年改为两年,这是关乎培养数以千万的高技能银领人才的重大改革,也是职业教育观念的重要变化,必须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将这项学制改革落到实处。教育部《关于以就业为导向深化高等职业教育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04]1号)规定,为推动高等职业院校正确定位,加快高技能紧缺人才培养,要把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由三年逐步过渡为两年。要通过学制改革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在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等方面的改革,突出职业教育的灵活、快捷和适应性强的特点。今后,凡新批准设立的高等职业院校原则上都实行两年学制。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也应积极组织开展高等职业教育两年制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此后,各省都开始试行两年制高职教育。
  3.现实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技术工人短缺的调研报告》统计数据表明,目前全国技术工人供不应求的局面普遍存在,尤其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技师和高级技师占全部技术工人的比例不到4%,而企业需求的比例是14%以上,供求之间存在较大差距。调查还发现,企业当前最急需人才的前三位依次是:营销、高级技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分别占调查企业需求比例的14.4%、12.1%和10.9%。高技能人才短缺已经直接影响到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另据有关数据统计显示,2003年,全国城镇企业共有职工1.4亿人,其中高级技师人数仅占0.41%,技师人数占3.1%,而发达国家的高级技师人数高达20%~40%。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级技术人才的重要途径,如果将三年制的高职教育转变为两年制的高职教育,势必会缩短培养周期,减少培养成本,实现人才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情况
  
  上述分析显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不但具有法律依据,而且针对职业教育本身的方向问题,国家主管机关有必要进行政策调整,同时人才需求的巨大反差也迫使职业教育的学制必须进行改革。自国家调控政策出台后,一些高职院校开始学制改革的试点,这种改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原有专业从三年制直接改为两年制;二是在申报新专业时,将新专业的学制确定为两年。但从总体上来看,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并不能令人满意。下面以江西省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为例,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情况进行分析。
  1.新增两年制专业数并没有呈现增长趋势。2004年,江西省开始进行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试点,但主要是将原三年制的专业直接改为两年制。如江西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刑事执行和司法文秘的学制改革即属此种类型。在本年度新增的专业中,除五个专业为五年制外,其余全部为三年制。这主要是因为各院校申报新专业的时间早于学制改革试点时间,导致没有新增一个两年制专业。2005年,新增专业的绝对数虽然有所减少(264个)但新增的两年制专业却有33个,占13%。在刚刚启动学制改革试点时,这种比例理应值得人们的期待。但遗憾的是,这种良好的势头并没有保持住,两年制专业所占新增专业总数的比例不升反降。2006年,新增的251个专业中,只有7个专业为两年制,2007年新增的两年制专业也只占到7%。
  2.新增两年制专业的院校数相对较少。2005年,新增了高职高专专业的院校数为54个,但只有10所院校新增了两年制专业,占19%。换言之,2005年新增的33个两年制专业只分布在10所院校,其余44所院校所申报的专业全部为三年制专业。而到了2006年和2007年,无论是新增两年制专业的数量抑或新增两年制专业的院校数都在减少。其中,2006年新增高职高专专业的院校数为56个,新增两年制专业的院校数仅为4个,占7%;2007年新增高职高专专业的院校数为43个,新增两年制专业的院校数仅为3个,所占比例仍为7%。
  3.本科院校对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兴趣不高。比较2005年至2007年的数据可以看出,在本科院校中,新增两年制高职高专专业的院校数与新增高职高专专业院校数的比例呈逐年下降的趋势,2005年的比例为12.5%,2006年的比例为5.3%,而2007年,新增高职专业的本科院校中所增设的专业全部为三年制,没有一所本科院校增设了两年制的高职专业。
  上述数据表明,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并没有产生出人们所预期的效果。三年制的高职高专专业仍占绝对主导地位,两年制专业的比例只占很小的一部分,而且还有缩减的趋势。这与教育部对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要求即以两年制为主是相矛盾的。而要解决这些矛盾,就必须对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
  
  三、影响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因素
  
  应当承认,高职职业教育学制由三年改为两年,既可以加快人才培养的速度,同时也可以缓解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师资力量相对不足的问题。但在实践中,为什么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效果不能令人满意呢?其原因不外乎以下四个方面:
  1.教育观念的影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主体主要包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本世纪初由司法学校以及司法警官学校升格而来的司法警官职业学院,以及依托本科院校教育资源而举办的高职法律职业教育,而不管何种教育主体,对两年制法律职业教育都存在着天然的排斥因素。以举办大专层次法学教育为职能的政法管理干部学院,随着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其职能发生了相应的变化,由大专层次的法学教育逐步转换为“法律职业教育”。受三年制大专法学教育的影响,两年制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的办学者很难接受,换言之,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已经习惯于三年制的(大专)法律职业教育;而对于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而言,其职业教育的资格本身是在两年制中专的基础上升格的,如果将法律职业教育的学制确定为两年,实有再回到中专法学教育之嫌,两年制专业自然不受追捧。至于本科院校举办的高职教育,受四年制本科教育的影响,三年制的法律职业教育也许是最好的选择。
  2.课程设置的影响。培养具有较高政治素质的法律从业人员是高等法律职业院校承担的社会责任,而要使学生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就必须对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教育,因此开设马克思主义政治理论课对于法律职业院校来讲是必须的。同时,在培养学生的政治素质之外,还必须培养学生的业务素质,专业课程的开设是必不可少的。另外,计算机等级考试以及英语A,B级考试所需的学时数又“侵占”了大量的专业课程的教学时数。如果将学制确定为两年,由于总教学时数的减少,将很难协调政治素质课、专业课以及其他类型课程之间的关系。两年制专业自然为大多数院校所“抛弃”。
  3.职业教育的要求。针对高职职业教育,教育部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增加实训、实践时间和内容,减少演示性和验证性实验,使得学生掌握从事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基本能力和基本技能。三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40%,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一般不低于教学活动总学时的30%。为了达到教育部的要求,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各院校在制订教学计划时,普遍将学生的实习期定为一学期,即便是两年制专业也不例外,因此留给课堂教学以及课内实训的时间只有三个学期。这同样给教学计划的制订者在选择课程以及安排教学时数等方面带来很大的困难。
  4.经济利益的驱动。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主要是将三年改为两年,而学制的缩短必然影响到在校生规模,进而影响到学校的经济效益。以每届1000人的规模为例,如果实行三年制,那么学校的在校生总数为3000人,以每人4000元/年的学费标准计算,学校的总收费应为1200万元。但是如果实行两年制,则学校的在校生总数为2000人,以同样的收费标准计算,学校的总收费应当是800万元。将改革前与改革后相比较不难看出,如果将学制改为两年,学校的收费则要减少400万元。特别是在高职生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学制改革必然触动学校的经济利益。
  
  四、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需注意的问题
  
  任何一项制度的改革都或多或少地带有一定的风险,关键是人们是否具有抗击这种风险的能力,对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认识同样如此。尽管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遇到了一些困难,但这些困难毕竟不是不可逾越的。当然,在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过程中,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保证这项改革能够稳步推进。
  1.更新教育观念,打破传统的思维模式。学生是学制改革的直接受益者,因为学制的缩短本身就意味着教育成本的降低。然而,受教育者对此似乎并不“买账”,这从近几年学制改革的实践中即可看出:“三年制”专业的学生人数大大超过“两年制”专业的人数。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人们对高中后教育的学制已经形成了“中专两年、大专三年、本科四年”的固有模式。当两年制的大专出现后,很多家长及学生都持怀疑态度,甚至质疑两年制大专的“合法性”。因此,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顺利推进,首先就必须更新教育观念,打破大专即三年的思维模式,使受教育者在主观上能够接受两年制大专。当然,对于教育的举办者而言,同样存在着观念更新的问题。
  2.完善课程体系,合理配置教学内容。如果说职业教育不能成为本科教育压缩版的话,那么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同样不是对三年学制的简单缩短。因此,在教学计划的制定方面并不能将三年制直接变成两年制,而应当根据专业的培养目标、能力需求以及结合职业教育的基本特点,科学、合理地确定教学计划,完善课程体系。在这一点上,要根据“必需、够用”的原则选择教学内容。职业教育的重点是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使学生能够在走出校园后无须再经过业务培训而直接上岗。这就要求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内容的设计必须具有极强的针对性。同时,要合理构建两年制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使教学计划确定的各项能力得到全方面培养。
  3.根据专业特点,合理确定学制,做到两年制与三年制兼容并蓄。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不能走向极端,既不能一律实行三年制,也不能完全排斥两年制。事实上,将高等职业教育的学制划分为两年或三年并不是简单的培养周期问题,典型的是工程技术等工业类专业和农业类专业,一般需要延长学制。也就是说,两年制的高职学制更适合第三产业类专业人才的培养,因为这类专业相对灵活,而且不需要很长时间用于基础课程的学习,容易掌握。
  4.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改制方案。目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问题上仅仅是对其意义进行阐释,而没有制定可操作性的方案。事实上,教育部门只要求高等职业院校将学制由三年改为两年,但对于如何改革,在哪些领域进行改革,改革的具体目标和要求是什么等问题基本上没有一个明确答案。这就使得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本身的效果并不明显,而要改变这一现状,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这一问题上有所作为。
  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的问题既是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问题,同时对于解决我国职业技术人才的短缺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学制改革本身并非是“三减一”这样简单的算式能够概括的,学制改革也不可能去追求短期效应,而应当着眼长远,在做好充分准备的基础上加以实施。
  
  [参考文献]
  [1]俞克新.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对策的思考[J].教育与职业,2005(9).
  [2]杨光富.解读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制改革[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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