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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的正当性--无论是基于劳动理论还是激励理论--都未能在具体制度中得以有效体现.由于各国仅考虑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效益,知识产权沦为市场竞争的手段和工具,偏离了其作为劳动报酬和智力创造激励的正当性目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正视这一问题,将知识产权的正当性纳入制度建设的考虑当中,改变不正义的制度设置,以维护知识产权制度自身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