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应承担相应民责

来源 :公民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anson2403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本案中,小偷实施盗窃后逃跑,盗窃行为已经既遂,失主追赶小偷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当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失主追赶小偷行为是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赋予公民的扭送权利,况且失主在追赶中只是抓扯了小偷衣袖,并没有超出合理范围,只是由于地滑导致小偷摔倒意外身亡。虽然失主追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偷死亡的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致,属于意外事件。
  小偷死亡与失主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失主不应负刑事责任,依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只须承担适当的民事責任。
其他文献
人代会直接立法,是充实人大代表立法权、增加立法民主含量、提高立法质量的应然之举。  人大代表立法权很少直接行使的一个重要表现是人大常委会替代人代会立法的比例过高,人大代表尤其是地方人代会直接参与立法的机会较少。当然,常委会替代人代会立法既有制度上的原因,也有现实条件的制约。  在制度层面,根据我国宪法和立法法,省、直辖市、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均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没有明确哪些法律必
期刊
出租车内应不应该安装录音录像监控设备,还须有关部门明确法律依据,在充分聽取和尊重民意的基础上慎重决定。  出租车内的空间是公共空间还是私人空间尚无定论,也没有具体法律条文可循,应该属于公共场所和个人空间重叠的模糊区域。如果出租车被认定为私人空间,录音录像设备的安装便构成了隐私侵犯行为。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法律邊界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地方管理规定的出台应慎之又慎。  出租车内安装录音
期刊
出租车是否安装监控设备?争论的焦点是乘客的隐私保护问题。  出租车是公共交通工具的一种,其车内空间介于公共场所和私人空间之间。在出租车内安装监控设备,没有法律依据。但安装监控设备对提升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驾乘人员的安全很重要,亦為解决乘運纠纷提供了客观可靠的证据。因此,在乘客上车时,驾驶员应告诉乘客车内有监控,并经乘客同意,以保障乘客的知情权。  对出租车监控设备收集的数据,应合法利用,未经法律许可
期刊
出租车虽是服务于乘客个体,却属于公共空间范畴。在出租车里安装摄像头,跟公共汽车里装摄像头的道理一样,都是以公共安全为第一考量,乘客的隐私权需要做出让渡。  现在各地城市都有“天网”系统,市民的手机也都带有摄像头,大家也都习惯了在摄像头下生活,出租车安装监控设备,只是弥补“天网”的缺口。  从打击犯罪来讲,出租车监控设备有优势,可录下犯罪分子的身体特征,保留现场犯罪过程,方便警方取证。同时监控设备的
期刊
【新闻回放】  “一个家庭有5口人,可否派一名成员作为代表去投票?”  “这可不能嫌麻烦,选举法有明确规定,一个人最多只能代表3个人投票,还要书面委托。如果一个家庭5个人都有选举权,那么至少需要两名成员参加投票,而且还要100%确保投票反映的是投票人的真实意图。”  2016年10月11日,渝中区举行第89次“社区工作日”暨区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主题宣传活动,向全区77个社区的居民群众宣讲我国选举
期刊
《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出租汽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的重要组成部分。”顯然,出租车属于公共场所,可以安装监控。在出租车内安装监控设备,既能保障司机和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又能对出租车服务质量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  出租车是特殊公共场所,与其他大型巴士、轻轨和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相比,出租车毕竟是轿车类型,空间狭小,载客量少。车内空间具有半公开半私密双重属性,不能等同于一般公共场所。况且,监控摄
期刊
溪县中梁乡石锣村曾是一个贫困村,却在2015年提前完成了脱贫攻坚任务,还先后获得市、县、乡等各类表彰150余项。  石锣村的今天与“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石锣精神分不开,同时也与他们那位誓言“不脱贫,不退休”的县人大代表、村支部书记匡后明分不开。  村民的“救命钱”  2015年3月5日深夜,石锣村村民陈官友4岁的孙女支气管炎发作。  “严重的喘息,让孙女透不过气来。”也让陈官友一家急得团团转。 
期刊
失主追小偷导致其死亡,小偷死亡结果与失主的行为没有紧密的因果关系,因此,失主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  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的正当防卫行为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被发觉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显然,法律是鼓励公民抓小偷的,追小偷的行为合理又合法,不应该成为其担责的理由。  对扭送致人死亡的情况,要看行为人的手
期刊
“福建一名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起诉”事件之所以引起舆论广泛质疑,原因在于违逆了公众的常识。  如果失主因此而要担负刑事責任,这将模糊了私力救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进而言之,会让人们在面对类似事件时不知该如何自处。  显然,司法裁量不应受到舆论左右,不能被舆论绑架,但这并不意味着舆论就是非理性的,从这起事件来看,从专家学者到普罗大众,一致对失主表达同情,认为不应对失主提起公诉,这不仅表现
期刊
“福建男子追小偷致其倒地身亡被起诉”事件,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有人认为,失主的追赶和拉扯行为与小偷倒地死亡之間存在因果关系,且有防卫过当之嫌,应承担责任。但也有人认为,失主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该担责,且“抓盗有罪”不利于社会安定。小偷被追身亡,失主该担责吗?请谈谈你的看法。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