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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中国钢铁行业最大的指导性组织,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简称中钢协)在“劝退事件”上的处理略显草率,尽管市场传言的“1万吨出口额下限”的衡量标准在政策出台之时仍然可能微调,但中钢协保留1000家左右出口企业的预期目标是很难变更了,这意味着从事钢铁出口贸易的1万多家企业其中的9000家之多,在一纸文件之后将不得不“另择生路”。
在笔者看来,中国钢材出口贸易之所以在过去一两年中大幅增长,其直接原因是中国国内外钢材价格差明显。中国国内钢材产量增长太快,大型钢铁企业间的并购扩张不断,造成了产能剧增,其结果之一就是国内市场来没有来得及消化就转而寻求国际市场突破。尽管铁矿石、焦炭等生产材料的价格一路引领上涨,在月环比的价格数据一项上,就有令人咋舌的10个百分点的增长,但是中国钢材企业所生产的钢材产品较国外钢材仍然具有一定价格优势,这成为国内贸易出口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催化剂。
在这一点上,2006年登记在案的钢材贸易出口企业有11661家即是明证。尽管国内钢铁企业涨声一片,但钢铁出口的利益依然客观,这一定程度上给中国钢材在全球市场上低价“倾销”推波助澜。实际上,在这一轮盲目追求出口利润的大潮中,中国的钢铁企业则是在忍痛承受生产成本疯长而出口价格偏低的阵痛。数据为证,钢铁企业赢利水平呈逐月下降的趋势,2007年3月平均销售利润率9.65%,以后逐月下降,8月份降至6.28%,9月份6.79%,分别比3月份下降3.37、2.86个百分点,屡创新低。
随后,出口关税的数次调整,逐步改变这一形势。2008年新年伊始,钢铁产品的出口税再度调整,这也是2006年来中国对单一钢铁行业,第三次运用关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样的力度,体现到钢铁企业中,则是有序的整合,产品布局逐步合理。地方上,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被淘汰;首钢产能压缩,同时寻求冷轧薄板等项目上的突破……
那么,中钢协依据出口额限度来“迫降”钢材出口贸易,这样的资质衡量“一刀切”,是否能够立竿见影达到钢铁出口行业调整的目的?筆者持怀疑的态度,因为这样的行政“一刀切”对于钢铁行业的调整意味着:无裨益,无帮助。
一方面,出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层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信号,这已经具备了相当明显的导向意义。
事实上,宝钢、鞍钢、武钢等大型钢企的产品结构调整正在大力调整之中,这将带给下游钢铁贸易企业更加明确的销售导向:粗钢出口的局面将得到彻底的扭转,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钢材的产量正在大幅增长。因此,宏观调控后的“微操”应当由市场来逐步消化,自行适应。从这一点讲,带有行政意义的“限额劝退”并无裨益。相对于全球市场上钢材需求的持续旺盛,中国钢材走向国际市场更应当得到协会组织的鼓励和扶持,而不是依据单一许可,挫伤众多钢材贸易商的出口热情。
另一方面,即是面对“1万吨出口额下限”的标准,很多中小型贸易商也极有可能通过联合的方式,绕过资质衡量的标准。
对于数量庞大的中小型贸易商来说,他们很可能是刚刚打开国际市场,而面临这样的限令,申请“联合牌照”可能是他们唯一的一条出路。对于他们而言,合力形成营销网络,覆盖海外渠道,这也将使得他们在与大型贸易出口商的竞争中不处于下风。也许,在“联合牌照”制度上,中钢协倒是可以网开一面,暗中助力一把,没准就能整合出一个更大的国际钢材商机。
出于调整钢铁出口贸易的目的,中钢协实际上应该做的是,引导上游钢铁企业的产能增长,而不是对下游的出口资格设限。
在笔者看来,中国钢材出口贸易之所以在过去一两年中大幅增长,其直接原因是中国国内外钢材价格差明显。中国国内钢材产量增长太快,大型钢铁企业间的并购扩张不断,造成了产能剧增,其结果之一就是国内市场来没有来得及消化就转而寻求国际市场突破。尽管铁矿石、焦炭等生产材料的价格一路引领上涨,在月环比的价格数据一项上,就有令人咋舌的10个百分点的增长,但是中国钢材企业所生产的钢材产品较国外钢材仍然具有一定价格优势,这成为国内贸易出口商如雨后春笋般冒出的催化剂。
在这一点上,2006年登记在案的钢材贸易出口企业有11661家即是明证。尽管国内钢铁企业涨声一片,但钢铁出口的利益依然客观,这一定程度上给中国钢材在全球市场上低价“倾销”推波助澜。实际上,在这一轮盲目追求出口利润的大潮中,中国的钢铁企业则是在忍痛承受生产成本疯长而出口价格偏低的阵痛。数据为证,钢铁企业赢利水平呈逐月下降的趋势,2007年3月平均销售利润率9.65%,以后逐月下降,8月份降至6.28%,9月份6.79%,分别比3月份下降3.37、2.86个百分点,屡创新低。
随后,出口关税的数次调整,逐步改变这一形势。2008年新年伊始,钢铁产品的出口税再度调整,这也是2006年来中国对单一钢铁行业,第三次运用关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这样的力度,体现到钢铁企业中,则是有序的整合,产品布局逐步合理。地方上,落后产能的钢铁企业被淘汰;首钢产能压缩,同时寻求冷轧薄板等项目上的突破……
那么,中钢协依据出口额限度来“迫降”钢材出口贸易,这样的资质衡量“一刀切”,是否能够立竿见影达到钢铁出口行业调整的目的?筆者持怀疑的态度,因为这样的行政“一刀切”对于钢铁行业的调整意味着:无裨益,无帮助。
一方面,出于宏观调控的政策层面已经给出了明确的信号,这已经具备了相当明显的导向意义。
事实上,宝钢、鞍钢、武钢等大型钢企的产品结构调整正在大力调整之中,这将带给下游钢铁贸易企业更加明确的销售导向:粗钢出口的局面将得到彻底的扭转,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钢材的产量正在大幅增长。因此,宏观调控后的“微操”应当由市场来逐步消化,自行适应。从这一点讲,带有行政意义的“限额劝退”并无裨益。相对于全球市场上钢材需求的持续旺盛,中国钢材走向国际市场更应当得到协会组织的鼓励和扶持,而不是依据单一许可,挫伤众多钢材贸易商的出口热情。
另一方面,即是面对“1万吨出口额下限”的标准,很多中小型贸易商也极有可能通过联合的方式,绕过资质衡量的标准。
对于数量庞大的中小型贸易商来说,他们很可能是刚刚打开国际市场,而面临这样的限令,申请“联合牌照”可能是他们唯一的一条出路。对于他们而言,合力形成营销网络,覆盖海外渠道,这也将使得他们在与大型贸易出口商的竞争中不处于下风。也许,在“联合牌照”制度上,中钢协倒是可以网开一面,暗中助力一把,没准就能整合出一个更大的国际钢材商机。
出于调整钢铁出口贸易的目的,中钢协实际上应该做的是,引导上游钢铁企业的产能增长,而不是对下游的出口资格设限。